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
6月13日
地点:
平阳县法院
与相爱的男友到民政局准备登记结婚,周某曾幻想过无数个甜蜜瞬间,没想到,现实却让她遭遇了最大的尴尬——民政局的工作人员告诉周某,她的婚姻状态竟然是“已婚”。
周某说,2019年3月,她与张某到民政局领证,工作人员表示,她在1997年就已经与一个叫池某的人办理过婚姻登记了。
“我根本不认识池某啊,更不用说结婚了。”周某表示很无语。
周某将民政局起诉到法院,要求撤销1997年与池某的结婚登记。在立案环节,平阳县法院工作人员发现,这案子的婚姻登记行为距离周某起诉已超过22年,不应该立案受理。但为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法院决定让该案进入诉讼程序。
庭审中,法院查明,这事原来和周某的前夫有关。20多年前,周某曾有过一段婚姻,1996年,她与前夫在湖北老家登记结婚,但夫妻感情并不融洽,2003年两人就离婚了。
期间,周某和前夫一直定居在平阳县山门镇。1997年,同居住在山门镇的池某急着与女友吴某登记结婚,吴某当时已怀有身孕,但没有达到法定婚龄,没有结婚证就无法办理准生证。池某就找到周某的前夫,希望能借用周某的身份证,让吴某以周某的名义与自己办理结婚登记。因为周某两人不是在平阳本地办理婚姻登记的,过去由于技术手段限制等原因,婚姻登记机关无法对申请人的身份信息及在外地的婚姻登记情况进行准确核实。
周某被他人冒用身份证办理结婚登记,法院认为,案中婚姻登记机关没有发现申请人提供的身份证件不一致,进而予以登记并颁发结婚证,以致结婚登记内容与事实不符,应予纠正。法院发函至平阳县民政局,建议自行纠正该结婚登记行为,民政局收到函件后,依法启动撤销结婚登记程序,并按照有关规定作出撤销涉诉结婚登记的决定。
来源:浙江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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