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后不顾妻子和小孩
丈夫竟然离家出走
一走就是好几年
想离婚连人都找不到
这可怎么办?
案情回顾
2013年12月,李某与未某相识,次年,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现未成年。婚后,未某在家庭和工作两方面都不如意,觉得生活压力很大,不愿承担家庭责任,于2016年离开居住辖区。离家多年,未某多年未尽到作为父亲抚养小孩的义务,亦未尽到作为丈夫承担家庭的责任。由于小孩户籍登记在父亲名下,影响小孩上学,李某于2022年7月到法院起诉离婚,由其抚养小孩,并要求未某支付抚养费。
庭审当天,未某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故法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
法院审理
李某、未某双方结婚两年后,未某于2016年离家出走,未尽丈夫及父亲的责任,应认定双方夫妻感情已破裂,故对于李某的离婚诉请,法院予以支持。因婚生子一直跟随李某生活,现小孩尚年幼,从有利于小孩健康成长出发,婚生子未某某由原告抚养为宜,故原告诉请婚生子未某某由原告抚养,法院予以支持。根据江西省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年消费支出的数据,原告要求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800元,法院予以支持。
综上,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判决准许李某与未某离婚;未某某由李某抚养;未某每月支付未某某抚养费800元至其独立生活。宣判后,当事人均未上诉,判决已经生效。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法官提醒
婚姻不是儿戏
既然选择进入婚姻
就应当承担起相应的家庭责任
不仅要尊重伴侣
更要守护好孩子的身心健康
转自:东湖法院
来源:政法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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