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法医之谈:法医为何长久不衰?侧面解读古代尸检对医学的贡献_法医学_检验_我国古代

贾瑞之死

红楼梦一书中,人物贾瑞死于肺痨,在当时的社会环境下已经当时落后的医疗水平下,肺痨属于绝症,无药可救。书中的描写符合慢性病的症状,属一年内先后出现之症,不是同时 发生的,这一点雪芹原案已经点明。嗽痰带血,表明结核鹵已扩散侵入血管。

关于这种症状,可在早期出现,也可以在晚期出现。发烧后出现一系列的神志方面症状。中医辨证应是心肺阴虚, 痹山内扰为患。阴虚固然不得升提, 如误服“入参汤”其病程绝对不会延至一年内左右,临床上阴虚阳亢误服补中益气汤,头面載阴,亡阴在即,便可为证。更何况此案我们又不明究竟是服西洋参抑或东洋余呢?

我的古代法医,尸检的发展

1.法医制度

从古代法医语言研究中,可以清楚看到我国古代时就已经形成。第一,慎刑是检验指导思想,在西周时就已经形成。第二,在西周时出现的“惟刑之恤”发展至汉代以后经检验确定的老幼废疾者予以减刑悯恤。第三,从“诚囚”到“录囚”以及初验、复验制度,体现了古代对检验的重视,并有严密的检验程序规定。

第四,诬告反坐与诬告检验制度是我国古代法医学的一大特色,这里涉及责任追究问题,由于这一制度存在,迫使检验官吏、检验人员必须慎初,从初验就幵始防止诬告并发现伪造伤、假作自缢、诬服毒药检验,而检验不实、妄验致人“出入”者被“视作诬告”要负刑事责任; 我国古代检验由官员负责,检验结果与官吏仕途有关,要求必须勤勉检验,这与西方鉴定人制度有很大区别。

同样,由于实行诬告检验和责任追查制度,使得我国古代法医学早于西方发展并成为重要发展动力和内在原因。

展开全文

第五,我国古代把发冢作为检验对象,并规定了严密的检验制度,这是古代“慎终追远”儒家思想法律化的体现和我国古代检验制度又一特色。第六、我国古代实行官验制度,先秦时期的令史到宋以后的司理、提刑等官吏负责检验,并雇佣牢隶、稳婆、 仟作协助检验。

协助检验人员只有件作成为固定人员,称为内件作,以区别于民间仵作囹。第七、我国古代 狱事检验中,对罪囚死亡划分“病因分数”以确定伤病关系,对今天仍有借鉴价值。

2.检验洗冤

从古代法医语言研究中,清楚看到洗冤是我国古代检验的要求和目的。从法医语言文化角度出发,我国古代要求检验如镜鉴、明镜、镜机、龟鉴,表明鉴定如同明镜,要反映一致。在众多文化中,对我国古代传统检验影响最为深远的,莫过于儒家文化。事实上,我国古代把检验纳入以儒家思想为基础的政治制度之中,赋予含义叫因此,通过检验来洗冤是我国古代法医学的文化。

我国古代法医学以疑狱、折狱、洗冤、无冤命名,顾名思义,为蒙受牢狱之灾的人“洗脱冤枉” 或给予“甘棠之惠”,行使“洗冤”的人是官府行政官员,体现检验目的,可称之为“恩赐说”,而西方检验是应用医学及其他科学为法庭服务,体现检验职能,可称之为''应用说”叫。

二者区别,前者办案和检验人员一体,后者办案和检验人员分离。在科学不发达的古代封建时期,很难比较二者检验制度的优劣。但可以清晰看到我国古代法医学和西方法医学走的是两个不同发展路径。我国古代法医学比同期西方法医学发达,特别是宋慈《洗冤集录》出现,这是历史事实。

3.技术发展

不管是检验术语衍生出来成语,还是古人日常生活中发现自然现象融入科学实践而发展为成语,都包含十分丰富的技术含量。本文只摘取其昆虫、窒息和痕迹三方面内容。法医昆虫方面,几乎包括有毒昆虫种类、生活习性、毒器、毒性、中毒方式、案例检验和实际断案,这说明古人对昆虫知识有相当了解和掌握,并发展为成熟的语言,同时还可以解释我国古代 法医昆虫学早于西方发展的原因。

痕迹方面的法医语言,特别是宋慈《洗冤集录》对法医痕迹检验集中表现了古人重视法医痕迹检验和丰富的成功经验。窒息研究方面,古代语言自经、自缢、自经相通,自经更接近自缢,指上吊自杀。这对阅读古代检验有帮助,而难能可贵的是,先秦时期就出现“不周项”和宋慈总结为 “八字不交”索沟,形象地描述缢死颈部索沟形态,也说明我国古代对缢死检验有相当认识和水平。

为什么我国古代法医和尸检制度可以不断发展

1.唐汉时期为法医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我国的封建制在汉唐时期进入了一个全新的发展时期。在政治上,汉初的黄老之学以清静无为、务德化民、约法省禁、顺应民心的精神特征而成为统治者首选的治国指导思想。在这一理论的引导下,汉初的统治者制定了 “休养生息”的 基本国策,轻徭薄赋,奖励耕织。

这个基本国策在经历了几代君主的大力推行之后,取得了显著的功效,经济迅速发展,到文、景帝时出现了所谓的“文景之治“,这一时期政治经济的发展对法制也是有巨大的推动作用的。

在国内一切太平之后,统治者需要从思想上进一步巩固这种状况,因此,在经过董仲舒的重新改造后,儒家思想被赋予了新的内容。他继承先秦儒家“天人合一”的思想,确立“天者,百神大君也”的绝对权威地位,由''天人感应”内派生出的“徳主刑辅”说, 为汉中期乃至以后整个封建社会奠定了立法的理论基础,它贯穿了整个专制主义社会。

我国的法医学在经历了战国时期的萌芽后,随着社会政治经济的发展也不断的进步。虽然汉代是我国封建制初步建立的时期,不论在政治、经济、文化领域上都产生了深远而重要的影响,但是仅仅针对法医学而言,这一时期较先秦时期有了明显的进展,虽然至今尚未闻有法医学专著,但是在祖国医学文献中散见一些与法医学有关的记载。

汉代名医张仲景提出了很有意义的诈病诊断与治疗方法。三国时期张举首次结合他杀后焚尸的案例,用猪作动物实验,发现了烧死生前死后的初步鉴别法:烧死者口内有灰,死后焚尸者口内无灰。另外值得注意的是,早在三国时代我国己有以弟血滴兄骨的滴血验亲。

根据这些记载,我们可以得出初步的结论,在战国时期法医学有萌芽以后的几百年间,即使没有法医学的著作问世,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法医学也在不断的前进。

2.两宋时期迎来了发展的高峰以及各大名著的出现

宋朝在唐朝的基础上,司法鉴定有了进一步的发展,将法医检验制度推向了一个新的高峰。宋代是我国古代检验制度发展完善的时期,体现在死亡与尸体现象认识水平的提高,机械性损伤、机械性窒息检验方法的进步,活体检验技术成就等。其成就突出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法律上系统的检验制度建立;二是出现了一部法医学的专著——《洗冤集录》。

由于《洗冤集录》的出现,亳无疑问,两宋是我国法医学的髙峰时期。不仅如此,宋代的法医学之所以取得巨大的成就,与宋代法制体系的完备是密切的相关的。体现在法医学上就是在检验制度和检验文件上比唐代更加专业化。

《疑狱集》、《折狱龟鉴》、《棠阴比事》是宋代三大刑事技术书籍,其中记载的法医学著名案例从另一方面反映了宋代及其以前的法医学成就,也说明了刑事技术书籍与古代法医学密不可分的渊源关系。特别是《折狱龟鉴》阐述了关于察情与求迹的理论——情迹论。

情指案情真象,迹指痕迹、物证与伤证。郑克强调物证在破案过程中的重要作用,但也反对片面重视物证,主张情与迹应当兼用,互为参考。郑克的“情迹论”是我国古代刑事侦査、司法裁判乃至法医学发展的主要理论基础,在指导刑事技术与司法实践上起了重大的作用。

3.元明时期遵守前朝的规定稳步前进

元代在长期领土的扩张中,导致民族矛盾激化,被起义军推翻,后朱元璋建立明朝。

关于法医学,整体上明代没有突破性的进步,无论是在检验制度还是法医学实际发现上。但是在某些方面还是有可取之处的。此外,明代在唐律有关规定基础上,对于保辜作了某些细微更改:一是将手足殴伤人的辜限延长至20天;二是责令被告替受害人治伤。

虽然明代的检验制度大都沿用前代的规定,但是明代一项有意义的规定是建立从活体检査到尸体检査的程序。它是由吕坤(提刑按察司按察使)首先在山西等处建立的。沿用至清代,并被正式列入清代的《律例馆校 正洗冤录》一书中。明代法医学书籍,除重刊元刊本《洗冤集录》和《无冤录》外,还刊行了一些改编本和节要本。

总结

法医学交义学科的性质决定了我们在研究它的时候必须将其与其他相关学科结合起来。除了上面提到的法制方面,对于古代的法医学,中医药在其发展演 变过程中所起到的作用是不可忽视的。另外,物证技术侧重点的不同也直接影响了法医学的发展,因此,从其他方面入手研究我国古代的法医学将会更加全面。

综上所述,我国古代的法医学曾取得了辉煌的成就,在世界法医学史上具有重要的地位。但是由于我国古代封建伦理道徳思想的束缚,虽然在清末有新的突破,但是在实际中并没有得以很好的实施,法医学仍然停留在体表检验的层面,没有根本的突破,因此清代的法医学依旧属于古代法医学的范畴。

但是清代的法医学作为我国古代法医学的一个组成部分既有继承也有发展。由于它所涉及的范围是广泛的,而且有很大的学术价值,因此系统的整理。这一时期的法医学文献资料对于整个古代法医学及清代法制、伦理、医学、社会等诸多方面都是有重要意义。

特别声明

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本站立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分享:

扫一扫在手机阅读、分享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