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坟山之争引发的一场血案_泾县_坟山_完粮

历史故事本文相关内容:坟山 血案 引发 泾县 坟山 完粮

吴小元 叶彩霞

微信版第1325期

清代的坟山争讼以安徽为最多。乾隆三十二年(1767)由安徽按察使陈辉祖奏定:

凡民人告争坟山,近年者以印契为凭,如系远年之业,须将山地字号、亩数及库贮鳞册,并完粮印串逐一丈勘查对,果相符合,即断令管业。若查勘不符,又无完粮印串,其所执远年旧契及碑谱等项,均不得执为凭据。即将滥控侵占之人,按例治罪。

在此,政府确立了鱼鳞册、完粮印串等的法律证据地位,但是民间却仍习惯于以谱牒作为打官司的凭据。嘉庆至道光年间安徽泾县发生的一起两族姓之间的坟山争讼案就是如此。

争讼双方为泾县茂林吴氏和中村徐氏。泾县茂林吴氏于北宋初年迁至茂林,至清朝初期成为泾县首姓。吴氏老谱记载,吴氏七十九世祖希贤死后葬于瑶培垄,八十六世祖惟煦葬于瑶培垄之东,八十七世祖垙卿生有两子两女,长女嫁给中村董氏,次女嫁给中村徐氏。垙卿因家产丰裕,于是以瑶培垄为嫁资,瑶培垄就这样到了徐姓手中。因此,山中尚留有希贤、惟煦合葬坟茔一处。

而泾县徐氏谱所载为:徐氏远祖徐亮于宋代由浙江龙游县迁至泾县的水南都,明洪武初年徐姓十五世祖宗孙从水南都迁至田中都的中村,瑶培垄是徐氏祖上显聪及妻翟氏之坟。嘉庆年间,吴姓族人吴鹤庆、吴浚等人准备买徐姓瑶培垄祖坟山地没有成功,但又认定徐姓祖上显聪及妻翟氏之坟为其祖吴希贤、吴惟煦之坟,并在嘉庆二十一年(1816)开始修坟立碑。因此徐氏后人徐华上告到县,吴氏的吴鹤庆、吴浚、吴大镛、吴平成四人也上告至县,至此,历时六年的诉讼大案拉开帷幕。

两姓所争的瑶煤垄,坐落于泾县茂林都一图来字号,当地称为瑶培垄,而不是瑶煤垄,茂林都一图来字号共有1200块地,其中从228号至246号以及780号,册载土名都叫瑶煤垄,二姓所争之坟位于其中一块。

初审时,吴姓供称“争坟而不争山,一冢之外地皆徐有,不敢侵占寸土”。泾县县令清凝判定该坟由吴姓标祭。徐姓不服,上控至两江总督。两江总督孙玉庭指定江宁府审理。江宁府知府周以勋派人勘查。从鱼鳞册的记载分析,来字783号之前皆系徐、梅、王、章等姓承担税粮之地,自783号以后才有吴姓之地。因此,既然该坟位处瑶煤垄,就不会是吴姓之坟,于是将此坟断归徐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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府判之后,吴姓中任过知州的吴恕恒、任过知县的吴浚以清凝初审失误为把柄,上诉至安徽巡抚。时任巡抚的姚祖同会核全卷,指出吴谱中的诸多不合情理之处,如嫁资一项:不论何等富裕之人,都不会以祖坟山为嫁资,何况吴姓子孙众多,岂能听任将族中公有的祖坟山私自批给他姓?

吴氏谱载垙卿生于宋绍定年间,而徐氏于明洪武年间始迁田中都之中村,无论垙卿有无嫁女批山之举,都不会有隔代联姻之事;即使垙卿果有此举,其女所嫁徐姓之人也应另有其人,必定不是中村徐氏。而且吴氏旧谱刊载垙卿生有两女,分别嫁与弓村董、徐二姓,吴氏新谱则将弓村改为中村,显然是因为两处村名不合,吴姓才在新谱中硬行修改;吴姓谱载的吴希贤葬于瑶培垄,但并未注明坐落山向,也无图形可考,只在旧谱所刊东庄宅基边溪北空白处粘有浮签“即系瑶培垄”和“七十九代祖希贤、八十六代祖惟煦葬此”等字样,此外并无凭据,不能取信于人。并且从族谱中的墓图来看,吴姓八十四世祖、宋朝议大夫时显之坟即在所粘浮签之处,既然连时显之坟都明确刊于谱内,为什么始迁祖希贤之坟却略而不刊呢?显然是年代久远,葬地失传,粘签纯属穿凿附会之举。如此等等。

虽然吴姓一方证据,历经府、司、巡抚指出其中的种种不合理之处,但吴恕恒等却“坚执私谱”,以致案悬莫结。经过覆审之后,两江总督孙玉庭亲提吴恕恒等到案,将上述谱志中的漏洞逐一询问,吴方又提出了新的证据:

徐姓族谱载其祖尧生葬于瑶培垄,尧生之子宗孙生于洪武年间,也葬于此地。但是所呈印契上却写明立于嘉靖年间,因此徐姓“未买先葬”不合情理;从徐姓族谱记载来看,显聪葬于瑶培垄正穴,左右各有一坟,而二姓所争之处却止有一家,与谱载不符;册载瑶煤垄长三十弓,而实地勘丈则有八十弓,吴姓认为多出来的地亩就是来字783、784号,大地名叫瑶煤垄,小地名叫埂上,为吴姓之地。

徐氏反驳说:瑶煤垄祖坟买自明嘉靖年间,清初由徐天佑、徐才能承丈办粮,至争讼时止此地前后左右已有上百坟冢都属徐姓。尧生死于洪武年间,之所以出现契买坟山在后的情况是因为当地讲究葬地风水,人死之后停棺待地数十年后才得安葬之事常有;被吴氏指为显聪之坟的大坟是族内徐董氏等十一棺合葬之所,徐氏族谱载显聪正穴左右各有一坟,其子孙考虑到后来族人在左右挨葬,所以在谱中注明以防侵损,后因年久塌陷不见踪迹。泾县的风俗大多如此。

对于册载与契载亩数之间的差别,徐姓解释说:山地办粮本来就是以多折少,且己姓买地并不止于瑶培垄一处,而是将与之相连的别号之地也一并买下,所以契载亩数较册载多三亩有零。鱼册上所载茂林一都来字号的各姓承担粮业的土名不一,或为瑶培垄,或为瑶培塌,但总归为诸色土名并列,并无大地名、小地名之说。徐姓坟山四面与梅、王、章、杨各姓之坟地相接,并无吴姓粮地错杂其中,何况考虑到地亩折算情况,即使勘丈弓数增加,也还在徐姓粮业范围之内。

孙玉庭指出,虽然勘丈所得的数字和册载有误,但是历时久远,今昔弓口长短不同。如果山地计数度的确是以八亩折一亩,那么册载弓口与地亩的实际情况自然不会相符。他援引条例“控争远年坟山东,定例以山地字号、亩数及库贮鳞册、完粮印单为凭,其远年旧契及碑谱等项均不得执为凭据”,以此断定因已经勘明“瑶培垄四面山地皆属徐姓管业,界外为梅、王等姓坟地,不与吴姓粮地相连”,则该地全属徐姓无疑,其坟也应属徐姓。不仅地保供称未经控争以前从未见吴姓标祭,且吴姓旧谱与新谱“前后殊名”,在卷代词又前后矛盾,因此,自应照安徽省原断,坟归徐姓管祭,吴族不得再行混争。

吴恕恒等仍旧不服,随即翻控,经姚祖同的继任吴邦庆驳回确审,又经司、府转详,而吴恕恒已遣人赴京控准,交与吴邦庆审办。吴邦庆委托安庆府先行勘审。道光元年(1821)正月内由新任巡抚张师载复审,但因吴恕恒远避未到,又经驳回,因此案件一直拖延下来。徐姓也相应赴省、京上控。

徐氏族人徐行与徐华一直在省候审,讼费均由其经手向族中凑取。因案子历久不结,再次向族中敛钱十分困难,因此常怀愁闷,以至于代作呈词供单,进京告状。因都察院衙门防范森严,他不敢冒昧投递,又无颜回家,盘费渐至不敷,于是令同行的徐奥先回,自己在都察院署前自刎身亡。案情重大,天子震惊,道光下旨:此案泾县民人徐华与吴姓争讼坟山,历经该省断令徐姓管业,嗣吴恕恒等翻控,仍照原详定拟。何以徐华复遣抱告来京拼命申诉?徐行未经取有生供,是否即系本身?著孙玉庭亲提全案人证研鞫,务得确情,案律定拟具奏,钦此。

孙玉庭因事务繁剧,先将此案发至江宁府知府周以勋,周仍引乾隆三十二年条例,委托泾县知县前往查勘,并将复审结果上报孙玉庭。孙玉庭认为:吴恕恒等人历经各级官员批破其谬仍不服输,最终导致徐姓族人京控自杀,因此,必然处以重刑才能终止他们的健讼行为,并给以应有的惩罚,否则,若任其倚绅恃富,狡执拖延,则平民受累,到什么时候才能了结?

刑部批复:吴姓与徐姓控争祖坟,经该府断归徐姓管业,并无偏枉。吴恕恒却坚执“远年荒谱”,虽经提省委员勘明,两司亲讯,照原断定,仍遣人赴京翻控,使得此案屡详屡翻,案悬六载。为此徐姓族人徐行代其叔父徐华赴京控诉,因一时呈递未及,忧急轻生,实由于吴恕恒屡次翻控所致,但考虑到此与真正的“诬告致死”有一定差别,因照诬告人因而致死拟绞例量减一等,杖一百流三千里,发往新疆效力赎罪,以示惩儆。吴浚随同吴恕恒控争坟山,坚执旧谱,屡断屡翻,因属于从犯,于吴恕恒遣罪上减一等,杖一百徒三年。因年逾八十,照例勿论。争讼的挑起者吴鹤庆及吴佩莲因都已病故,故不追究。

刑部于道光二年(1822)四月二十九日奏上,奉旨:此案已革知州吴恕恒在籍守制,于族人争坟审结之案屡控屡翻,至酿人命,著发往新疆效力赎罪,不准援免;前任永定县知县吴浚随同翻控,著革职务,所拟杖徒,年逾八十,照例勿论。钦此。

泾县坟山之争被判的一个结果是进一步明确了印契、鱼鳞册在争讼过程中的法律证据作用。另一个结果是官府加强了对来京上诉人员的管理。刑部奏称:以后各省案件,经督抚衙门问断,如果冤曲,准予来京据实申诉。若经督抚等问刑衙门断理明白,仍意图翻控,于登闻鼓下及长安左右门等处自刎自缢者,要追究主使教唆之人的责任;如果在刑部、都察院、步军统领各衙门故自伤残者即行拿获,严追主使之人与自伤未死之犯,均照于登闻鼓下及长安左右门自刎自缢之例酌减一等,拟以杖九十徒二年半,余人减一等。如果自杀者身死,也要将教唆者及预谋犯罪者治罪。倘诬告罪重于教唆罪,仍从其重者论处。

在吴、徐两姓为坟山争讼的漫长过程中,普通的民事案件最终发展为刑事案件,吴姓一方也因此遭到了刑罚处罚。双方争相控诉的背后反映了各宗族对“敬宗祭祖”的重视,以及附着在坟山之上的有形和无形的利益之争。

(作者叶彩霞系宣城市历史文化研究会理事,泾县政协文史委副主任;作者吴小元系宣城市历史文化研究会副秘书长,泾县作家协会副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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