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老爱幼是中华民族传统美德,但是有人不仅将身体瘫痪的老父亲抛弃,还让老父亲在饥渴中死去....
【案情简介】
黑龙江哈尔滨,一名男子李某因为瘫痪,生活无法自理,可谓生活困苦,举步维艰!
见到李某如此困苦,李某的亲属们直接就将瘫痪的李某送到了前妻郑某某和其现任丈夫修某、还有儿子李某某的家中。
对于李某的抚养,三人都很不情愿,于是三人先是将李某安置在了村里的废弃房屋中,多日不提供食物想要将李某活活饿死,但是被村民发现了。随后,三人又将生活不能自理的李某遗弃到了一处人迹罕至的废弃采石场内的砬子坑中,未给其留下任何食物和水,这样类似“抛尸”的行为无疑是断送了李某的生路!后面,李某真的就这样被活活给饿死了。
【法院判决】
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一审判决,认定三名被告人构成故意杀人罪,依法判处李某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判处郑某某无期徒刑,判处修某有期徒刑15年。
【律师说法】
1、儿子没有尽到抚养义务,会判死刑?
根据法律规定,如果儿子只是不尽扶养义务,一般构成遗弃罪,法定最高刑为5年,不会判处死刑。
2、为什么没有照顾前夫义务的前妻,以及同样没有义务的儿子的后爸,也会构成犯罪并且判这么重?
根据法律规定,男女之间基于夫妻关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但是离婚之后,夫妻关系解除了,那就没有相互扶养的义务了,所以,本案中前妻没有扶养前夫的义务,前妻没有,那前妻的现任丈夫就更没有义务接收瘫痪男子了。但是,瘫痪男子的儿子确实对男子有抚养的义务,拒绝抚养的话,可能涉嫌遗弃罪。
本案中,有抚养义务的儿子、前妻以及前妻现任丈夫除了符合遗弃罪的行为构成要件的同时,三人将一名瘫痪男子运至一个人迹罕至的废弃采石场,且不提供任何的食物,没有自救的可能也排除了他人救助的可能性,已经超出了遗弃罪的范畴。因此,三人有遗弃饿死男子的共同故意,并且实施了遗弃饿死男子的行为,造成了男子死亡的结果,所以确实是构成了故意杀人罪,因为三人的情节等方面的不同,所以三人的刑罚还是有区别的。
【律师提醒】
遗弃罪是指“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行为”。是一种纯正的不作为犯罪,其与故意杀人罪的区别在于主观方面的不同,生命所面临的的危险是否紧迫,生命对作为义务的依赖程度,以及行为人履行义务的难易程度。
【相关法律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罪】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六十一条【遗弃罪】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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