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讯(记者 薄其雨)婚礼是具有纪念意义的特殊经历,然而因服务方过错造成婚礼影像资料丢失的,是否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呢?2月22日,新京报记者从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获悉,在法院近期审理的一起相关案例中,法院支持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的索赔,由被告演艺公司赔偿6000元。
据了解,周某、肖某举行婚礼,在某演艺公司订购了价值5500元的婚庆服务,包括主持、摄影、摄像、婚车装饰、灯光租赁、音响等,其中摄影服务费600元。后来,演艺公司弄丢了婚礼摄像资料,无法交付。于是周某、肖某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演艺公司返还服务费5500元,并赔偿精神抚慰金500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演艺公司除摄影资料不能交付外,其余服务均已完成,且周某、肖某未提出异议,因此演艺公司应当返还的是摄影服务费600元,而非全部服务费用。同时,摄像资料记载了周某、肖某夫妇人生中的重要时刻,演艺公司的违约行为侵犯了周某、肖某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的所有权,对二人造成精神上的伤害。
最终,法院判决某演艺公司返还周某、肖某服务费600元,结合某演艺公司的过错程度、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本地平均生活水平综合酌定,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6000元。
编辑 彭冲 校对 王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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