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媒体文章计酬与阅读量为主么跟字数多少关系大么?什么是团队计酬所有的团队计酬都是传销吗_计酬_传销_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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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自媒体文章计酬与阅读量为主么跟字数多少关系大么
  • 什么是团队计酬所有的团队计酬都是传销吗

自媒体文章计酬与阅读量为主么跟字数多少关系大么

答此问题,请原谅我会带着些低落情绪,因为提到自煤体文章的计酬问题,我实在有些委曲!一句话,实在太低太少了!

什么跟阅读量,展现量,文章质量,文章字数,让我说统统没关系,发文章收益低微,只能说是某些人对于文章文字的严重轻视与亵渎!

我做头条主要以悟空问答为主,换句话说,就是一直在写文章,负责任的说,到如今我答题600多篇,每一篇都注入了我极大心血,严谨,认真,坚持每字每句原创,努力达到字数,排版,配图,问答关联性等各方面要求,也几乎全部被系统推荐至头条首页,这让我一度信心百倍,也是坚持至今的重要动力。

在平台启动千粉加V,开通各收益权限之前的半年多,我的作品一经发出,无论是推荐量,展现量,阅读量,点赞量都还不错,短时间内也有过几篇二 三百万展现量的爆款文章,评论区讨论热烈,粉丝关注也是日日见涨,那段时间我深深感受到平台对于新手的扶持厚爱,更为自己的文字文笔获得重视而欣喜欣慰!

但自从6月下旬我有幸加V成为优质生活领域创作者并开通悟空问答收益后,一切都变了!回答问题我依然认真,文章内容依旧精彩,可是每到展现量快速上升至几万时,平台便以各种理由终至推荐,使得数字再无上升希望,这让我十分费解!

我甚至安慰开解自己说,你既然已进阶至加V优质了,平台的要求就不一样了,只有自己更加努力,输出优质文章才是硬道理。也有好心网友告诉我说,你必须学会加原创标识,有了官方原标,收益会翻倍!

可看看自己一路走来,无论如何努力,那一篇篇文章所获收益真让我难以接受。

前不久一篇关于做流浪猫志愿者的微头条,引起那么多网友关注发来评论,一时热闹非凡,我光是回复评论就忙了几个小时,心情之激动可想而知,再看微头条收益,仅仅4分钱!只可惜了我所付出的时间!只能哀叹,如今也只有文字太不值钱了!

昨天是周四,头条发工资的日子,网友纷纷哂出工资条,我仔细刷了一下发现,能达到月入万八千的还真不少,却多是出镜直播的,做小视频的,聊家长里短的,一日三歺晒吃饭的,许多内容千篇一律,出镜也只是那俩仨人儿,毫无新意,甚至有的内容恶俗,吃相丑陋,不知道为什么都能拿那么高的薪酬,也不知道这些都是根据什么计酬?费解!

总之,在头条发文章,计酬跟字数多少没关系,没有收益时,字再少也是好文,给钱了,文章文字一文不值!

什么是团队计酬所有的团队计酬都是传销吗

何谓团队计酬:一种利润分配方式

所谓团队计酬,我们可以将其理解为例一种多层次的计酬,即销售人员可以从其下线销售员的业绩中获得分成,导致上线销售员愿意花更多的时间拓展、培养其下线销售员,也就是说,团队计酬是一种薪酬的分配方式,这种分配方式在直销、保险等行业比较常见,团队计酬并不代表团队计酬式传销,因为传销活动必须谋取的是非法利益,此种非法利益一般是指利润来源的非法性,而非利润分配方式的非法性。

团队计酬不必然代表传销

团队计酬式传销的完整定义,根据《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第三款,是指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拉人),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结构特点),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

虽然《禁止传销条例》将传销活动分为三种,拉人头,交入门费和团队计酬式,但这仅仅是约定俗成的简称,不能涵盖三种模式的全部定义,也不能完全显示三者的区别,因为三者本质的区别在于计酬的依据,而非计酬的方式。

团队计酬式传销不是犯罪

在2009年《刑法修正案(七)》施行以前,当时并没有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这个罪名,所有的传销活动,只要达到情节严重的标准,都可以非法经营罪处罚,包括团队计酬式传销活动,也会被当做犯罪处理。

而《刑法修正案(七)》并没有将以商品销售为依据的团队计酬式传销纳入刑事打击范畴,让此行为的定性成为了问题。

而根据根据刑法规定,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有以下主要特征:①传销组织通常“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此为传销组织诱骗成员取得传销资格常用的方式和程序。②“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是传销组织的主要结构特点。③“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是传销组织计酬方式特点。本罪的本质特征是骗取财物,具有多重社会危害,扰乱经济社会秩序。

团队计酬式传销是否构成非法经营罪?

有观点认为,从罪刑法定的原则出发,既然《刑法修正案(七)》没有将此种行为规定为犯罪,那就应该非罪化处理。

而另一种观点则针锋相对的提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只包含拉人头、入门费式传销,这些都是诈骗型传销,而团队计酬这种经营性传销活动,应该以非法经营罪处罚。也就是说,对于传销活动的打击,应该坚持刑事处罚全面覆盖的双轨制原则。

此种争议在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公布后消除,该意见明确提出“以销售商品为目的、以销售业绩为计酬依据的单纯的“团队计酬”式传销活动,不作为犯罪处理。” “传销活动的组织者或者领导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传销活动的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是“团队计酬”式传销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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