济南: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名泉的义务,有权对破坏名泉的行为进行劝阻、投诉和举报_泉水_保护_济南

济南: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名泉的义务,有权对破坏名泉的行为进行劝阻、投诉和举报

中国山东网-感知山东2月17日讯 (记者 张敏敏) 2月17日,济南市委市政府召开新闻发布会,对新修订的《济南市名泉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进行介绍。

济南市城乡水务局党组成员、副局长、新闻发言人陈学峰介绍,泉水滋润了泉城的山山水水,游走于大街小巷,串联起千家万户,保护好泉水也是全体济南市民的光荣责任和义务,希望大家进一步增强爱泉保泉意识,营造起全社会参与保泉的浓厚氛围。

一是培厚对泉水的情感。泉水和泉城人相生相伴,泉水是我们乡愁中温暖的一部分,我们要倍加珍惜,像保护自己的眼睛一样保护好泉水。

二是强化泉水保护的理念。《条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名泉的义务,有权对破坏名泉的行为进行劝阻、投诉和举报。对于在建设施工或者其他情形下发现的泉水出露点,单位或者个人都要采取措施保护现场并报告名泉保护主管部门,不得擅自填埋损毁。对于单位用地范围内或者居民院落内的名泉,有关单位和个人要做好名泉的日常维护管理工作。

三是严格落实有关要求。对处于泉水保护区内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要严格落实好相关要求,对于建设项目中涉及名泉保护设施的内容要纳入建设项目竣工验收范围,做到保泉措施与建设项目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

四是加大保泉宣传力度。宣传好《条例》,宣传好努力采取的保泉措施,宣传好泉水保护的成果,把《条例》的规定内化成市民的自觉行动,把美好的泉水推出济南,推向世界。通过自媒体、小视频等方式广泛宣传节水保泉的小发明、小创造、小常识,让节水保泉进单位、进小学、进社区,带动和影响全社会爱泉保泉。

新修订的《济南市名泉保护条例》3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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