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房产律师 | 买卖二手房出纠纷,洛阳光法律师维权_万元_合同_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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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吴某和靳某是夫妻,靳某名下有一套房想出售,吴某的朋友张某向其介绍了一位想购房的郑某某。2021年8月11日,吴某和靳某与郑某某在公证处对委托卖房事项进行了委托公证。

2022年1月20日,靳某(甲方)与郑某某(乙方)签订补充协议,主要内容为:房屋成交价格为55.5万元,乙方已付甲方购房款8.5万元,剩余购房款47万元,2021年12月31日前,因手续问题导致未能按时履行,经双方协商剩余房款于2022年2月18日前付给甲方17万元,剩余30万元于2022年3月31日之前付给甲方。

2021年8月12日,郑某某与张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郑某某以25万元的价格将涉案房屋出售并过户给被告张某。洛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不动产权登记信息显示:涉案房屋现不动产权人为张某,原产权人为靳某。

靳某一直未收到剩余47万元房款,便咨询了洛阳光法所律师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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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处理

洛阳光法所律师团队接受委托,研讨案件后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五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一方卖房,一方买房,双方签订有《补充协议》。卖房一方按合同约定办理过户手续,买房一方按合同约定支付价款。涉案房屋过户手续已办理完成,买房一方未按约定支付剩余房款,违反了合同约定,侵犯了卖房一方的合法权益。

本案经法院审理,判决如下:一、被告张某、郑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靳某、吴某支付剩余购房款47万元及利息(自2022年5月11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

法律知识

现实生活中,买卖二手房存在很多纠纷,如一方违约、一房二卖等。本案中一方以实际行动表明不再履行二手房买卖合同构成违约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关于违约金数额,综合考虑合同的履行情况、过错方的过错程度、守约方的损失情况以及当事人要求降低违约金的意见,予以酌定。关于一房二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在房屋买卖过程中,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不代表房屋所有权的转移,房屋所有权的取得须经登记才发生法律效力。如果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此时房屋虽未办理产权登记、未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但基于商品房买卖合同,买方对该房屋享有合同上的债权,而债权转让是民法典赋予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之一。

买卖二手房应当注意要签订买卖合同,并及时办理过户登记手续,以保护双方的权益。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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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文编辑:李华

审核:刘璐

特别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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