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50334-2017 英文版(
GB 50334-2017: 城镇污水处理厂工程质量验收规范[不包含条文说明]
1 总 则
1.0.1 为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厂工程质量管理,统一城镇污水处理厂工程验收标准,保证工程质量,做到经济合理、安全可靠,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城镇污水处理厂工程质量验收。
1.0.3 城镇污水处理厂工程质量验收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 语
2.0.1 污水处理厂 wastewater treatment plant
采用物理、化学、生物等方法对污水、污泥进行净化、处理的场所,又称水质净化厂、再生水厂。
2.0.2 功能性试验 functional test
对污水处理厂单位、分部、分项工程的使用功能和安全性能进行测试检验的过程。
2.0.3 单机试运转 single trial operation
具有独立使用功能的设备安装完毕后进行的运转试验过程。
2.0.4 联合试运转 combined trial operation
为验证系统安全可靠,系统处理设施、设备带负荷联动试车的运转试验过程。
3 基本规定
3.1 一般规定
3.1.1 污水处理厂工程质量验收应由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运营等单位参加。
3.1.2 参与污水处理厂工程质量验收的各方人员的要求应结合工程实际情况确定。
3.1.3 建设单位应组织制订污水处理厂工程质量验收计划,并应包括下列内容:
1 验收的组织形式;
2 验收依据的标准、文件;
3 验收的步骤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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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验收的时间、进度、计划;
5 验收合格的标准。
3.1.4 污水处理厂工程质量验收中使用的仪器、仪表、设备和检测工具等应经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合格后方可使用。
3.1.5 污水处理厂工程质量验收检验方法应包括观察检查、检查各类记录、检查试(检)验报告和实测实量等内容,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观察检查应采取观看、触碰、扳动、涂抹发泡液等方法对工程的外观、气味、状态、方位、严密性等属性进行查验;
2 检查各类记录应包括检查施工过程中的施工记录、施工过程资料、监理检验记录、验收记录等,应核对监理检验记录、验收记录等记录中的时间、地点、具体项目内容、参加的人员及分工,记录应有完整、明确的检查结果、工作安排和要求;
3 检查试(检)验报告应包括检查有资质的单位出具的试验、实验、检测等报告,应核对工程建设过程的时间、对象和项目内容等,试验、实验、检测等报告应有明确的结论;
4 实测实量应包括通过各种工具、仪器等对工程的外形尺寸、结构性能及设备的安装精度等进行的量测,应记录环境状况、设备仪器状况、检查项目内容、检查时间与地点、实测实量的方法、人员及结果等内容。
3.1.6 污水处理厂工程质量验收过程中填写的记录应准确完整,并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建设工程文件归档规范》GB/T 50328和《建筑工程资料管理规程》JGJ/T 185的有关规定。
3.1.7 污水处理厂工程质量除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外,尚应符合工程建设文件、勘察设计文件、设备技术文件要求。
3.1.8 污水处理厂工程质量验收时应提供下列文件:
1 工程建设项目合同书;
2 地质勘察资料、施工图设计文件和设计变更;
3 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
4 施工记录、试验记录、检测记录、监理检验记录、污水处理厂单位(子单位)工程、分部(子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和检验批项目质量检验记录和工程会议记录;
5 四新技术应用的检验和验收材料,包括专项方案及专家论证文件等;
6 需验证的其他文件材料。
3.1.9 工程综合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将竣工验收报告和有关文件进行备案。
3.2 工程验收规定
3.2.1 工程质量验收应分为构(建)筑物工程的单位(子单位)工程、分部(子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和检验批验收;安装工程的单位(子单位)工程、分部(子分部)工程、分项工程验收;厂区配套工程验收;联合试运转验收及综合竣工验收。
3.2.2 工程质量验收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单位(子单位)工程应具备独立施工条件,并应能形成独立使用功能或能单独作为成本核算;
2 分部(子分部)工程应按专业性质或建设部位等划分;
3 分项工程应按主要工种、材料或施工工艺、设备类别等划分;
4 分项工程可由一个或若干个检验批组成,检验批可根据施工及质量控制和专业验收需要进行划分。
3.2.3 污水处理厂工程应按本规范附录A的规定进行验收划分,并应由监理单位审核。本规范附录A中未包括的部分,可由建设单位组织施工、监理单位协商确定。
3.2.4 污水处理厂构筑物工程的验收记录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和《给水排水构筑物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141的格式填写;安装工程的验收记录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工业安装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252和《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68的格式填写;设备安装工程单机试运转记录应按本规范附录B的格式填写;联合试运转记录应按本规范附录C的格式填写。
3.2.5 构(建)筑物工程的单位(子单位)工程、分部(子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和检验批的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和《给水排水构筑物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141的有关规定。
3.2.6 安装工程的单位(子单位)工程、分部(子分部)工程、分项工程的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安装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252和《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68的有关规定。
3.2.7 厂区配套工程的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本规范第12章的有关规定。
3.2.8 联合试运转的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本规范第13章的有关规定。
3.2.9 综合竣工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应全部合格;
2 联合试运转验收应合格;
3 质量验收记录应齐全、完整;
4 有关安全、节能、环境保护和主要使用功能的项目应验收合格。
3.3 验收程序及组织
3.3.1 污水处理厂工程质量验收应由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组织,施工、监理、勘察、设计、运营等单位参加。
3.3.2 污水处理厂工程质量验收的程序和组织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检验批应由专业监理工程师组织施工单位项目专业质量检查员、施工专业工长等进行验收。
2 分项工程应由专业监理工程师组织施工单位项目专业技术负责人等进行验收。
3 分部(子分部)工程应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各专业监理工程师、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技术负责人等进行验收。勘察、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和施工单位技术、质量部门负责人应参加地基与基础分部工程验收;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和施工单位技术、质量部门负责人应参加主体结构、主要机电设备安装等分部工程的验收。
4 单位(子单位)工程应由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监理、施工、设计等单位项目负责人进行验收。
5 污水处理厂单位(子单位)工程验收合格后,应由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监理、施工、勘察、设计等单位项目负责人进行联合试运转,并应由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综合竣工报告、申请工程综合竣工验收。
6 建设单位收到工程综合竣工申请报告后,应组织验收委员会或验收小组进行工程综合竣工验收。验收委员会或验收小组应由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与运营管理等单位的有关负责人及安全、消防、环保等有关人员组成。
7 综合竣工验收合格后,应由建设单位及时提交工程综合竣工验收报告。
3.3.3 污水处理厂工程综合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将有关建设文件、勘察设计文件、施工文件、验收文件等归档。
4 工程测量
4.1 一般规定
4.1.1 污水处理厂工程测量验收应包括厂区平面控制网和高程控制网测量验收;构(建)筑物、管道、设备安装及附属配套工程的施工测量验收;工程沉降观测验收;污水处理厂进、出水高程及位置的测量验收。
4.1.2 工程测量验收应检查下列文件:
1 工程测量验收报验材料;
2 测量交桩记录;
3 厂区原地形地貌的勘察记录;
4 施工测量记录;
5 监理复测记录;
6 沉降观测记录;
7 测量仪器、量具检定报告;
8 其他有关文件。
4.1.3 工程控制测量验收应实测厂区平面控制网和高程控制网。
4.1.4 污水处理厂工程控制轴线可选择构(建)筑物设计图纸上的轴线位置,且控制轴线应闭合到控制网。
4.1.5 厂区的控制坐标、主轴线及方格网控制点、高程控制点设置的栓桩应定期检查、校核、复测。
4.1.6 工程施工测量应实行组内复测制、复核制、监理复测制,并应填写记录。
4.1.7 设备安装测量验收应实测设备安装基准线、高程基准点、标高、平面位置等。
4.1.8 厂区地下各种管线开槽的测设应控制轴线、标高、断面。
4.2 平面测量
4.2.1 厂区总平面控制网采用导线网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程测量规范》GB 50026中三级及以上精度要求,采用其他平面控制网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程测量规范》GB 50026中二级及以上精度要求。
检验方法:检查测量交桩记录、施工测量记录、监理复测记录。
4.2.2 厂区总平面的测量控制应进行测角、量距、平差调整。坐标基线和轴线的丈量回数、测距仪测回数、方向角观测回数等,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程测量规范》GB 50026的有关规定。
检验方法:检查施工测量记录、监理复测记录。
4.2.3 对勘察设计提供的坐标、基线应进行复测,并应按设计的坐标、基线,对围墙及相关构筑物进行坐标系统测量。
检验方法:检查厂区原地形地貌的勘察记录、施工测量记录、监理复测记录。
4.2.4 厂区平面控制网主轴线应进行复测,包括轴线交点在内的主轴线测量设置点不应少于3个。
检验方法:实测轴线距离及观测角度,检查施工测量记录、监理复测记录。
4.2.5 控制轴线可在轴线上加点,形成整体或局部次级方格控制网。
检验方法:实测一个方格网边长及角度闭合,检查施工测量记录、监理复测记录。
4.2.6 厂区构(建)筑物工程轴线定点桩允许偏差应为5mm,相邻控制轴线的间距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要求。
检验方法:实测轴线定点桩数值,实测相邻轴线距离,检查施工测量记录。
4.2.7 测量平面位置及方向桩时,应在构(建)筑物控制的边线上加设直线点,点间距不宜大于10m。
检验方法:实测检查点间距,检查施工测量记录。
4.2.8 平面控制中心点交汇允许偏差应为5mm。
检验方法:检查施工测量记录、监理复测记录。
4.2.9 两相连构筑物或建筑物的平面控制网轴线间允许偏差应为10mm,定位点不得少于3个。
检验方法:实测定位点,检查施工测量记录、监理复测记录。
4.2.10 厂区道路中心桩和边桩的测设应控制线位。
检验方法:实测中心线,检查施工测量记录。
4.2.11 进、出水管(渠)轴线位置应依据厂区平面控制网验收,并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要求。
检验方法:检查施工测量记录、监理复测记录。
4.3 高程测量
4.3.1 厂区高程控制网应布设为闭合环线或附合线路,测量验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程测量规范》GB 50026中四等及以上精度控制要求。
检验方法:检查测量交桩记录、施工测量记录、监理复测记录。
4.3.2 厂区高程控制点测设点间距宜为50m~100m,且应进行三次闭合和平差调整。
检验方法:实测两组的三点高程闭合,检查施工测量记录。
4.3.3 厂区施工高程点设定应合理均布,高程设定点间距不得大于10m,复测时应选用不同高程控制点,允许偏差应为±5mm。
检验方法:实测高程点,检查施工测量记录、监理复测记录。
4.3.4 测验污水处理厂工程±0.000高程面时,允许偏差应为±3mm。
检验方法:实测±0.000高程点,检查施工测量记录、监理复测记录。
4.3.5 污水处理厂工程沉降观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污水处理厂工程沉降观测验收应按主要荷载工况不同分步进行,应分别在基础完工、主体完工、满水试验中、设备安装完成及联合试运转完成后各验收一次。
2 沉降观测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程测量规范》GB 50026中四等精度的规定,差异沉降值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要求。
3 沉降观测点位布设间距应小于20m,应布置在构(建)筑物四角、转角、沉降缝、施工缝等能反映出结构特征的位置。
4 沉降观测频率应满足构(建)筑物荷载变化和时间周期的要求,直至符合设计文件要求或沉降稳定;构(建)筑物每增加一步荷载后,应重新开始一个沉降观测频率周期。
检验方法:检查沉降观测方案,检查沉降观测记录。
4.3.6 进、出水管(渠)高程应按厂区高程控制网验收,并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要求。
检验方法:检查施工测量记录、监理复测记录。
5 地基与基础
5.1 一般规定
5.1.1 污水处理厂地基与基础验收应包括构(建)筑物、管道工程地基与基础分部工程的质量验收。
5.1.2 地基与基础工程质量验收应检查下列文件:
1 各种原材料、半成品、预制构件性能报告;
2 施工记录与监理检验记录;
3 地基处理、桩基检测报告;
4 其他有关文件。
5.1.3 污水处理厂工程的地基与基础工程质量验收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2、《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68和《给水排水构筑物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141的有关规定。
5.2 基坑开挖与回填
主控项目
5.2.1 地基基底不得扰动、浸泡、受冻和超挖,基底土质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检查施工记录。
5.2.2 基坑基底应进行施工验槽,基槽验收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检查施工记录。
5.2.3 基坑开挖应按设计文件要求进行基坑监测。
检验方法:检查施工记录、监测记录。
5.2.4 基底局部地基换填后,应按设计文件要求进行压实度试验。
检验方法:检查施工记录、试验记录。
5.2.5 基坑回填应符合设计文件要求和国家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
检验方法:检查施工记录、检测报告。
一般项目
5.2.6 基坑开挖的检验项目和允许偏差应符合设计文件要求和国家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
检验方法:实测实量,检查施工记录。
5.2.7 基坑土石方开挖、支护结构或放坡尺寸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
检验方法:实测实量,检查施工记录。
5.3 地基处理
主控项目
5.3.1 地基承载力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要求。
检验方法:检查检测报告。
5.3.2 地基处理使用材料及配合比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要求。
检验方法:检查材料合格证、级配试验报告、施工记录。
5.3.3 地基处理范围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要求。
检验方法:实测实量,检查施工记录。
5.3.4 局部处理过的地基,承载力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要求。
检验方法:检查检测报告。
一般项目
5.3.5 地基处理的主要技术指标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要求和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2的有关规定。
检验方法:实测实量,检查施工记录。
5.3.6 地基分层碾压的虚铺厚度、碾压和夯实强度等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要求和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2的有关规定。
检验方法:实测实量,检查施工记录、检测报告。
5.3.7 特殊地基加固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要求和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2的有关规定。检验方法:观察检查,检查试验报告。
5.4 桩基础
主控项目
5.4.1 桩基础使用的原材料、半成品、预制构件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要求和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4的有关规定。
检验方法:检查材料合格证、试验报告,检查施工记录。
5.4.2 桩基完整性和承载力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要求。
检验方法:检查检测报告。
5.4.3 抗拔桩应按设计文件的要求进行抗拔检验,预制抗拔桩应按设计文件的要求进行桩身抗裂性能检验。
检验方法:检查施工记录、检测报告。
一般项目
5.4.4 桩基础检验项目和允许偏差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要求和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2的有关规定。
检验方法:检查施工记录,检查检测报告。
6 污水与污泥处理构筑物
6.1 一般规定
6.1.1 污水处理厂污水与污泥处理构筑物工程质量验收应包括污水处理构(建)筑物、污泥处理构(建)筑物及附属结构工程的质量验收。
6.1.2 污水与污泥处理构筑物工程验收时应检查下列文件:
1 测量记录和沉降观测记录;
2 材料、半成品和构件出厂质量合格证、检验、复验报告;
3 混凝土配合比设计、试配报告;
4 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5 施工记录与监理检验记录;
6 功能性试验记录;
7 其他有关文件。
6.1.3 污水与污泥处理构筑物混凝土工程的质量验收除应符合本规范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给水排水构筑物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141、《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4和《混凝土质量控制标准》GB 50164的有关规定。
6.1.4 污水与污泥处理构筑物砌体工程的质量验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砌体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3和《给水排水构筑物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141的有关规定。
6.1.5 污水与污泥处理构筑物钢结构工程的质量验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5的有关规定。
6.1.6 污水与污泥处理构筑物防腐工程的质量验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防腐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24和《给水排水构筑物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141的有关规定。
6.1.7 污水与污泥处理建筑物工程的质量验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9、《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 50210、《屋面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7的有关规定。
6.1.8 污水与污泥处理构筑物止水带材料材质、性能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要求和国家现行标准《给水排水构筑物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141和《地下工程渗漏治理技术规程》JGJ/T 212的有关规定。
6.2 现浇钢筋混凝土构筑物
主控项目
6.2.1 现浇钢筋混凝土构筑物混凝土的抗压、抗渗、抗冻、抗腐蚀等性能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要求和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4、《混凝土质量控制标准》GB 50164和《普通混凝土长期性能和耐久性能试验方法标准》GB/T 50082的有关规定。
检验方法:检查施工记录、试验报告。
6.2.2 现浇钢筋混凝土构筑物钢筋的物理性能、化学成分检验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4、《钢筋混凝土用钢》GB 1499.1~1499.3和《混凝土中钢筋检测技术规程》JGJ/T 152的有关规定。
检验方法:检查产品合格证,检查施工记录、试验报告。
6.2.3 现浇结构混凝土应密实,表面平整,颜色纯正,不得渗漏,具体结构工艺部位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施工缝的位置应符合设计文件和施工方案规定,混凝土结合处应紧密、平顺;
2 混凝土结构预留孔、洞应规整、表面平滑;
3 预埋件和穿墙管、件应与混凝土结合紧密、顺直、安装牢固;
4 变形缝、止水带应贯通,缝宽窄均匀一致,止水带安装应稳固,位置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要求;
5 现浇混凝土结构表面的对拉螺栓、对拉螺栓孔、变形缝、施工缝等处应修饰牢固、平顺整齐、颜色均匀。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检查施工记录、试验报告。
6.2.4 结构混凝土表面不得出现有影响使用功能的裂缝。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检查检测报告。
6.2.5 有保温和防腐要求的构筑物,使用的保温层材质和防腐材料配合比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检查材质合格证及配合比报告。
6.2.6 底板混凝土应连续浇筑,不应设置施工缝。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检查施工记录。
6.2.7 现浇混凝土施工模板安装与拆除应符合设计要求和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4的有关规定。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检查施工记录。
一般项目
6.2.8 现浇混凝土构筑物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6.2.8的规定。
6.2.9 构筑物混凝土保护层厚度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要求,允许偏差应为0mm~+8mm。
检验方法:实测实量,检查施工记录。
6.2.10 钢筋和预应力钢筋的规格、形状、数量、间距、锚固长度、接头设置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要求和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4和《给水排水构筑物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141的有关规定。
检验方法:尺量检查,检查施工记录。
表6.2.8 现浇混凝土构筑物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
注:L为池体的长、宽或直径,H为池壁高度。
6.2.11 构筑物内壁防腐涂料基面应洁净、干燥,湿度应小于85%,涂层不应出现脱皮、漏刷、流坠、皱皮、厚度不均、表面不光滑等现象。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超声波等仪器探测。
6.2.12 板状保温材料板块上下层接缝应错开,接缝处嵌料应密实、平整,保温层厚度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6.2.12的规定。
表6.2.12 保温层厚度允许偏差
注:表中δ为设计的保温层厚度。
6.2.13 现浇整体保温层铺料厚度应均匀、密实、平整。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检查施工记录。
6.3 预制装配式钢筋混凝土构筑物
主控项目
6.3.1 预制混凝土构件的强度、抗冻、抗渗、抗腐蚀等性能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要求和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4、《混凝土质量控制标准》GB 50164和《普通混凝土长期性能和耐久性能试验方法标准》GB/T 50082的有关规定。
检验方法:检查构件出厂质量合格证,检查试验报告。
6.3.2 预制混凝土构件外观质量不应有严重缺陷,构件上的预埋件、插筋和预留孔洞的规格和数量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要求和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4的有关规定。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检查施工记录。
6.3.3 预制构件不应有影响结构性能、安装和使用功能的尺寸偏差。
检验方法:尺量检查。
6.3.4 池壁板安装应垂直、稳固,相邻板湿接缝与杯口应填充密实、满足防水功能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用垂线和钢尺测量,检查施工记录、试验记录。
6.3.5 池壁顶面高程和平整度应满足设备安装及运行的精度要求。
检验方法:实测实量。
一般项目
6.3.6 预制混凝土构件允许偏差应符合表6.3.6的规定。
表6.3.6 预制混凝土构件允许偏差
注:L为预制梁、柱的长度。
6.3.7 钢筋混凝土池底板允许偏差应符合表6.3.7的规定。
表6.3.7 钢筋混凝土池底板允许偏差
6.3.8 现浇混凝土杯口应与底板混凝土衔接密实,杯口内表面应平整。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检查施工记录。
6.3.9 现浇混凝土杯口允许偏差应符合表6.3.9的规定。
表6.3.9 现浇混凝土杯口允许偏差
6.3.10 预制混凝土构件安装应牢固、位置准确,不应出现扭曲、损坏、明显错台等现象。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实测实量,检查施工记录。
6.3.11 预制混凝土构件安装允许偏差应符合表6.3.11的规定。
6.3.12 预制壁板的混凝土湿接缝不应有裂缝。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检查施工记录。
6.3.13 喷涂混凝土的强度和厚度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要求,不得有砂浆流淌、流坠、空鼓现象。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检查试验报告。
表6.3.11 预制混凝土构件安装允许偏差
注:H为壁板及柱的全高。
6.4 无粘结预应力混凝土构筑物
主控项目
6.4.1 无粘结预应力混凝土构筑物预应力筋的品种、强度级别、规格、数量及各项性能指标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要求和现行国家标准《预应力混凝土用钢绞线》GB/T 5224的有关规定。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检查产品合格证、试验报告。
6.4.2 锚具、夹具和连接器外观、硬度和静载锚固性能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要求和现行国家标准《预应力筋用锚具、夹具和连接器》GB/T 14370的有关规定。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检查试验报告。
6.4.3 预应力筋的数量、下料长度、布束、张拉形式、张拉顺序、封锚等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要求。
检验方法:检查施工记录。
6.4.4 预应力张拉时的混凝土强度和弹性模量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要求。当设计文件无要求时,混凝土的强度不应小于设计强度等级的75%,弹性模量不应小于混凝土28d弹性模量的75%。
检验方法:检查施工记录、试验报告。
6.4.5 无粘结预应力筋的张拉应力和伸长率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要求。
检验方法:检查施工记录。
6.4.6 预应力张拉设备和仪表应定期维护和校验、配套标定和使用。
检验方法:检查施工记录,检查标定证书。
6.4.7 预应力钢筋张拉时发生的滑脱、断丝数量不应大于结构同一截面预应力钢筋总量的3%,且每束钢丝不得大于一根。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检查施工记录。
一般项目
6.4.8 无粘结预应力筋外包层不应有破损,预应力钢筋应用无齿锯切割,不得采用电弧、气焊切断。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6.4.9 预应力筋端头锚垫板和螺旋筋的埋设位置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要求,预应力筋与锚垫板板面应垂直。
检验方法:实测实量,检查施工记录。
6.5 土建与设备连接部位
主控项目
6.5.1 设备基础部位混凝土的性能指标应符合设计、设备技术文件的要求和现行国家标准《机械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通用规范》GB 50231的有关规定。
检验方法:检查施工记录、试验报告。
6.5.2 基础有预压和沉降观测要求时,设备基础预压和沉降观测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要求。
检验方法:检查预压试验记录、沉降观测记录。
6.5.3 设备安装的预埋件和预留孔的数量、规格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要求和现行国家标准《机械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通用规范》GB 50231的有关规定。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检查施工记录。
6.5.4 土建与设备连接部位的混凝土应密实、平整。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实测实量。
一般项目
6.5.5 土建与设备连接部位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6.5.5的规定。
6.6 附属结构
主控项目
6.6.1 计量槽、配水井、排水口、扶梯、防护栏、平台、集水槽、堰板等附属结构混凝土强度、抗渗、抗冻等性能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要求。
检验方法:检查施工记录、试验报告。
6.6.2 混凝土堰应平整、垂直,位置、高程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要求,堰顶全周长上的水平度允许偏差应为1mm。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实测实量,检查施工记录。
6.6.3 扶梯、防护栏、平台安装应牢固可靠、线形直顺、涂漆均匀、表面无污染。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检查施工记录。
一般项目
6.6.4 计量槽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6.6.4的规定。
表6.6.4 计量槽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
6.6.5 圆形集水槽安装应与水池同心,允许偏差应为5mm。
检验方法:实测实量。
6.6.6 扶梯、平台、防护栏安装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6.6.6的规定。
表6.6.6 扶梯、平台、防护栏安装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
6.6.7 排水口质量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翼墙变形缝的位置应准确、直顺、上下贯通,宽度允许偏差应为0mm~—5mm。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实测实量。
2 翼墙后背填土应分层夯实,压实度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要求。
检验方法:实测实量,检查施工记录、试验记录。
3 护坡、护底砌筑的表面应平整,灰缝应砂浆饱满、嵌缝密实,不得有松动、裂缝、空鼓。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检查施工记录。
7 污水处理设备安装
7.1 一般规定
7.1.1 污水处理设备安装工程验收应包括预处理、二级生物处理、深度处理、再生水处理等设备安装工程的质量验收。
7.1.2 污水处理设备安装工程的质量验收应检查下列文件:
1 设备安装使用说明书;
2 产品出厂合格证书、性能检测报告、材质证明书;
3 设备开箱验收记录;
4 设备试运转记录;
5 施工记录和监理检验记录;
6 其他有关文件。
7.1.3 设备基础和预埋件的位置、尺寸,设备地脚螺栓安装、垫铁布置和基础灌浆应符合设计、设备技术文件的要求和现行国家标准《机械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通用规范》GB 50231的有关规定。
7.1.4 设备安装应牢固可靠,各连接口应连接严密;有方向要求的设备安装,其进出口位置、方向应与设计文件要求一致。
7.1.5 特种设备安装工程验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起重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78和《压力容器》GB 150.1~150.4的有关规定。
7.1.6 设备单机试运转前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有完整的安装施工记录;
2 二次灌浆应达到设计强度;
3 应按设备技术文件规定加注润滑介质;
4 各有关的电动、气动、液动部件应动作灵敏可靠、无卡阻;
5 各指示和记录仪表及信号报警装置应装设齐全,并经调校准确、灵敏。
7.1.7 设备单机试运转应符合设计文件和设备技术文件的要求。
7.2 格栅设备
主控项目
7.2.1 格栅栅条对称中心与导轨的对称中心应符合设备技术文件的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检查施工记录。
7.2.2 高链格栅主动链轮与被动链轮的轮齿几何中心线应重合,其偏差不应大于两链轮中心距的2‰。
检验方法:实测实量,检查施工记录。
7.2.3 格栅设备出渣口应与输送机进渣口衔接良好,不应漏渣。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7.2.4 格栅设备试运转时应平稳,无卡阻、晃摆现象。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检查试运转记录。
一般项目
7.2.5 格栅设备浸水部位两侧及底部与沟渠间隙应封堵严密。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7.2.6 格栅设备与土建基础连接的非不锈钢金属表面防腐蚀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检查施工记录。
7.2.7 移动式格栅轨道安装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起重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78的有关规定。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检查施工记录。
7.2.8 格栅设备安装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7.2.8的规定。
表7.2.8 格栅设备安装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
注:H为机架高度,L1为机架长度,L2为栅条纵向面长度。
7.3 螺旋输送设备
主控项目
7.3.1 螺旋输送设备进、出料口平面位置及标高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要求。
检验方法:实测实量,检查施工记录。
7.3.2 螺旋输送设备试运转应平稳,过载装置的动作应灵敏可靠。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检查试运转记录。
一般项目
7.3.3 分段组装的螺旋输送设备相邻机壳应连接紧密,并应符合设备技术文件的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7.3.4 密封盖板与设备机壳应连接可靠,不应有物料外溢。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7.3.5 螺旋输送设备安装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7.3.5的规定。
表7.3.5 螺旋输送设备安装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
7.4 泵类设备
主控项目
7.4.1 驱动机轴与泵轴采用联轴器方式连接时,联轴器组装的端面间隙、径向位移和轴向倾斜应符合设备技术文件的要求和现行国家标准《机械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通用规范》GB 50231的有关规定。
检验方法:检查施工记录。
7.4.2 潜水泵导杆间应相互平行,导杆与基础应垂直,导杆中间固定装置的数量不应少于设计及设备技术文件的要求;自动连接处的金属面之间应密封严密。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检查施工记录。
7.4.3 立式轴(混)流泵的主轴轴线安装应垂直,连接应牢固。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检查施工记录。
7.4.4 泵类设备试运转时,应无异常声响,振动速度有效值、轴承温升等应符合设备技术文件的要求和现行国家标准《风机、压缩机、泵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75的有关规定。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检查试运转记录。
7.4.5 输送有毒、有害、易燃、易爆介质的泵,其密封装置应严密,泄漏量不应大于设计及设备技术文件的规定值。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检查试验记录。
一般项目
7.4.6 泵类设备进、出水口配置的成对法兰安装应平直。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检查施工记录。
7.4.7 螺旋泵与导流槽间隙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要求,允许偏差应为±2mm。
检验方法:尺量检查,检查施工记录。
7.4.8 泵类设备安装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7.4.8的规定。
表7.4.8 泵类设备安装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
注:L为设备长度,H为导杆长度。
7.5 除砂设备
主控项目
7.5.1 吸砂机吸砂管口及刮砂机刮板与池底间隙应符合设计及设备技术文件的要求。
检验方法:尺量检查,检查施工记录。
7.5.2 旋流式除砂机中桨叶式分离机的桨叶板倾角应一致,并应保持平衡。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检查施工记录。
7.5.3 提砂装置风管及排砂管应固定牢固,连接可靠,无泄漏。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检查施工记录。
7.5.4 桥式吸砂机两侧行走应同步,限位装置应安装牢固,动作灵敏可靠,位置符合设备技术文件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检查试运转记录。
7.5.5 链条式、链斗式刮砂机链轴及中间轴等转动应灵活,链轮与链条应啮合良好,运行平稳,无卡阻现象。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检查试运转记录。
一般项目
7.5.6 桥式吸砂机的两条轨道标高、间距及中心线位置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要求。
检验方法:检查施工记录。
7.5.7 撇渣器刮板标高和撇渣器刮板与池壁间隙应符合设计及设备技术文件的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检查施工记录。
7.5.8 吸砂机、刮砂机安装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7.5.8的规定。
表7.5.8 吸砂机、刮砂机安装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
注:H为吸砂管长度,L为链轮轴线长度。
7.5.9 砂水分离器、旋流式除砂机安装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7.5.9的规定。
表7.5.9 砂水分离器、旋流式除砂机安装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
注:H为桨叶式立轴长度。
7.6 曝气设备
主控项目
7.6.1 表面曝气设备曝气产生的冲击力影响区域内的明敷管,其加固处理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7.6.2 中、微孔曝气设备管路安装完毕后应吹扫干净,曝气孔不应堵塞。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检查施工记录。
7.6.3 中、微孔曝气设备应做清水养护及曝气试验,出气应均匀,无漏气现象。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检查试验记录。
7.6.4 曝气设备整机试运转应平稳灵活,无摩擦、卡滞、振动等现象。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检查试运转记录。
一般项目
7.6.5 表面曝气设备淹没深度应符合设计及设备技术文件的要求。
检验方法:尺量检查,检查施工记录。
7.6.6 曝气设备的连接应紧密,管路安装应牢固、无泄漏。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7.6.7 曝气设备的升降调节装置应灵敏可靠,并应有锁紧装置。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7.6.8 曝气设备安装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7.6.8-1和表7.6.8-2的规定。
表7.6.8-1 表面曝气设备、水下曝气设备安装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
注:H为立轴长度,L为水平轴长度。
表7.6.8-2 中、微孔曝气设备安装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
注:L为空气管或管式曝气器长度。
7.7 搅拌设备
主控项目
7.7.1 搅拌、推流装置升降导轨应垂直、固定牢固、沿导轨升降顺畅,锁紧装置应可靠。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检查施工记录。
7.7.2 潜水搅拌推流设备试运转时应运行平稳,无卡阻、异响或异常震动等现象。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检查试运转记录。
一般项目
7.7.3 搅拌机及附件的防腐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检查施工记录。
7.7.4 搅拌、推流设备安装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7.7.4的规定。
表7.7.4 搅拌、推流设备安装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
注:H1为导轨长度,H2为垂直搅拌轴长度,L为水平搅拌轴长度。
7.7.5 澄清池搅拌机的桨板与叶轮下面板应垂直,叶轮和桨板安装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7.7.5的规定。
表7.7.5 澄清池搅拌机的叶轮和桨板安装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
注:D为澄清池搅拌机的叶轮直径。
7.8 排泥设备
主控项目
7.8.1 排泥设备的刮泥板、吸泥口与池底的间隙应符合设计及设备技术文件的要求。
检验方法:尺量检查,检查施工记录。
7.8.2 排泥设备试运转时,传动装置运行应正常,行程开关动作应准确可靠,撇渣板和刮泥板不应有卡阻、突跳现象。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检查试运转记录。
一般项目
7.8.3 行车式排泥设备的两条轨道标高、间距及中心线位置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要求。
检验方法:实测实量,检查施工记录。
7.8.4 周边传动及中心传动排泥设备的旋转中心与池体中心应重合,同轴度偏差不应大于设备技术文件的要求。轨道相对中心支座的半径偏差和行走面水平度应符合设备技术文件的要求。
检验方法:实测实量,检查施工记录。
7.8.5 排泥设备的刮渣装置,其刮渣板与排渣口的间距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要求。
检验方法:尺量检查,检查施工记录。
7.8.6 排泥设备安装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7.8.6的规定。
表7.8.6 排泥设备安装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
注:L1为驱动装置长度,L2为链板式主链驱动、从动轴长度,K为二导轨中心线间距,L3为撇渣管长度,L4为排渣斗的排渣口长度,H为中心传动竖架长度。
7.9 斜板与斜管
主控项目
7.9.1 斜板与斜管支撑面应平整,固定应可靠。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7.9.2 斜板与斜管应无损坏、压扁、弯折等现象。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一般项目
7.9.3 斜板与斜管的安装方向和角度、斜板间距及斜管直径应符合设备技术文件的要求。
检验方法:实测实量,检查施工记录。
7.9.4 斜板与斜管安装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7.9.4的规定。
表7.9.4 斜板与斜管安装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
注:L为底座钢梁长度。
7.10 过滤设备
主控项目
7.10.1 滤池的滤头紧固度应符合设备技术文件的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7.10.2 滤池应做布气试验,出气应均匀、无漏气现象。
检验方法:检查试验记录。
7.10.3 盘式过滤器试运转时链条应转动灵活,无跑偏现象,整体运行平稳。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检查试运转记录。
一般项目
7.10.4 承托层及滤料层的厚度及粒径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要求。
检验方法:实测实量,检查施工记录。
7.10.5 盘式过滤器的主轴水平度应符合设备技术文件的要求。
检验方法:水平仪检查,检查施工记录。
7.10.6 盘式过滤器主动链轮与被动链轮的轮齿几何中心线应重合,偏差不应大于两链轮中心距的2‰。
检验方法:实测实量,检查施工记录。
7.10.7 滤池滤板、滤头及滤砖的安装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7.10.7的规定。
表7.10.7 滤池滤板、滤头及滤砖的安装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
7.10.8 一体化过滤设备应固定牢固,安装位置、标高和垂直度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要求,进出口方向应正确。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检查施工记录。
7.11 微、超滤膜设备
主控项目
7.11.1 微滤膜成套设备安装应符合设备技术文件的要求。
检验方法:检查施工记录。
7.11.2 水池闭水试验后,内部应清洁。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检查试验记录。
7.11.3 浸没式膜架导轨垂直度安装允许偏差应为导轨高度的1/1000。
检验方法:仪器检查,检查施工记录。
7.11.4 膜系统产水、反吹、反洗管路进出口连接配件应齐全、完好,管路应无渗漏。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检查施工记录。
7.11.5 微、超滤膜应进行清水试验,膜体应完整、无破损。
检验方法:检查试验记录。
一般项目
7.11.6 同一膜架膜安装高度允许偏差应为±2mm,整体膜架膜安装高度允许偏差应为±5mm;成排膜间距允许偏差应为±3mm。
检验方法:水平仪检查,检查施工记录。
7.11.7 浸没式膜架固定附件的材质和防腐性能应符合设计及设备技术文件的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7.12 反渗透膜设备
主控项目
7.12.1 反渗透膜设备应密封良好、无渗漏,膜壳及相连管道压力试验应符合设备技术文件的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检查试验记录。
7.12.2 反渗透膜元件安装后应进行低压冲洗,冲洗时间不应小于30min。
检验方法:检查施工记录。
一般项目
7.12.3 膜壳安装支撑点之间距离不应大于1.5m,且应在同一水平面上。
检验方法:尺量检查,检查施工记录。
7.12.4 膜壳水平度安装允许偏差应为膜套长度的2/1000。
检验方法:水平仪检查,检查施工记录。
7.12.5 反渗透膜成套设备安装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7.12.5的规定。
表7.12.5 反渗透膜成套设备安装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
注:L为反渗透膜成套设备长度。
7.13 加药设备
主控项目
7.13.1 加药间防爆设备的安装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要求和现行国家标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气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57的有关规定。
检验方法:检查施工记录。
7.13.2 管路、阀的连接应牢固紧密、无渗漏。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一般项目
7.13.3 药剂制备装置安装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7.13.3的规定。
表7.13.3 药剂制备装置安装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
注:L为药剂制备装置的长度。
7.14 鼓风、压缩设备
主控项目
7.14.1 联轴器组装的端面间隙、径向位移和轴向倾斜,应符合设备技术文件的要求和现行国家标准《机械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通用规范》GB 50231的有关规定。
检验方法:实测实量,检查施工记录。
7.14.2 管路中的进风阀、配管、消声器等辅助设备的连接应牢固、紧密、无泄漏。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检查施工记录。
7.14.3 消声与减振装置安装应符合设备技术文件的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检查施工记录。
7.14.4 减压阀、安全阀经检验应准确可靠。
检验方法:检查试验记录。
7.14.5 鼓风机、压缩机试运转时应无异常声响,振动速度有效值、轴承温升等应符合设备技术文件的要求和现行国家标准《风机、压缩机、泵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75的有关规定。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检查试运转记录。
一般项目
7.14.6 进出口连接管件、阀部件等部位应设置支、吊架。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检查施工记录。
7.14.7 鼓风、压缩设备安装允许偏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风机、压缩机、泵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75的有关规定。
检验方法:检查施工记录。
7.15 臭氧系统设备
主控项目
7.15.1 臭氧系统防爆设备的安装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要求和现行国家标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气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57的有关规定。
检验方法:检查施工记录。
7.15.2 臭氧、氧气系统的管道及附件在安装前必须进行脱脂。
检验方法:检查施工记录
7.15.3 臭氧系统内管路、阀门的连接应牢固紧密、无渗漏。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检查施工记录。
7.15.4 臭氧系统的强度试验及严密性试验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要求和国家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
检验方法:检查试验记录。
一般项目
7.15.5 臭氧系统设备安装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7.15.5的规定。
表7.15.5 臭氧系统设备安装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
注:L为臭氧系统设备的长度。
7.16 消毒设备
主控项目
7.16.1 紫外消毒装置排架与渠壁应固定牢固。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检查施工记录。
7.16.2 紫外消毒装置石英套管应严密、无渗漏;管壁应清洁、无污染。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7.16.3 加氯系统内管路、阀门的连接应紧密、牢固。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7.16.4 加氯系统严密性试验及加氯管道的强度试验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要求。
检验方法:检查试验记录。
7.16.5 紫外消毒装置试运转时,全部灯管和灯管电极应完全浸没在污水中,当水位低于正常水位时,灯管应自动熄灭。
检验方法:检查试运转记录。
一般项目
7.16.6 加氯、紫外线等消毒设备安装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7.16.6的规定。
表7.16.6 加氯、紫外线等消毒设备安装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
注:L为加氯、紫外线等消毒设备的长度。
7.17 浓缩脱水设备
主控项目
7.17.1 污泥浓缩脱水设备与污泥输送设备连接应严密、无渗漏。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7.17.2 离心式脱水设备减振措施应齐全,振动值应符合设备技术文件的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检查试验记录。
7.17.3 板框脱水设备固定侧与滑动侧的安装应符合设备技术文件的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7.17.4 带式脱水设备的压榨辊水平度、平行度应符合设备技术文件的要求。
检验方法:实测实量,检查施工记录。
7.17.5 浓缩脱水设备试运转时传动部件运行应平稳、无异常现象,转鼓滚筒应转动灵活,滤带不得出现跑偏、急停现象。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检查试运转记录。
一般项目
7.17.6 污泥浓缩脱水设备安装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7.17.6的规定。
表7.17.6 污泥浓缩脱水设备安装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
注:L为污泥浓缩脱水设备的长度。
7.18 除臭设备
主控项目
7.18.1 管路中的进风阀、配管、消声器等的连接应牢固、紧密、无泄漏。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检查施工记录。
7.18.2 除臭设备试运转时应运行平稳,无漏水、漏气现象,无异常振动及响声。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检查试运转记录。
一般项目
7.18.3 除臭设备安装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7.18.3的规定。
表7.18.3 除臭设备安装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
注:L为除臭设备的长度。
7.19 滗水器设备
主控项目
7.19.1 旋转式滗水器固定部件与转动部件之间的连接应严密,不渗漏。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7.19.2 滗水器试运转时应运行平稳、无卡阻。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检查试运转记录。
一般项目
7.19.3 滗水器排气管上端开口高度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要求。
检验方法:尺量检查,检查施工记录。
7.19.4 机械旋转式、虹吸式、浮筒式滗水器及伸缩管滗水器等设备安装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要求。
检验方法:检查施工记录。
7.19.5 滗水器堰口的水平度不应大于堰口长度的1/1000,且不应大于5mm,运转时不应倾斜。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水平仪检查,检查施工记录。
7.20 闸、阀门设备
主控项目
7.20.1 启闭机与闸门或基础连接应牢固可靠。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检查施工记录。
7.20.2 启闭机中心与闸板中心应位于同一垂线,垂直度偏差不应大于启闭机高度的1/1000。丝杠直线度不应大于丝杠长度的1/1000,且不应大于2mm。
检验方法:实测实量,检查施工记录。
7.20.3 闸、阀门设备密封面应严密,其泄漏值应符合设备技术文件的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检查试验记录。
7.20.4 闸、阀门安装方向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7.20.5 闸、阀门设备开启应灵活,无卡阻和抖动现象。限位装置应灵敏、准确、可靠。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检查试运转记录。
一般项目
7.20.6 闸门框与构筑物之间应封闭、无渗漏。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检查施工记录。
7.20.7 闸、阀门安装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7.20.7的规定。
表7.20.7 闸、阀门安装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
注:H1为闸门高度,H2为门框侧槽高度,L1为门框底槽长度,L2为螺杆长度。
7.21 堰、堰板与集水槽
主控项目
7.21.1 可调堰板密封面应严密。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检查试验记录。
7.21.2 堰、堰板出水应均匀。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一般项目
7.21.3 堰板与基础的接触部位应严密、无渗漏。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检查施工记录。
7.21.4 堰板的厚度应均匀一致,外形尺寸应对称、分布均匀。
检验方法:尺量检查。
7.21.5 堰板安装应平整、垂直、牢固。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检查施工记录。
7.21.6 堰的齿口接缝应严密。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7.21.7 圆形集水槽安装应与水池同心,允许偏差应符合设备技术文件的要求。
检验方法:实测实量,检查施工记录。
7.21.8 矩形集水槽安装允许偏差应符合设备技术文件的要求。
检验方法:检查施工记录。
7.21.9 堰、堰板安装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7.21.9的规定。
表7.21.9 堰、堰板安装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
注:H1为堰板高度,H2为门框侧槽高度,L为门框底槽长度。
7.22 巴氏计量槽
主控项目
7.22.1 巴氏计量槽安装应固定牢固,与渠道侧壁、渠底连结应紧密,不应漏水。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检查施工记录。
一般项目
7.22.2 巴氏计量槽的中心线与渠道中心线应重合。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7.22.3 巴氏计量槽的内表面应平整光滑;喉道表面平整度允许偏差应为±1mm;其他竖直面、水平面、倾斜面和曲面的允许偏差不应大于±5mm。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直尺和线坠测量。
7.23 起重设备
主控项目
7.23.1 车档及限位装置应安装牢固,位置应符合设备技术文件要求;同一跨端两条轨道上的车档与起重机缓冲器应同时接触。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7.23.2 各构件之间的连接螺栓应拧紧,不得松动。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检查施工记录。
7.23.3 起升及运行机构制动器应开闭灵活,制动应平稳可靠。
检验方法:检查试运转记录。
7.23.4 起重设备安装后应进行空载、静载、动载试运转,试运转应符合设备技术文件及有关标准的规定。
检验方法:检查试运转记录。
一般项目
7.23.5 起重机安装允许偏差应符合设备技术文件的要求和国家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
检验方法:实测实量,检查施工记录。
8 污泥处理设备安装
8.1 一般规定
8.1.1 污泥处理设备安装工程质量验收应包括污泥消化、污泥干化、污泥发酵、污泥焚烧等污泥处理设备安装工程的质量验收。
8.1.2 污泥处理设备安装工程质量验收除应符合本节规定外,尚应符合本规范第7.1.2~7.1.7条的规定。
8.1.3 污泥处理泵类设备、鼓风设备、压缩设备、除臭设备、浓缩脱水设备和闸、阀门等通用设备安装质量验收应符合本规范第7章的有关规定。
8.2 钢制消化池
主控项目
8.2.1 钢制消化池的安装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要求和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5的有关规定。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检查施工记录。
8.2.2 焊接接头形式和尺寸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气焊、焊条电弧焊、气体保护焊和高能束焊的推荐坡口》GB/T 985.1的有关规定,焊缝表面及热影响区不应有裂纹、气孔、弧坑或夹渣。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检查施工记录。
8.2.3 钢制消化池应充水至溢流,静置8h应无渗漏。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检查试验记录。
8.2.4 钢制消化池应进行气密性试验,柜体、进出料口、搅拌及压力安全系统、自动排砂及自控系统等连接处应密封、无泄漏。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检查试验记录。
一般项目
8.2.5 钢制消化池安装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8.2.5的规定。
表8.2.5 钢制消化池安装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
8.3 消化池搅拌设备
主控项目
8.3.1 机械搅拌系统的导流筒各层牵引对拉钢丝绳受力应均匀。
检验方法:拉力计测量,检查施工记录。
8.3.2 沼气搅拌系统的各连接管路、接头及连接处应密封、无泄漏,支撑应牢固,无晃动。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检查施工记录、试验记录。
8.3.3 消化池搅拌设备试运转时,各运动部件应转动平稳、转向正确、无卡阻、无异常声响,各紧固件应无松动。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检查试运转记录。
一般项目
8.3.4 导流筒连接应牢固可靠,导流筒安装直线度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8.3.4的规定。
表8.3.4 导流筒安装直线度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
注:H为导流筒高度。
8.3.5 消化池搅拌机安装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8.3.5的规定。
表8.3.5 消化池搅拌机安装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
8.4 热交换器设备
主控项目
8.4.1 热交换器的固定端和滑动端安装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要求和现行国家标准《热交换器》GB/T 151的有关规定。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检查施工记录。
8.4.2 热交换器的水压试验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要求。
检验方法:检查试验报告。
一般项目
8.4.3 热交换器安装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8.4.3的规定。
表8.4.3 热交换器安装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
注:L为设备两端部测点间距离,D为设备外径。
8.5 沼气脱硫设备
主控项目
8.5.1 现场组装的脱硫设备焊接质量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要求和现行行业标准《钢制焊接常压容器》NB/T 47003.1的有关规定。
检验方法:检查施工记录、试验记录。
8.5.2 脱硫设备的防腐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要求和现行国家标准《工业设备及管道防腐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727的有关规定。
检验方法:检查施工记录。
8.5.3 脱硫设备应进行气密性试验,无泄漏。
检验方法:检查试验记录。
一般项目
8.5.4 脱硫设备安装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8.5.4的规定。
表8.5.4 脱硫设备安装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
注:H为设备高度。
8.5.5 脱硫设备内部支撑构件的各层支撑梁间的垂直度允许偏差应为2mm,水平度允许偏差应为5mm。
检验方法:实测实量,检查施工记录。
8.6 沼气柜
主控项目
8.6.1 柜体的焊缝质量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要求和现行行业标准《钢制焊接常压容器》NB/T 47003.1的有关规定。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检查施工记录、试验记录。
8.6.2 柜体与钢构件除锈及防腐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要求和现行国家标准《涂覆涂料前钢材表面处理 表面清洁度的目视评定》GB/T 8923.1~8923.4的有关规定。
检验方法:检查施工记录。
8.6.3 橡胶膜密封沼气柜调平系统导向滑轮安装应牢固、角度正确、转动灵活。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8.6.4 沼气柜应进行气密性试验,柜体、进出口管道、阀门、法兰及人孔应无泄漏、无异常变形。
检验方法:检查试验记录。
一般项目
8.6.5 橡胶膜密封沼气柜安装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8.6.5的规定。
表8.6.5 橡胶膜密封沼气柜安装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
8.6.6 橡胶膜安装表面应无褶皱、过紧,整体连接应牢固。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检查施工记录。
8.6.7 双膜式气柜应与固定底轨固定牢固,管道、阀门、仪表连接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检查施工记录。
8.7 沼气锅炉
主控项目
8.7.1 沼气锅炉的受压元件、管道、阀门应无变形、无渗漏、无堵塞,管路系统的焊接质量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检查施工记录。
8.7.2 沼气锅炉应进行强度及严密性试验,其主汽阀、出水阀、排污阀和截止阀应与锅炉本体进行整体压力试验,安全阀应单独进行试验。
检验方法:检查试验记录。
8.7.3 现场组装的锅炉应带负荷正常连续运转48h,整体出厂的锅炉应带负荷正常连续运转24h。
检验方法:检查试运转记录。
8.7.4 锅炉高低水位报警装置和低水位连锁保护装置应灵敏可靠。
检验方法:检查试运转记录。
8.7.5 锅炉超压报警装置和连锁保护装置应灵敏可靠。
检验方法:检查试运转记录。
一般项目
8.7.6 排烟烟囱安装垂直度偏差应为烟囱高度的1/1000,且不应大于15mm。
检验方法:实测实量,检查施工记录。
8.7.7 燃烧器的火筒与炉膛应平行,并应位于炉胆中心线。
检验方法:尺量检查。
8.7.8 燃烧器的管路应清洁、无污染,燃烧器应管路通畅,闸阀应无渗漏、无堵塞,点火熄火装置应灵敏可靠。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检查施工记录。
8.8 沼气发电机、沼气拖动鼓风机、沼气压缩机
主控项目
8.8.1 沼气发电机和拖动鼓风机防爆设备的安装应符合设备技术文件的要求和国家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检查施工记录。
8.8.2 沼气管道上安装的稳压罐、电控混合器、阻火器、电磁阀、调压阀、除尘、除湿、除油装置应严密无泄漏,位置应符合设备技术文件要求,装置参数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检查试验记录。
8.8.3 沼气发电机和拖动鼓风机各轴承处的振动值应符合设备技术文件的要求。
检验方法:振动检测仪检查。
8.8.4 沼气压缩机的各连接管路、接头及连接处应密封、无泄漏。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8.8.5 沼气发电机、沼气拖动鼓风机和沼气压缩机的试运转应符合设备技术文件的要求和现行国家标准《风机、压缩机、泵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75的有关规定。
检验方法:检查试运转记录。
一般项目
8.8.6 沼气发电机、沼气拖动鼓风机和沼气压缩机安装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8.8.6的规定。
表8.8.6 沼气发电机、沼气拖动鼓风机和沼气压缩机安装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
注:L为设备纵、横长度。
8.9 沼气火炬
主控项目
8.9.1 沼气火炬安装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要求和现行国家标准《火炬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1029的有关规定。
检验方法:实测实量,检查施工记录。
8.9.2 火炬管道上的阻火器应安装牢固可靠,密封无泄漏且阻火效果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检查试运转记录。
8.9.3 火炬的点火装置应动作灵敏、可靠、准确。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检查试运转记录。
一般项目
8.9.4 火炬安装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8.9.4的规定。
表8.9.4 火炬安装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
注:H为火炬高度。
8.10 混料机
主控项目
8.10.1 混料机的减速器、滚筒等主要部件的安装应符合设备技术文件的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检查施工记录。
8.10.2 混料机试运转时应运转平稳、无卡阻。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检查试运转记录。
一般项目
8.10.3 混料机的安装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8.10.3的规定。
表8.10.3 混料机的安装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
注:L1为混料机设备横向长度,L2为设备纵向长度。
8.11 布料机
主控项目
8.11.1 布料机的传动装置、行走装置、移动小车等主要部件的安装应符合设备技术文件的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检查施工记录。
8.11.2 布料机试运转时,往复运动部件在整个行程上不得有异常振动、阻滞和走偏现象。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检查试运转记录。
一般项目
8.11.3 布料机的导轨安装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8.11.3的规定。
表8.11.3 布料机的导轨安装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
8.12 带式输送机
主控项目
8.12.1 带式输送机的机架应安装牢固。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检查施工记录。
8.12.2 全部非加工表面和加工的非配合表面应进行防腐处理,防腐质量应符合设备技术文件的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检查施工记录。
8.12.3 带式输送机应运转平稳,辊子应转动灵活,拉紧装置应调整方便、动作灵活,皮带应不打滑、不跑偏,保护装置动作灵敏可靠。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检查试运转记录。
一般项目
8.12.4 带式输送机及传动装置安装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8.12.4的规定。
表8.12.4 带式输送机及传动装置安装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
注:L1为滚筒长度,L2为传动装置长度,H为机架支腿高度。
8.13 翻抛机
主控项目
8.13.1 翻抛机的传动装置、提升装置、行走装置、翻堆装置、转移车等主要部件的安装应符合设备技术文件的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检查施工记录。
8.13.2 翻抛机试运转时,往复运动部件在整个行程上不得有异常振动、阻滞和走偏现象。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检查试运转记录。
一般项目
8.13.3 翻抛机的导轨安装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8.13.3的规定。
表8.13.3 翻抛机的导轨安装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
8.13.4 翻抛滚筒的叶片离地间隙应符合设备技术文件的要求。
检验方法:尺量检查。
8.14 筛分机
主控项目
8.14.1 振动式筛分机各紧固件应连接牢固、无松动。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8.14.2 筛分机应运转平稳,无异常振动和声响,物料在进料和出料位置应无堵塞、无淤积、无泄漏。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检查试运转记录。
一般项目
8.14.3 筛分机安装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8.14.3的规定。
表8.14.3 筛分机安装允许偏差及检验方法
注:L1为支承座长度,L2为支承座对角线长度,L3为传动轴长度。
8.15 污泥贮仓
主控项目
8.15.1 仓体的焊缝表面不应有裂纹、焊瘤、烧穿、弧坑等缺陷,焊缝质量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检查施工记录,检查检测报告。
8.15.2 仓体支腿应与基础可靠连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检查施工记录。
8.15.3 液压系统各管路的法兰、管接头、螺堵等安装应牢固。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8.15.4 污泥贮仓与闸板阀的连接应密封、无松动。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检查施工记录。
8.15.5 滑架和闸门应控制灵敏,无泄漏。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检查试运转记录。
8.15.6 贮仓空载试运转前,应检查电气接线和液压管路的连接,电机和搅拌轴运行应平稳、顺畅,无异常噪声。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检查试运转记录。
一般项目
8.15.7 污泥贮仓安装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8.15.7的规定。
表8.15.7 污泥贮仓安装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
注:H为污泥贮仓仓体高度。
8.16 污泥干化设备
主控项目
8.16.1 进出料口与物料输送设备应连接牢固,密封良好。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8.16.2 石灰污泥搅拌机密封盖板与设备机壳应连接可靠。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8.16.3 干化设备运行应平稳,无明显振动和噪声;热介质、烟气处理等各附属系统连接应符合设备技术文件的要求,并应无渗漏。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检查试运转记录。
一般项目
8.16.4 薄层干燥机导轨接头错位安装允许偏差不应大于1mm。
检验方法:尺量检查。
8.16.5 带式污泥干化机干化带的接头应牢固,干化带的张力应符合设备技术文件的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实测实量。
8.16.6 污泥干化设备安装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8.16.6的规定。
表8.16.6 污泥干化设备安装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
注:L为设备长度,D为设备直径。
8.17 悬斗输送机
主控项目
8.17.1 悬斗输送机应密封良好、无臭气泄漏。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8.17.2 悬斗输送机过载装置动作应灵敏可靠,无卡阻、突跳。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检查试运转记录。
一般项目
8.17.3 悬斗输送机安装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8.17.3的规定。
表8.17.3 悬斗输送机安装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
注:L1为输送机长度,L2为链轮长度。
8.18 干泥料仓
主控项目
8.18.1 干泥料仓的防爆安装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要求和现行国家标准《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 15577的有关规定。
检验方法:检查施工记录。
8.18.2 干泥料仓试运转时,气动闸板阀、压力释放器动作应及时准确,无卡阻。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检查试运转记录。
一般项目
8.18.3 干泥料仓振动活化器安装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要求。
检验方法:检查施工记录。
8.18.4 干泥料仓安装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8.18.4的规定。
表8.18.4 干泥料仓安装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
8.19 污泥焚烧设备
主控项目
8.19.1 焚烧设备各部件及管道接口安装应牢固,连接应紧密。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检查施工记录。
8.19.2 焚烧设备试运转应运行平稳,温度压力正常,自动给料及出灰系统应操作方便,运行顺畅,无停滞、无卡阻;尾气处理、余热利用系统应严密无泄漏。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检查试运转记录。
一般项目
8.19.3 焚烧炉支架应稳固、垂直,垂直度允许偏差应为支架全长的1/1000,且不应大于10mm。
检验方法:实测实量,检查施工记录。
8.20 消烟、除尘设备
主控项目
8.20.1 用于消烟、除尘系统的风管的材料品种、规格、性能与厚度等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要求和现行国家标准《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43的有关规定。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检查施工记录。
一般项目
8.20.2 现场组装的除尘器应做漏风量检测,在设计工作压力下允许漏风率应为5%,其中离心式除尘器应为3%。
检验方法:检查试验记录。
8.20.3 消烟、除尘系统的风管,宜垂直或倾斜敷设,与水平夹角不宜小于45°。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尺量检查。
8.20.4 除尘器的安装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8.20.4的规定。
表8.20.4 除尘器安装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
9 电气设备安装
9.1 一般规定
9.1.1 电气设备安装工程质量验收应包括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水处理、再生水处理、污泥处理系统及配套工程等电气设备安装工程的质量验收。
9.1.2 电气设备安装工程验收应检查下列文件:
1 设备出厂合格证书、进场验收记录、复验报告、安装说明书;
2 设备电气原理图、配线接线图;
3 设备试运转记录;
4 施工记录、检定记录、认定报告、监理检验记录;
5 其他有关文件。
9.1.3 电气设备上的计量仪表和与电气保护有关的仪表应检定合格,当投入试运转时,应在有效期内。
9.1.4 高低压电气设备交接试验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电气设备交接试验标准》GB 50150的有关规定,调整试验、保护整定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要求。
9.1.5 室外及腐蚀性较大区域安装的盘柜箱、电动机等电气设备内部及外部防腐处理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要求;电缆芯线和接续端子连接应涂抹电力复合脂;接地及等电位联结的跨接线的防腐处理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要求。
9.1.6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气设备安装应符合设备技术文件的要求和现行国家标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气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57的有关规定。
9.1.7 电气设备单机试运转应符合设计文件和设备技术文件的要求。
9.1.8 未做单项叙述的其他电气设备安装应符合设计文件、设备技术文件的要求和国家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
9.2 无功功率补偿装置
主控项目
9.2.1 进出线端连接应紧固可靠,紧固件、垫圈应齐全。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9.2.2 无功功率补偿装置内部布置与接线应符合设计及设备技术文件的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检查施工记录。
9.2.3 熔断器熔体的额定电流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检查施工记录。
9.2.4 无功功率补偿装置试运转时放电回路应完整且操作灵活,保护回路应完整,电磁锁及五防联锁装置应灵敏可靠,外表无异常。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检查试运转记录。
一般项目
9.2.5 现场组装的三相电容器电容量的差值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要求和现行国家标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电气设备交接试验标准》GB 50150的有关规定。
检验方法:检查施工记录。
9.3 电力变压器
主控项目
9.3.1 电力变压器安装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电力变压器、油浸电抗器、互感器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148的有关规定,与外网连接的主变压器安装应通过电力部门检查认定。
检验方法:检查施工记录、认定报告。
9.3.2 电力变压器绝缘件应无裂纹、缺损,瓷件应无瓷釉损坏。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检查施工记录。
9.3.3 油浸电力变压器绝缘油油品、油位应符合设备技术文件的要求,并应无渗油现象。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检查施工记录。
9.3.4 电力变压器测控保护装置安装应符合设备技术文件的要求,保护系统、冷却系统应经模拟试验灵敏准确。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检查试验记录、施工记录。
9.3.5 中性点直接接地系统接地位置和形式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导通法检查。
9.3.6 电力变压器首次受电应在额定电压下对电力变压器进行5次冲击合闸试验,励磁涌流不应引起保护装置的误动,应无异常现象;首次受电持续时间不应小于10min;有并列要求的变压器,应核相正确,进行并列试验应无异常。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检查试运转记录。
一般项目
9.3.7 装有气体继电器的电力变压器,顶盖沿气体继电器的气流方向应有升高坡度,坡度宜为1.0%~1.5%。
检验方法:水平仪测量。
9.3.8 电力变压器安装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9.3.8的规定。
表9.3.8 电力变压器安装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
注:L为变压器基础轨道水平度测量长度,H为变压器测量高度。
9.4 电动机
主控项目
9.4.1 电动机安装应牢固,螺栓及防松零件齐全。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9.4.2 电动机绝缘电阻应符合设备技术文件的要求和现行国家标准的有关规定。
检验方法:检查施工记录。
9.4.3 电动机试运转不应小于2h,电动机电流、温度、振动和轴承温升应符合设备技术文件的要求和现行国家标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电气设备交接试验标准》GB 50150的有关规定。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检查试运转记录。
一般项目
9.4.4 电动机的接线入口及接线盒盖防水防潮密封处理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检查施工记录。
9.5 开关柜、控制盘(柜、箱)
主控项目
9.5.1 开关柜、控制盘(柜、箱)安装应牢固,接线应正确、连接紧密,瓷件应完整、清洁,铁件和瓷件胶合处应完整无损。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检查施工记录。
9.5.2 开关柜、控制盘(柜、箱)内部元器件整定、调整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检查施工记录、检定记录。
9.5.3 开关柜、控制盘(柜、箱)接地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要求和现行国家标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盘、柜及二次回路接线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171的有关规定,标识应清晰。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导通法检查。
9.5.4 开关柜、控制盘(柜、箱)的手车或抽屉式开关柜在推人或拉出时应灵活,五防装置齐全,动作应灵活可靠;二次回路连接插件应接触良好,机械闭锁、电气闭锁应动作准确、可靠。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检查试运转记录。
9.5.5 10kV及以下室内配电装置母线应在额定电压下进行3次冲击试验,无闪络、异味、杂音等现象;对双路或多路供电的变配电装置应核相正确,备自投装置应动作灵敏,变配电装置应带电试运转24h,无异常。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检查试验记录、试运转记录。
一般项目
9.5.6 开关柜、控制盘(柜、箱)安装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9.5.6的规定。
表9.5.6 开关柜、控制盘(柜、箱)安装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
注:H为盘(柜、箱)高度。
9.5.7 主控制盘、继电保护盘和自动装置盘等装置不应与基础型钢焊死。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9.5.8 开关柜、控制盘(柜、箱)所有进出孔洞、电缆保护管口应密封严密,箱柜门封条应达到隔断外界潮湿或腐蚀气体的侵蚀效果,安装后不应降低盘(柜、箱)防护等级。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检查施工记录。
9.6 不间断电源
主控项目
9.6.1 不间断电源安装应符合设计、设备技术文件的要求和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303的有关规定。
检验方法:检查施工记录。
一般项目
9.6.2 不间断电源主机柜、蓄电池屏或机架安装水平度允许偏差不应大于其长度的1.5‰,垂直度不应大于其高度的1.5‰。
检验方法:水平仪检查,线坠和直尺检查。
9.7 电缆桥架
主控项目
9.7.1 金属电缆桥架及支架和引入或引出的金属电缆导管接地应可靠,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金属电缆桥架及其支架全长不应少于2处与接地干线相连接;
2 除镀锌、不锈钢、铝合金电缆桥架外的金属电缆桥架间连接板的两端应跨接镀锡铜芯接地线,接地线允许截面积不应小于4mm2;
3 镀锌、不锈钢、铝合金桥架间连接板的两端不跨接接地线时,连接板两端应设置有防松螺帽或防松垫圈的连接固定螺栓,且不应少于2个。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导通法检查。
一般项目
9.7.2 电缆桥架、伸缩节、补偿装置、支架与临近管道间距等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要求和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303的有关规定。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尺量检查。
9.7.3 电缆桥架外观应无锈蚀破损,安装应牢固、平直,无明显的扭曲或倾斜,同一直线段上的电缆桥架中心线允许偏差应为10mm,标高允许偏差应为±5mm。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实测实量。
9.8 电缆及导管
主控项目
9.8.1 电缆型号、规格、绝缘性能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要求,电缆外表应无破损、机械损伤,电缆的首端、末端和分支处应设标志牌,回路标记应清晰、准确。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检查施工记录。
9.8.2 电缆的固定方法、弯曲半径、固定间距及电缆金属保护层的接地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要求和现行国家标准的有关规定。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尺量检查,检查施工记录。
9.8.3 电力电缆终端头安装应牢固,相色正确,电缆芯线与接续端子应规格适配。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9.8.4 金属导管的连接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303的有关规定。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检查施工记录。
一般项目
9.8.5 电缆保护管不应有变形及裂缝,内部应清洁、无毛刺,管口应光滑、无锐边,保护管弯曲处不应有凹陷、裂缝和明显的弯扁。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9.8.6 电缆支架应牢固可靠,油漆应完好无损。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9.8.7 高压电缆和低压电缆、动力电缆和控制电缆应分层架设,不应相互交叉,必需交叉时应采用隔板隔离。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9.8.8 电缆管线和其他管线的间距及敷设位置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要求和现行国家标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电缆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168的有关规定。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实测实量。
9.8.9 电缆沟及隧道内应无杂物,盖板应齐全、稳固、平整,并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9.8.10 电缆出入电缆沟、竖井、建筑物、柜(盘)、台等处应作防火隔堵,管口处应作密封处理。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9.8.11 明配的导管应排列整齐、安装牢固,固定点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303的有关规定。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尺量检查。
9.8.12 金属软管或可挠金属电线管的长度不宜大于800mm,应采用专用接头连接,密封可靠。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尺量检查。
9.8.13 潜水泵、潜水搅拌器、潜水推进器设备的水下电缆敷设悬挂应引力适当,不应松散、滑脱,电缆与周边部件不应有碰撞和摩擦;水下电缆距潜水泵吸入口、设备转动部分不应小于350mm。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尺量检查。
9.9 接地装置、防雷设施及等电位联结
主控项目
9.9.1 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值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要求。
检验方法:检查试验记录。
9.9.2 变压器室和变、配电室内的接地干线与接地装置引出干线的连接位置和连接方式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检查施工记录。
9.9.3 接地装置、防雷设施安装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要求和现行国家标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接地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169的有关规定。
检验方法:检查施工记录。
9.9.4 消化池内壁敷设的防静电接地导体应与引入的金属管道及电缆的铠装金属外壳连接,并应引至消化池的外壁与接地装置连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导通法检查。
9.9.5 建筑物等电位联结网络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要求和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303的有关规定。
检验方法:检查施工记录。
一般项目
9.9.6 接地装置的焊接应采用搭接焊,搭接长度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303的有关规定。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尺量检查,检查施工记录。
9.9.7 变、配电室配电间隔、静止补偿装置的栅栏门及变配电室金属门铰链处的接地连接,应采用镀锡编织铜线。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9.9.8 可接近裸露导体或其他金属部件、构件与就近敷设的等电位联结线应连接可靠。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导通法检查。
10 自动控制及监控系统
10.1 一般规定
10.1.1 自动控制及监控系统工程质量验收应包括污水处理厂中的中心控制系统、控制(仪表)盘、柜、箱、仪表设备、监控设备、执行机构、调节阀等工程的质量验收。
10.1.2 自动控制及监控系统工程验收应检查下列文件:
1 设备出厂合格证书、进场验收记录、复验报告、安装说明书;
2 设备平面布置图、接线图、安装图;
3 软件、硬件设计图、清单、设计说明;
4 设备试运转记录;
5 施工记录和监理检验记录;
6 其他有关文件。
10.1.3 自动控制及监控设备、仪表设备及其附件外壳和其他非带电金属部件接地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要求和现行国家标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接地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169的有关规定。
10.1.4 自动控制系统中的屏蔽和防护应符合设计及设备技术文件的要求。
10.1.5 程序控制系统和连锁系统有关装置的硬件和软件整定、设定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要求。
10.1.6 自动控制及监控系统工程质量验收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化仪表工程施工及质量验收规范》GB 50093的有关规定。
10.2 中心控制系统
主控项目
10.2.1 中心控制系统的线路应连接牢固正确,线路布设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10.2.2 中心控制系统应采用不间断电源供电。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10.2.3 中心控制系统应反映整个厂区的工艺处理情况,显示及数据应与实际情况一致,不应有超出工艺要求的延迟。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检查试运转记录。
一般项目
10.2.4 中心控制系统的性能应符合设计要求,且应具备下列功能:
1 现场信息的采集和输入;
2 数据处理;
3 过程测量、控制和监视;
4 用户程序组态、生成;
5 过程控制输出;
6 显示、输出、打印、记录各工艺段参数的历史曲线;
7 自诊断功能;
8 报警、保护与自启动;
9 通信;
10 设计文件所规定的其他系统。
检验方法:检查试验记录。
10.3 控制(仪表)盘、柜、箱
主控项目
10.3.1 控制(仪表)盘、柜、箱的安装应牢固可靠,连接正确。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10.3.2 在振动、多尘、潮湿、腐蚀、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安装的控制(仪表)盘、柜、箱,防护措施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检查施工记录。
一般项目
10.3.3 控制(仪表)盘、柜、箱安装的位置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尺量检查。
10.3.4 控制(仪表)盘、柜、箱的安装允许偏差应符合本规范表9.5.6的规定。
10.4 仪表设备
主控项目
10.4.1 仪表设备及部件应安装牢固,连接正确,安装位置、接地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检查施工记录。
10.4.2 仪表取源部件的安装应符合设计文件要求和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化仪表工程施工及质量验收规范》GB 50093的有关规定。
检验方法:检查施工记录。
10.4.3 自动控制、仪表线路从室外进入室内时,应有防水和封堵措施。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10.4.4 有报警装置的仪表或设备,应根据设计文件规定的设定值进行整定或标定。
检验方法:检查施工记录。
10.4.5 仪表设备在运行前应经过单体调校,调校方法应符合设备技术文件的要求和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化仪表工程施工及质量验收规范》GB 50093的有关规定。
检验方法:检查试运转记录。
一般项目
10.4.6 仪表设备安装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10.4.6的规定。
表10.4.6 仪表设备安装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
注:L为仪表控制箱、柜长度,H为仪表控制箱、柜高度。
10.4.7 当可燃气体、有毒气体分析仪表所检测气体密度大于空气密度时,其检测器应安装在距地面200mm~300mm处;气体密度小于空气密度时,检测器应安装在泄漏区域的上方。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尺量检查。
10.4.8 直接安装在设备或管道上的仪表在安装完毕后,应随同设备或管道进行压力试验。
检验方法:检查施工记录、试验记录。
10.4.9 仪表接线箱电缆进出口应做密封处理,进出口不宜朝上。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10.4.10 在线非取样分析仪表的传感器的安装高度应在最低液位以下200mm。
检验方法:尺量检查。
10.4.11 浊度仪主体顶部安装应水平,其取源部件应避开气泡多的地方。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水平仪检查。
10.4.12 流量计的安装前后直管道的长度应符合设计要求,且宜安装在管路低点或上升流管道上。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尺量检查。
10.5 监控设备
主控项目
10.5.1 监控设备安装应牢固、端正,并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检查施工记录。
10.5.2 监控设备的接地安装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检查施工记录。
10.5.3 拼接屏的拼接缝应符合设备技术文件的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尺量检查。
10.5.4 模拟屏、拼接屏的安装应牢固可靠。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一般项目
10.5.5 拼接屏之间的亮度、色彩不应存在明显色差。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10.5.6 摄像机及其配套装置安装应牢固稳定,云台转动应灵活。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检查试运转记录。
10.5.7 自动跟踪监视器应反应灵敏,移动及时、准确。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检查试运转记录。
10.5.8 机柜、箱的安装允许偏差应符合本规范表9.5.6的规定。
10.6 执行机构、调节阀
主控项目
10.6.1 执行机构的安装位置应便于观察、操作和维护,安装应牢固、平整,附件应齐全,接管接线应无误,进出口方向应正确。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10.6.2 执行机构与操作手轮的开和关的方向应一致,并应有标识。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10.6.3 执行机构应正确及时的反映中心控制系统的指令,不应有超出工艺要求的延迟。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检查试运转记录。
10.6.4 执行机构指示器的开度位置和上传的开度信号应与实际开度相符,调节机构在全开到全关的范围内动作应准确、灵活、平稳,机械传动灵活,无松动和卡涩现象。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检查试运转记录。
一般项目
10.6.5 执行机构、调节阀安装工程验收时整机应清洁、无锈蚀,漆层应平整光亮无脱落。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检查施工记录。
10.6.6 气动或液压执行机构的连接管道和线路应有伸缩余度,不应妨碍执行机构的动作。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10.6.7 电磁阀安装应连接牢固、正确,动作灵活,电磁阀排气口方向应向下。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检查试运转记录。
10.6.8 气动执行器操作时,应断开手动装置,手动操作时应断开气动装置,执行器输出轴与阀杆安装的同轴度应在允许偏差范围内,并应转动灵活,无爬行现象。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检查试运转记录。
10.6.9 调节器的正反作用及输出信号特性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11 管线安装工程
11.1 一般规定
11.1.1 城镇污水处理厂管线安装工程质量验收应包括污水、污泥、再生水、加药、热力、燃气、空气、沼气等工艺管线和厂区配套管线工程的质量验收。
11.1.2 管线安装工程质量验收应检查下列文件:
1 施工图、设计说明及其他设计文件;
2 材料的产品合格证书、性能检测报告、进场验收记录及复试报告;
3 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4 施工记录与监理检验记录;
5 试验记录及试验报告;
6 其他有关文件。
11.2 工艺管线
主控项目
11.2.1 管道基础的承载力、强度、压实度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要求和现行国家标准《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68的有关规定。
检验方法:实测实量,检查施工记录、检测报告。
11.2.2 管道连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各类承插口管材的承口、插口应无破损、开裂,承插完成后密封圈不得外露,两连接管节的轴线应对正插入,插入深度应符合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用探尺逐个检查橡胶止水密封圈位置。
2 各类法兰连接管材,两连接管节的法兰压盖的纵向轴线应对正,密封圈不得外露,连接螺栓终拧扭矩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检查施工记录。
3 混凝土管材采用刚性接口时,接口混凝土强度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要求,且不得有开裂、空鼓、脱落现象。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检查水泥砂浆试块、混凝土试块的抗压强度试验报告。
4 焊接连接的管道焊缝应饱满、表面平整,不得有裂纹、烧伤、结瘤等现象,进行焊缝检查前应清除焊缝的渣皮、飞溅物。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检查施工记录。
5 管道接口采用粘结时应牢固,连接件之间应严密、无空隙。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检查施工记录。
6 化学建材管采用熔焊连接时,焊缝应完整,无缺损和变形现象。
检验方法:用翻边卡尺逐个检查量测,检查施工记录、检测报告。
7 其他管道连接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要求和国家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
11.2.3 在管道穿越池体、墙体和楼板处应按设计文件要求设置套管,套管的安装质量应符合设计文件要求和国家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检查施工记录。
11.2.4 穿墙管及与池体连接管道的安装应符合设计文件和沉降的要求。
检验方法:实测实量,检查施工记录。
11.2.5 管道与设备连接部位应牢固、紧密、无泄漏,并应符合设计、设备技术文件的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检查施工记录。
11.2.6 管道安全放气阀、安全阀安装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要求,并应有明确标识。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检查施工记录。
11.2.7 管道安装坡度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要求。
检验方法:实测实量,检查施工记录。
一般项目
11.2.8 管道垫层、基础高程及固定支架安装位置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要求和现行国家标准《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68的有关规定。
检验方法:实测实量,检查施工记录。
11.2.9 管道安装的线位应准确、管道线形应直顺,管道中线位置、高程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要求和国家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
检验方法:实测实量,检查施工记录。
11.2.10 焊接及粘接的管道允许偏差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要求和国家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
检验方法:实测实量,检查施工记录。
11.2.11 箱涵管渠的施工质量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要求和国家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
检验方法:检查施工记录。
11.2.12 部件安装应平直、不扭曲,表面不应有裂纹、重皮和麻面等缺陷,外圆弧应均匀。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检查施工记录。
11.2.13 管道的检查井砌筑应灰浆饱满,灰缝平整,抹面坚实,不得有空鼓、裂缝等现象,检查井安装质量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要求和现行国家标准《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68的有关规定。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检查施工记录。
11.2.14 管道保温、防腐层的结构及材质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要求和国家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
检验方法:检查施工记录。
11.2.15 管道阴极保护工程质量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要求和现行国家标准《埋地钢质管道阴极保护技术规范》GB/T 21448的有关规定。
检验方法:检查施工记录。
11.2.16 非开挖管道工程施工质量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要求和现行国家标准《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68的有关规定。
检验方法:检查施工记录。
11.2.17 管道的吹扫与清洗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
检验方法:检查施工记录。
11.3 配套管线
11.3.1 厂区内配套管线与外网连接接口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接口的位置应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
2 接口的质量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
检验方法:检查施工记录、检测报告。
11.3.2 内外网连接处的检查井、闸、阀等的安装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要求和国家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检查施工记录。
11.3.3 配套管线工程的质量验收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
12 厂区配套工程
12.0.1 厂区配套工程质量验收应包括配套建筑物、生活设施、厂区道路、排水、供水、供电、供热、照明、绿化、消防、防雷设施等工程的质量验收。
12.0.2 厂区配套工程质量验收应检查下列文件:
1 材料材质检验报告、预制构件合格证明;
2 施工记录及监理检验记录;
3 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4 试验检测报告;
5 其他有关文件。
12.0.3 厂区配套工程的质量验收,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
13 功能性试验与联合试运转
13.1 一般规定
13.1.1 污水处理厂工程的功能性试验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要求,功能性试验应包括下列内容:
1 污水污泥处理构筑物的严密性试验;
2 管线工程的严密性试验、强度试验;
3 厂区配套工程及其他工程涉及的功能性试验等。
13.1.2 功能性试验前各项准备工作应满足要求,专项方案应经过审批,并应包括针对环境、安全方面的应急预案。
13.1.3 污水处理厂带负荷联合试运转前应具备下列条件:
1 构筑物工程、安装工程等应验收合格;
2 设备单机试运转应合格;
3 厂外管道及泵站应能够连续进水,出水管道应具备向外排水的能力;
4 外部供电能满足联合试运转的负荷条件,厂内的各台变压器应具备用电负荷;
5 电气设备和自控系统应达到控制用电设备的条件;
6 构(建)筑物、操作平台、井口、坑口、洞口等部位应做好安全防护措施;
7 污水处理厂联合试运转必需的物料应准备齐全。
13.1.4 污水处理厂进行带负荷联合试运转前,应检查下列文件:
1 厂外管道及泵站连续进水通知书;
2 设备单机试运转记录、构筑物单位工程验收报告;
3 外部供电验收报告;
4 电气设备、自控系统单机试运转记录;
5 联合试运转调试记录;
6 联合试运转应急预案。
13.2 构筑物功能性试验
13.2.1 构筑物满水试验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要求和现行国家标准《给水排水构筑物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141的有关规定。
检验方法:检查试验报告。
13.2.2 密闭池体应在满水试验合格后做气密性试验,气密性试验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要求和现行国家标准《给水排水构筑物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141的有关规定。
检验方法:检查试验报告。
13.3 管线工程功能性试验
13.3.1 给水、再生水、污泥及热力等压力管线应进行水压试验,水压试验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要求和现行国家标准《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68的有关规定。
检验方法:检查试验报告。
13.3.2 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质的管道必须进行强度和严密性试验。
检验方法:检查试验报告
13.3.3 污水管线、管渠、倒虹吸管等无压管线应做闭水或闭气试验,试验方法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要求和现行国家标准《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68的有关规定。
检验方法:检查施工记录,检查闭水或闭气试验报告。
13.4 联合试运转
13.4.1 污水、污泥处理设备联合试运转应连续、稳定,工艺过程应符合设计及设备技术文件的要求,运行指标应达到工艺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检查联合试运转记录。
13.4.2 电气设备及系统联合试运转应连续、稳定,运行指标应满足安全要求,供电能力应满足工艺要求,运行状态及数据应显示正常,报警应及时。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检查联合试运转记录。
13.4.3 自动控制、仪表安装工程联合试运转应连续、稳定;显示数据应与现场隋况一致,执行机构应动作准确、到位,数据记录应完整,形成图表应完整;软件画面切换应迅速,报警应及时。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检查联合试运转记录。
13.4.4 联合试运转应带负荷运行,试运转持续时间不应小于72h,设备应运行正常、性能指标符合设计文件的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检查联合试运转记录。
13.4.5 联合试运转过程中,构(建)筑物及管线工程应安全可靠,池体、管线应无渗漏。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检查联合试运转记录。
13.5 其他试验
13.5.1 沼气柜、罐等压力容器应按结构、密封形式分部位进行气密性试验,焊接和连接应无泄漏、异常变形,气密性试验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要求和现行国家标准《压力容器》GB 150.1~150.4的有关规定。
检验方法:检查试验报告。
13.5.2 设备、管道、构(建)筑物防腐的试验检测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要求和国家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
检验方法:检查试验报告。
13.5.3 管道、构筑物阴极保护系统的试验检测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要求和现行国家标准《埋地钢质管道阴极保护技术规范》GB/T 21448的有关规定。
检验方法:检查试验报告。
13.5.4 厂区配套工程涉及的功能性试验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要求和国家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
检验方法:检查试验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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