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2007年一桩空姐夜跑引发的血案_小玲_尸体_女性

法国著名设计师伊夫·圣·罗兰曾经说过:“穿衣打扮是生活方式的一种”,在艰难时期,人们容不下时尚打扮的存在,但在和平年代,每个人都有穿衣自由,女性也不例外。

可惜的是,很多人对女性的穿衣打扮附带有色眼镜,总是能够将一个人的打扮和其作风人品挂钩。据调查显示,大部分女性受害者的穿着偏性感暴露,似乎犯罪嫌疑人都认为,穿着暴露的女性容易下手。

2008年山东发生了一桩典型案例,美女空姐夜跑时不喜欢穿内衣,结果却被装修工人盯上。只是因为不喜欢穿胸罩,就成为了歹徒的目标,最终引发了血案。

2008年6月19日,山东省某城市的河里出现了一具女性尸体,群众在河边散步时发现并立刻报警。警方赶到后对尸体进行了初步检查和DAN比对,最后确定死者是已经失踪3天的美女空姐小玲。

虽然尸体经过3天河水浸泡已经严重浮肿,但警方依旧从小玲的体内提取到了男性的DNA。这说明,小玲在死前或死后曾经遭受凶手的侵犯。通过DNA比对,民警也迅速锁定了犯罪嫌疑人,并将犯人刘阳历成功抓获。

派出所里,面对警方手里的铁证,刘阳历承认了自己犯下的罪行。只是当警方询问他作案动机时,他仍然死不悔改,还将责任推卸到小玲身上。原来小玲平时喜欢夜跑,在跑步时不爱穿内衣。被刘阳历发现后,以为小玲是个放荡的女孩,便产生了邪念,在遭到小玲反抗后酿成悲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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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玲是典型的山东姑娘,身高一米七,因为喜欢锻炼所以保持了苗条的身材。大学毕业后在一家航空公司工作,是一名空姐。平时休息在家的小玲,除了去健身房之外就是去夜跑。小玲是一个思想开放的女孩,不受封建礼教思想束缚,在她看来自己想怎么穿衣服是自己的自由,只要不违法,不有悖风序良俗就没关系。

因此每次夜跑时,小玲都不会穿内衣,只穿一件方便活动的运动背心,将自己完美的身材展示给路人。但她不知道的是,这一举动既引来了路人的围观,也引来了心怀不轨的歹徒,刘阳历就是其中之一。

刘阳历来不是山东人,没有接受过完整教育的他,高中辍学打工,在一家装修公司当工人。2008年5月来到小玲所在的小区负责装修工作,工作之余刘阳历发现了喜欢夜跑的小玲,他一开始被小玲美丽的脸蛋所吸引。

但很快刘阳历就发现,小玲跑步时竟然没穿内衣,这一发现让他欣喜若狂。他认为女性的穿衣风格象征着她们的行为习惯,小玲跑步不穿内衣,平时也一定是个私生活混乱的女人。于是刘阳历决定对小玲下手,事后只要给她点钱就能解决问题。

2008年6月19日,小玲一如既往地穿好运动背心、运动短裤和运动鞋,关上房门后戴上耳机打开音乐开始夜跑。只是在她身后却偷偷摸摸地跟着一个男子,男子正是刘阳历。在小玲经过河边一处人迹罕至的灌木丛时,刘阳历从背后突然袭击,将小玲拖到树林里,准备对其实施侵犯。

突然起来的遭遇让小玲大惊失色,但随后她便开始挣扎反击,还不断挥舞拳头殴打刘阳历。面部遭受重击的刘阳历顿时生气无名怒火,他狠狠地掐着小玲的脖子,双眼透露疯狂和欲望。很快小玲停止了挣扎,也失去了呼吸。

可就算小玲死了也没能逃过刘阳历的侵犯,刘阳历为了发泄欲望,竟然对小玲对尸体进行了一阵凌辱。最后才将尸体丢到河中,企图毁尸灭迹。好在三天后小玲的尸体就被发现,而警方也顺利将刘阳历抓获归案,等待他的将会是法律的制裁。

刘阳历掐死小玲的行为构成了故意杀人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鉴于刘阳历侵犯小玲时,小玲已经死亡,因此刘阳历不构成QJ罪,但却构成了侮辱尸体罪。《刑法》第三百零二条规定,盗窃、侮辱、故意毁坏尸体、尸骨、骨灰罪是指,盗窃、侮辱、故意毁坏尸体、尸骨、骨灰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法院一审判决刘阳历故意杀人罪和侮辱尸体罪陈丽,两罪并罚之下,刘阳历被处以死刑,并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可就算将刘阳历碎尸万段,也还不回小玲那年轻又美丽的生命。

小玲的死给了很多人启示,有人认为女生夜跑本就是危险行为,小玲还不穿内衣,这是自作自受。也有人针对小玲不穿内衣的行为发表看法,认为小玲本身可能就是一个行为放荡的女人,活该受到侵犯。

但笔者认为,女性想要穿什么衣服,不想穿什么衣服都是她们的自由。只要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不有碍观瞻违背公序良俗,就都可以接受。退一万步来说,就算小玲不穿内衣违法,那也不是刘阳历对她实施侵犯的借口。

犯罪就是犯罪,没有任何借口和理由。刘阳历之所以这样说,无非就是想减轻自己的罪恶,为自己争取宽大处理。作为犯罪分子他已经有了歧途,但作为旁观者的我们,一定要有一个正确的价值观,不能让女性再因为穿衣风格而受到迫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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