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卖我的云南中药牙膏,也不行?”_法院_调解_老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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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法案例【2023】204

■临沂市兰山区法院:“我卖我的云南中药牙膏,也不行?”

这两天,在临沂经营某日化批发的小刘被起诉了,起因是他对外批发的一个叫“云南中药”的牙膏。云南白药公司认为刘某销售的云南中药牙膏的“云南中药”标识位于产品的显著位置,与云南白药集团公司的注册商标高度近似,具有明显的“搭便车”恶意,极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与误认,侵犯了公司的合法权益,构成商标侵权。所以要求刘某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

兰山法院驻商城工作室法官徐晨阳在收到案件材料后,根据公司提交相关证据进行初步审查,发现这是一起典型攀附驰名商标、获取不正当利益的商标侵权案件。

案件虽小,但情况典型,暴露出市场上的小型商户普遍存在知识产权意识淡薄,对自身侵权行为的危害性认识不足等问题。法官徐晨阳决定借助这个案例给商户普法,将各方损失减轻至最低。于是,工作室成员分工协作,徐晨阳准备普法内容;法官助理沟通各方调解意向;书记员、人民调解员联系人员、征求意见……调解当天,几经波折,法官先通过普法让刘某等人认识到其批发这款牙膏仍构成侵权,又与公司代理人沟通,结合刘某经营规模、销售存货数量,刘某主观过错、侵权的影响,不断拉近双方的调解差额。最终,达到了双方均满意的调解结果,刘某当场履行了赔偿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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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法资讯·我为群众办实事

■鄄城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实体化运行执行110工作机制有关情况

4月20日,鄄城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鄄城法院启动并实体化运行执行110工作机制等有关情况。该院院长崔冰在答记者问时说,鄄城法院“执行110”是菏泽市法院系统首家开通值班电话的法院。“执行110”热线作为法院执行问题的紧急热线,具有便捷性、及时性、高效性、透明性、监督性等显著特点和优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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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丘法院:“乡村振兴 法治驿站”揭牌

为进一步加强诉源治理工作,4月19日章丘区法院“乡村振兴 法治驿站”揭牌仪式在高官寨街道举行。

2022年以来,章丘法院创新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主动融入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的社会治理体系,加强与相关部门、单位的沟通协作,持续完善诉源治理和多元解纷工作机制,减少群众诉累,增进社会和谐。

设立首个无讼服务中心,2022年排查矛盾纠纷167件,接待群众咨询1000余人次,诉前调解成功案件107件;发挥行业调解优势,2022年委派调解案件641件;优化基层调解力量,全面完成人民法院调解平台进乡村、进社区、进网格工作,共计入驻42家基层治理单位;激发行政调解活力,注重行政调解与人民调解、司法调解同向发力;增强特邀调解能力,完成特邀调解员换届聘任工作,42名特邀调解员和4家特邀组织接受聘书、上岗履职;强化群体性纠纷化解,加强群体性纠纷的排查和化解工作,妥善处理涉拆迁安置纠纷30余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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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文登区法院:理财勿贪高回报,文登区法院暖心调解化纠纷

周大爷平日里省吃俭用攒下了十万元养老钱,无意间了解到一款理财产品,后经人介绍认识了业务员小张,在高额回报的诱惑下,将家里攒下的十万元现金交给了小张,请求他帮忙购买该理财产品。因为周大爷年纪超出了购买该款理财产品的限制,小张就以自己的名义帮周大爷购买了该理财产品,同时为周大爷出具了十万元欠条作为凭证。

后经过多方咨询,周大爷决定将钱款要回,于是多次与小张沟通,让其停止购买理财产品并及时返还欠款。但小张表示,理财产品未到期不能返还,且该理财产品目前面临着可能无法按期兑付的风险。多次索要无果后,周大爷将小张诉至法院。

双方历经两次庭审依旧争执不下,为更好的做到案结事了、妥善化解纠纷,承办法官多次对双方进行调解、法律释明,从各自利益角度出发,引导双方当事人不断缩小意见分歧。最终双方各退一步,同意签署调解协议,小张偿还周大爷五万元,双方共同承担投资风险,这场由购买理财产品引发的矛盾纠纷得以妥善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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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乳山法院:限制高消费 促使被执行人主动履行

2022年9月,法院对老郭与老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一审判决:限老王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老郭23.6万元及利息。判决生效后,老王拒不履行还款义务,老郭向乳山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员依法向被执行人老王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但老王仍未实际履行。为进一步推进案件执行,执行员依法将老王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依法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老王为单位采购人员,经常因公外出采购。被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后,无法乘坐飞机、动车等交通工具,无法按时完成相关工作。老王被公司约谈,公司方面要求其尽快履行义务,否则调换工作岗位,甚至予以开除。

于是,老王从河北省驾车600多公里来到乳山法院,表示愿意履行还款义务。当天,法院组织老郭与老王面对面调解,促成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经老郭同意,法院解除对老王的限制高消费措施。至此,老王已将案款全部履行完毕,该案顺利执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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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速递

鲁法案例【2023】205

■威海中院:销售假冒商品?判刑!罚钱!没收违法所得!还需民事赔偿!

某品牌体育公司拥有一系列具备知名度的注册商标,但范某却在自己开设经营的店铺中售卖带有该品牌体育公司商标的服装,售价远低于该品牌正品服装价格。后被公安机关查获,经认定范某所销售的服装均系假冒。公诉机关诉至法院,法院依法判决范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处罚金三万元,没收违法所得六千元。后该品牌体育公司作为注册商标专用权人,又对范某实施的侵权行为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经法院审理,依法判决范某赔偿该品牌体育公司经济损失及为维权支出的合理开支1.7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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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频普法

滕州法院:地理标志产品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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