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兴宁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刷单诈骗案,被告人刘某通过刷单诈骗他人12万余元,被法院以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2019年9月,刘某结识了在兴宁理发店上班的李某后,谎称自己的支付宝店铺要刷单提高信誉,叫李某用支付宝扫其提供的二维码进行刷单,并承诺给交易金额5%的返利。李某刷了两单后,刘某按时将本金及利润返回给李某,让李某深信不疑。
之后李某又通过同样的方式帮刘某刷单,却只收到部分本金,刘某便谎称其支付宝店铺被封,要求李某在网上借贷平台借钱,并通过扫二维码方式将钱转至其名下,只有解封了支付宝店铺才能将本金返还。
李某轻信了刘某的话,按照要求将钱继续转给刘某。之后李某发觉被骗,遂到公安机关报案。经查,李某共被刘某骗取人民币125567.97元。
经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鉴于被告人刘某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对其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全媒体记者】张柳青
【通讯员】林润
【作者】 张柳青
【来源】 南方报业传媒集团南方+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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