赌博类警情处置实务问题梳理_赌博_赌资_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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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网络综合

赌博类警情是基层派出所常见警情之一。派出所民警需要从行为性质的认定、行政处罚与刑事犯罪的界限、规范自由裁量权、赌博工具处置等方面做好赌博类警情的处置工作,做到不枉不纵,实现执法效果的三个统一。

一、准确界定赌博行为的性质

赌博是以营利为目的,用金钱或财物作赌注,较量输赢的非法行为。但是,并非所有的以财物作赌注比输赢的行为都是赌博的非法行为。在执法实务中,需要从两个方面准确把握赌博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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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准确界定赌博行为的构成要件。

赌博在客观方面通常表现为打麻将、斗地主等多种方式比输赢,赢取一定财物的行为;从主观方面看,赌博行为人的目的在于营利,在于通过赌博获取非法利益。日常办案中,要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正确区分一般的娱乐行为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赌博的界限。

近年来,随着人们生活方式的变迁,部分群众通过打麻将、斗地主等方式比输赢,赢取一定的财物作为消费娱乐的资金或者仅有少量财物输赢的行为,其行为从客观方面看具有一定的比输赢的赌博特点,但从主观的目的看属于娱乐性而非营利性,在执法实务中不能机械地将比输赢的娱乐行为作为赌博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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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要注意赌博行为的行政处罚界限。

在执法实务中,部分群众以少量财物作为筹码进行打麻将、斗牛九等方式的赌博,但达到什么程度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规定“赌资较大的”赌博行为,法律并无明确的数额标准。各地因经济条件的差异对“赌资较大的”标准通过《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方式进行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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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甘肃省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将“个人赌资500以上”、“在棋牌室内赌博、个人赌资1000元以上”等情形作为“赌资较大的”行政处罚标准。根据《行政处罚法》关于行政处罚公开的要求,《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属于必须向社会公开的事项之一。

在执法实务中,派出所民警要摒弃机械执法的惯性做法,坚持最低限度的处罚基准,对于群众之间投入少量财物比输赢的行为不宜作为赌博处罚,否则可能影响人民群众基本的生活自由空间,影响公安机关执法的公信力。

二、准确把握治安违法与刑事犯罪的界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犯罪既有量的规定性,也有质的规定性。实务中要从以下三方面把握违法与犯罪的界限。

一是对于个人单纯的参与赌博的行为无论数量多大,除非属于以赌博为业,一般情况下不能认定为赌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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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潘某赌博案:2020年2月至2021年5月期间,潘某通过手机和电脑登录赌博网站,以“龙虎斗”“百家乐”等方式参与网络赌博行为,每次下注300元至1000元不等,共计输掉35万余元。潘某的赌博行为从情节而言十分严重,但其单纯的赌博行为即使输赢数量巨大,也不能认定为犯罪行为。

在认定赌博罪时,行为人主观上以营利为目的,客观上虽然多次参加赌博,但不是以此作为生活或者挥霍的主要来源的,一般不应作犯罪处理,可以依法给予治安处罚。

二是关于赌场上借账行为要分情况处理。

在聚众赌博、开设赌场等赌博类案件中,往往存在组织赌博、接应、放哨、记账、借账等一条龙的赌博产业链。对于赌场上借账行为的处理要区分情况。

其一,对于赌博过程中赌客之间的借账行为,根据公安部《关于办理赌博违法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通知》的规定,明知他人实施赌博违法犯罪活动,而为其提供资金帮助的,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可予以行政处罚。因为参与赌博的行为不构成犯罪,赌客之间相互借账属于帮助行为,根据刑法关于共犯从属性的原理,在实行行为不构成犯罪的情况下,帮助行为也不可能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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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二,出借人与组织者事先经过分工、出借人受组织者指使为赌客借账的行为,应按照赌博罪的共犯处理。因为其借账行为系其开设赌场或聚众赌博行为的一个环节,对其按照共犯处罚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三是关于赌博犯罪附随行为的处理。

赌博犯罪过程中往往存在诈骗、敲诈勒索、寻衅滋事等伴随的违法犯罪行为,要根据不同情形分类处理。

如王某敲诈勒索案:行为人王某在薛某、张某等人组织的赌场上参赌时输掉了13000余元,次日,王某以赌场上使用的骰子有假为由要求薛某、张某退回赌资13000元,并威胁如不退回便向公安机关告发,后薛某、张某因惧怕告发向王某微信转账5000元。

该案中,王某以组织者作假为由威胁向公安机关告发的行为已经剥夺了薛某、张某的部分自由选择的意志,其行为符合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赌债在性质上属于非法债务,行为人为索要赌债的暴力、胁迫、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侵入他人住宅、恐吓、跟踪、骚扰他人的行为可能涉嫌非法拘禁、殴打他人、寻衅滋事等罪名,但因其事出有因,以寻衅滋事、非法拘禁等处理将导致刑罚的不均衡,根据《刑法修正案十一》,以催收非法债务罪处理更能体现刑罚均衡。

三、严格规范自由裁量权

执法公正的前提是准确认定案件事实。 对赌博违法行为的处罚要在全面调查取证的基础上结合行为人的违法事实、前科情况、赌资数额、赌博场所、主体情况等作出过罚相当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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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出台的《公安机关对部分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实施处罚的裁量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第七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参与赌博的,属于情节严重,应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指导意见》对国家公职人员参与赌博予以从重处罚的规定,是全面从严管党治党的政治要求。国家工作人员代表党委政府形象,其所实施的违纪违法行为,极易在人民群众中产生恶劣影响,严重损害政府公信力。在执法实务中,部分民警对违法行为人的主体情况调查不细不严,导致处罚错误。

如冯某等人赌博案:冯某等4人聚集在一起在某娱乐室赌博,其中冯某等3人为公职人员,某派出所对参赌的四人分别处以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未核实冯某等3人为国家工作人员参与赌博,对3人未进行从重处罚。冯某参赌行为后来在被提拔过程中发现,办案民警因此被追究执法过错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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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的规定,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属于法定的执法公开的内容。派出所民警要准确把握自由裁量权的行使标准,从源头上防止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

四、关于赌博工具的处理

办理赌博类案件中对赌博工具如麻将机、游戏机进行收缴有着明确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一条规定,办理治安案件所查获的赌具、赌资,应当收缴。

执法实务中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以下两方面:

一是该收缴的赌具未按规定进行依法处置。

以打麻将的方式赌博为例,执法实务中公安机关查获赌博行为后,扣押赌资是通常措施,但对于麻将、麻将机等作案工具因价值较大赌资较小,办案民警一般不予扣押处置,违反法律的规定。

如苏某赌博案:2022年1月24日16时许,苏某等四人聚集在谢某家以“砸锅子”的方式打麻将赌博,被民警查获时四人的输赢在300元左右,最后派出所对行为人处以500元行政处罚,但未对麻将及麻将机进行扣押处理,明显违反法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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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对麻将、麻将机等赌具收缴后如何处理,法律未作明确规定。

执法实务中办案机关的处理不尽相同,有的对麻将、麻将机等赌具收缴后予以销毁;有的收缴后予以保存,未作处理。

笔者认为,收缴的财物在产权性质而言归国家所有,作为赌博工具的麻将机本身在法律性质上并非违禁品,属于社会上允许流通的一般物品,其本身并无“原罪”,关键在于其使用价值的不同导致其不同的归宿。作为赌博用具的麻将机收缴之后,其财产价值仍然存在,将其通过一定的方式拍卖或变卖,价款收归国家所有不失为一种合理的方式,既能为国家增加财政收入,也能发挥财物的应有价值,将其销毁或保存既不符合物尽其用的价值原则,更是国家财物的灭失。当然,对于赌博机之类的违禁品,依法销毁可以从源头上减少赌博违法行为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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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派出所工作 李奋军

来源:网络综合 ( 封面图来源网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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