售卖“呼死你”软件的行为定性_计算机信息_侵入_软件

□薛飞

【案情】

2020年10月至2022年5月,孙某利用百度贴吧、雅虎网等平台发布广告,出售“呼死你”软件及账号、密码共计300余套,得款3万余元。经鉴定,在孙某所售软件上输入手机号码,点击“开始轰炸”,目标手机就会不停收到境外来电或短消息,正常通讯受到干扰,点击“停止轰炸”后,手机即恢复正常。

【评析】

实践中,孙某行为的定性存在不同认识:

第一种意见认为,孙某的行为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智能手机属于计算机信息系统。孙某明知所售软件能够对手机进行干扰,造成不能正常运行,违法所得达2.5万元以上,根据刑法第286条规定,涉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且属于后果特别严重。

第二种意见认为,孙某的行为构成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孙某利用网络平台发布销售“呼死你”软件的广告,违法所得达1万元以上,根据刑法287条之一的规定,涉嫌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

第三种意见认为,孙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手机就是用来接打电话的,致电、发短信行为不属于“侵入”“控制”,更谈不上“破坏”。在排除构成寻衅滋事等其他犯罪情况下,孙某的行为不应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种意见认为,孙某的行为构成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

笔者同意第四种意见。孙某的行为不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呼死你”软件只是对手机通讯进行干扰,未造成系统功能的实质性破坏。通常情况下,计算机信息系统一旦遭受破坏,需修复、恢复后才能正常运行。而本案所涉“呼死你”软件,只要停止轰炸,手机就能恢复正常,其危害程度与破坏不相当。更何况,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后果特别严重的,依法应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从孙某的地位作用来看,软件非其开发、“轰炸”非其实施,如此量刑明显过重。

孙某的行为具有应受刑罚规制的非法性。无缘由、无休止地打电话、发短信,已超出正当通讯的范畴,既滋扰了手机持有者,又会导致其他正常来电、短信的接收不畅,滋扰属于违法滋扰行为,达到一定程度时处以刑罚有法律依据。从侵犯的法益来看,“呼死你”扰乱了社会秩序,且作案手段系利用计算机程序危害信息网络安全,故以计算机相关罪名处理是适当的。

孙某提供的程序、工具具有侵入、控制功能。实践中,判断程序、工具是否具有侵入功能,关键看其能否避开或者突破系统安全保护措施进入系统,甚至获取数据、实施控制。本案“呼死你”软件不断变化来电号码,能够避开手机黑名单等安全保护措施,实现持续骚扰,应属“侵入”。同时,行为人使用“呼死你”软件的目的就在于引起他人不适、不便,打电话、发短信的动机存有非法性,应作“侵入”等负面评价。此外,持续恶意来电势必排斥其他来电和机主致电,“排除你对自己手机的控制,相当于你的手机已为我控制”。故孙某的行为可构成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

孙某的行为在手段与目的上存在牵连。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发布违法犯罪信息,是电诈、网络赌博等上游犯罪的帮助犯,作为该罪入刑门槛之一的“违法所得”应系发布信息的对价。本案中,孙某在网络发布信息是为了出售“呼死你”软件,其网络宣传与销售软件之间是手段与目的的关系,属于牵连犯,且所得3万余元系软件售价,按照择一重罪的原则,应认定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

特别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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