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方通报四川德阳一学校学生寝室内死亡:符合摔跌致颅脑损伤死亡,排除刑案_周某_寝室_德阳

5日,四川@罗江警方 发布警情通报:2月22日,德阳通用电子科技学校发生一起在校学生死亡事件。警方通过现场勘查、走访调查、尸体检验、物证检验鉴定等工作,对该事件进行了全面调查核实,现将相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周某,男,18岁,德阳罗江人,德阳通用电子科技学校学生。2019年9月就读该校(三年制中专),2022年9月就读电子科技大学自学考试德阳通用电子科技学校助学站(自考大专),住该校3号公寓楼A栋308号寝室。

2023年2月22日早上7时许,周某室友起床后,多次呼喊周某无回应,发现其脸色苍白。7时18分,学生向值班老师报告。7时21分,值班老师拨打120,并在医务人员的电话指导下实施急救。7时30分,120到达现场开展抢救。8时02分,值班老师拨打110报警。8时09分,辖区派出所民警抵达学校,维护现场秩序并协助医务人员开展抢救等工作。8时36分,120急救医生宣告周某死亡。我局随即组织警力开展工作。

周某的学生证。图丨上游新闻

二、调查情况

(一)现场勘验情况

现场位于德阳市罗江区万安镇“德阳通用电子科技学校”3号公寓楼A栋3楼308号寝室,该寝室系周某等11名学生共住。寝室门锁和窗户完好,地面为水磨石地面。寝室内共有7张浅灰色高低床,其中靠寝室西墙4张,靠寝室东墙3张。高低床长194cm、宽89cm,上铺距地面153cm,下铺距地面43cm。寝室内北面为生活阳台,阳台西侧为卫生间,东侧为洗漱台。阳台北侧有一双扇白色塑钢推拉窗,窗户外窗台灰尘均匀覆盖。周某床铺位于寝室进门右边第一张高低床下铺,床铺内侧紧靠东墙,床头尾呈南北向,床上有床单,棉被、衣物及矿泉水、面包和牛奶等。周某的绿色行李箱放置在靠西墙最南侧高低床下方,行李箱无密码,箱内有衣物和现金500元。

经现场勘验,现场床铺及室内物品较为整洁,未发现打斗痕迹;寝室门锁和窗户完好,窗户窗台无攀爬痕迹,排除他人从窗户进入寝室的可能。现场共提取痕迹物证69处,经过检验均无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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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调查走访情况

1.视频调查情况。德阳通用电子科技学校在学校门口、操场、教学楼、宿舍楼道、校内道路、食堂等处设置监控探头900余个,其中重点位置监控探头93个。事发后,我局封存了该校自2月9日开学以来所有视频监控存储硬盘99个,先后抽调精干数力16人组建视频专班,采用逐通道全时段全覆盖方式24小时不问断查看全部监控视频,将周某2月9日至2月21日校内活动轨迹全面梳理,未发现周某有被他人侵害的情形。

通过查看周某寝室所在楼道两侧监控视频证实,2月21日晚,308号寝室11名学生陆续返回,其中,周某于21时14分第8个进入寝室后未再外出;宿舍楼熄灯后,未发现其他人员出入308号寝室。

2.走访调查情况。我局对周某的任课老师、生活老师、楼层管理员、同寝室人员、隔壁寝室人员、同班同学、好友、邻居、家属和所在社区的部分群众等关系人进行全面走访调查:

(1)周某生活习性

周某性格较为内向温和,与老师、同学相处融洽,无矛盾纠纷,但平时与人交流较少,喜欢看小说、看漫画、玩手机游戏,经常玩手机至凌晨。

(2)在校期间情况

2月9日开学以来,未发现周某有离校外出情况,未发现有与他人发生争执、肢体冲突等行为。经调查反映周某2月21日中午未进食,晚上进食鸡腿一个。

(3)事发当晚情况

经调查,2月21日晚,周某等11名学生均在308号寝室就寝。

经询问周某室友证实,2月21日晚,周某返回寝室后,躺在自己床上玩手机,寝室内未发生打闹,争吵、打斗等情况。

经询问相邻寝室人员证实,未看到或听到308号寝室当晚曾发生打闹、争吵、打斗等异常情况。

据室友罗某反映,21日当晚,自己一直躺在床上玩手机。22日2时20分至2时50分许,曾听到室内发出“咚”的一声闷响,询问后无人应答。

据室友铁某,罗某反映,22日3时30分许,周某曾起床进入寝室厕所内,并有呕吐,冲水的声音,后周某自行返回床铺。

据室友铁某反映,22日4时许,听到周某在床上有呕叫声,遂问其有没有事,周某回答没有事。

据室友刘某、罗某某反映,22日5时许,曾听到周某呼吸较为急促。

据室友刘某、古某、叶某反映,22日7时许,先后多次呼喊周某无回应,发现其脸色苍白,故上报给值班老师。

(三)尸体检验情况

2月22日,在值班老师,同学的见证下,我局法医对周某尸体进行了初检,见尸体额部及右膝皮肤有片状暗红色改变,对应表皮未见破损;下唇右侧粘膜对应尖牙处见0.3cm浅表破口;头面部,颈部、双手及体表其余部位未见损伤。

同日,周某家属向我局提出,要求委托四川华西法医学鉴定中心进行死亡原因鉴定,并指定了鉴定人。

2月23日,罗江区公安分局、周某家属和德阳通用电子科技学校三方共同委托四川华西法医学鉴定中心,由周某家属指定的鉴定人对周某尸体进行了病理解剖检验、组织病理学检验、药(毒)物检验。

2月24日,2月28日,在周某家属的见证下,公安机关法医对周某尸体进行了复检,周某右锁骨中线下方3cm有一处0.4cmx0.3cm皮下出血,周围皮肤发黄,符合陈旧性出血特征,程度轻微;右肘窝处有一针刺孔,经核实为抢救时形成;腹部、腰背部皮肤及肌肉未见损伤。

3月1日,在周某家属的见证下,对尸体进行了全身CT扫描,全身骨骼未见骨折征象。

3月27日,四川华西法医学鉴定中心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根据鉴定意见书载明:“排除周某因药(毒)物中毒所致死亡;排除周某因机械性窒息所致死亡;周某存在急性扁桃体炎、急性单纯性阑尾炎等病理改变,病变程度较轻,为非致死性病变;周某额部正中偏右皮肤3cmx1cm挫伤;右额叶脑挫裂伤、血肿及右侧硬膜下出血;右肾肾盂挫伤出血及右输尿管近端管壁挫伤;右膝部2cmx2.5cm皮肤挫伤右小腿上段1cmX1.3cm皮肤挫伤。其中颅脑损伤程度重,可造成呼吸,循环等重要功能障碍,为致死性损伤改变。”鉴定意见为:“周某符合因右额叶脑挫裂伤,血肿伴右侧硬膜下出血致呼吸循环功能障碍死亡。”

综上,周某尸检未见抵抗伤,约束控制伤,未见工具致伤征象;头部损伤符合与光滑平面撞击所致;右肾输尿管近端、肾盂挫伤,而腹部、腰背部皮肤及肌肉未见损伤,符合震荡牵拉所致;右膝部、右小腿损伤符合磕碰所致。周某体表损伤轻微、内脏器官损伤重,且主要分布于身体右侧,符合摔跌所致。

三、调查结论

综合现场勘验、走访调查、尸体检验、物证检验鉴定等情况认定,周某符合摔跌致颅脑损伤死亡,未发现被他人侵害情形,排除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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