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扫黑第一案时隔5年再开庭,此前因证据不足等被发回重审_被告人_原审_昆明市

时隔5年,昆明扫黑第一案再度开庭。周权等人涉黑案,自2016年8月案发,至今已近7年,期间历经2018年一审判处周权死刑立即执行,至2020年7月二审时,由云南省高院认为,根据二审期间检察机关提供的新证据,导致一审认定的部分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昆明中院的原审判决,发回昆明中院重审。2023年4月18日,该案在昆明中院开庭重审。

庭审现场。图片来源:云南高院公众号

该案被告人多达20人,涉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杀人罪,敲诈勒索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等数罪。因该案时间跨度久、涉案人数多、涉及罪名广、且在2018年昆明市办理的涉黑案件中判处刑罚最重,历来被媒体关注,且数次成为云南司法机关新闻发布会上向媒体发布的经典案例。

记者从周权等多名被告人的辩护律师及家属处获悉,此次庭审从4月18日至22日历时5天,合议庭宣布择日宣判。

案发缘起一把铁铲,一审判处两被告人死刑

周权案的案发,源自昆明新螺蛳湾商贸城某绿化工地上的一次斗殴。

起诉书显示,2016年6月29日12时许,在昆明市官渡区新螺蛳湾国际商贸城广卫立交桥与老昆洛路交叉口附近绿化工地,被告人周权一方“老昆洛路绿化工程”施工人员被告人仇武华等人与“老昆洛路道路工程”施工人员李双牙等人因争抢施工的铁铲引发冲突。随后,被告人周权、高书林、李博安排指使其他被告人与李双牙的儿子被告人李聪(另处)邀约的被告人代小龙、李勇、李华、谭健彬(均另处)等人先后两次进行了持械斗殴。

该聚众斗殴事件,导致了两人死亡、多人受伤的恶性结果。经鉴定,一名被害人被锐刃砍器砍切头颅致开放性颅脑损伤死亡,另一被害人系因被他人砍伤头部致严重颅脑损伤,继发全身多器官功能衰竭死亡。但因现场参与斗殴人数众多、究竟是何人实施了具体的伤害行为,控辩双方在多次庭审中均存在巨大争议。

2016年8月,周权等20人分别以涉嫌聚众斗殴和故意伤害等罪名相继被拘留。一年半后,2018年2月,昆明市检察院在两次退回补充侦查后,决定对该案提起公诉。

在2018年11月的一审庭审中,公诉机关除了指控被告人周权等20人涉嫌聚众斗殴外,还指控其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敲诈勒索,故意伤害,寻衅滋事、故意杀人等6个罪名。最终,该案报经昆明市中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后,于2018年12月14日作出判决,宣判当日,该案被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为云南省扫黑除恶典型案例向社会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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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中院在一审判决当中审理查明:2010年以来,被告人周权纠集高书林等人形成组织结构稳定、层级明确、称霸一方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该组织在昆明市以挂靠十四冶建设集团云南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宜良县狗街建筑公司等形式承揽建筑工程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经济实力,且在昆明市建筑行业等领域形成了一定规模的非法影响和控制力。

据多项指控和认定,一审法院判决第一被告人周权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罪等5项罪名,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最终,该案20名被告人当中,有2人被判死刑、1人被判死缓、1人被判无期徒刑。

2019年,昆明市检察院第二检察部检察官王海天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说:“这是2018年昆明市办理的涉黑案件中判处刑罚最重的一起案件,在审查中我们对每一起犯罪事实都建立了完整的证据链条,确保办案质量,做到罪责刑相适应。”

二审发回重审,一名被告人在看守所内病危

一审判决后,原审被告人周权等人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院的刑事裁定书显示,云南省高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讯问了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听取了检察机关及辩护人意见。

此前报道,二审期间,原定于2019年12月27日的二审开庭,因该案第二被告人高书林于12月21日夜在看守所大量吐血被紧急送医后而不得不推迟庭审。经医院诊疗,高树林被多次下达病危通知书,2020年1月16日,云南省高院作出取保候审决定,看守所于当天将高书林释放。

二审期间,检察机关提供了对原审期间的鉴定意见书涉案资金金额的补充鉴定。后云南省检察院以原判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提出发回重审的建议。2020年7月,云南省高院认为,根据二审期间检察机关提供的新证据,导致一审认定的部分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昆明中院的原审判决,发回昆明中院重审。

2023年4月18日,周权案在昆明中院开庭重审。记者从被告人周权、高书林等人的代理人及其家属处获悉,此次庭审从4月18日至22日历时整整5天。

法庭上,除了对起诉指控的证据问题外,围绕原审量刑是否过重的问题,控辩双方进行了激烈辩论。

周权的辩护人、北京京门律师事务所律师朱明勇当庭指出,周权案当中的第五被告人胡一平、第六被告人朱康林,二人仅仅被起诉为“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却被判处8年有期徒刑,而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之规定,“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剥夺政治权利,”如此拔高量刑是典型的“法外加刑”。

据旁听了庭审的人士向记者介绍,法庭上,公诉人未对原审判决当中“法外加刑”的问题作出回应。合议庭法官在听取辩护人对原审法官超出法定量刑幅度进行量刑的意见后指出,原一审判决已经被二审法院云南省高院撤销,并未生效,此外,对于律师及被告人当庭提出的原审法官“法外加刑”问题,法官表示律师及各被告人可以在庭后以书面形式向有关部门反映、举报。

对于刑法规定的“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情况,知名刑辩律师迟夙生分析指出,上述案件中的两名被告人如果仅是“参加”,相对应的应该适用第三个层次的量刑标准,即“只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印波教授分析,因为不同的犯罪情节、不同的犯罪类型,相对应的量刑档是固定的,“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必须在法定的区间内行使”,否则就属于法官越权在行使自由裁量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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