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话说“熟人多了好办事”,也有句话叫“多个朋友多条路”,原因就是在想要办一件事情时,如果自己没有人脉又不懂行情,很容易就被别人骗。但是人
心
毕竟复杂,
正因为熟人之间不讲究那么多程序章程,有时候想要维权都难了很多。
在武汉的马先生一家就是因为当时的疏忽大意,后来给自己平添了不少麻烦。而要说起来,他们遇到的也是一个“万里挑一”的人,
这人不讲理、不讲法、不讲情面
,但是在最开始的时候,
她
并不是这个样子。
这个“万里挑一”的人就是叶女士,她气质不凡,面相并不友善,由于自己能力很强而又精打细算,所以她的经济情况很好,认识的人也多,可以说人脉很广,所以在几年前她就通过熟人介绍租了一套房子,当时租房给她的是一位老太太,因为是熟人介绍,所以叶女士当时就觉得没有必要签合同。
老太太年事已高,有时候并不是很清醒,也没有年轻人那么会打算盘,看叶女士一副不缺钱的模样,没签合同也就算了,只是口头约定每个月交房租,具体的时间也没有定。前四个月叶女士都在月中交了房租,与老太太之间相安无事,但是从第五个月开始,叶女士就不交房租了。
一开始老太太还以为她只是忘记了,后面又过了几个月,叶女士就是成心不交钱,老太太急了,找居委会进行协调反映,但是居委会表示他们是负责调解纠纷,但是像老太太和叶女士这种情况,他们也不具备强迫他交房租或者是其他的办法,只能帮助老太太一起跟叶女士对质,协助老太太拿回房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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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是叶女士见到居委会的人一来就大门紧闭,丝毫没有要解决问题的想法,对房租也是避而不谈,事情越闹越大,老太太感觉自己很委屈,直到这时候房主才知道。事实上老太太并不是这套房子的所有人,她是房主的母亲,房主是马先生。以前马先生一家都住在同一栋楼,而后来马先生和妻子搬出去了,母亲则留了下来,而这套房子空着也是空着,老太太就擅作主张租了出去。
马先生在知道自己的房子竟然已经被租出去了时感到非常震惊,但是既然是自己母亲做的决定,他也不好说什么,只希望叶女士能够按当时说好的费用缴纳房租。既然房主已经来了,叶女士也终于出面进行了沟通,不过她的沟通不像是为了解决问题,像是在下通知。
叶女士称自己已经花了100万将房子重新装修了一遍,这个房子他要买下来。对此马先生可谓是觉得匪夷所思,在自己不知情的情况下房子被租出去了不说,租客还不愿意给房租,不给房租还不是最大的问题,最大的问题是她居然还将自己的房子随意装修了。
一般来说在租房过程中,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会签订一份住房租赁合同,合同具有法律效益,受法律保护,合同中一般都会明确规定承租方与出租方各自需要承担的责任,出租人需要对房屋进行修缮,而承租人在未经允许的情况下不得对房屋进行随意改装。
也就是为保证租赁期间房屋一直处于安全和使用的状态,双方应对租赁期间房屋的自然损坏或人为损坏的维修责任加以约定。《合同法》第二百二十条规定,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五条也明确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所以在租房合同的保障之下,叶女士完全属于违背了合同的约定。
而叶女士与马先生之间还并没有签署租赁合同,尽管当时马先生的母亲与叶女士口头约定了租房,但是既然她已经不交房租了,这种口头的租房形式也应该已经结束。违背住宅内成员的意愿或无法律依据,进入公民住宅,或进入公民住宅后经要求退出而拒不退出的行为,就已经构成了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根据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所以叶女士自以为可以钻空子,但实际上已经在犯罪的边缘游走了。她想要将房子买下来,但是马先生并没有要卖房子,马先生的意思是她要么交房租,要么赶紧搬出去。但是叶女士却始终躲在家里不出门,门锁早就已经更换,不仅如此,她还在家门口和窗户边都装了监控,观察着有没有人来她那里“找麻烦”。
马先生让自己的亲家帮忙协调处理,但是亲家一直见不到叶女士本人,好不容易见到了,在明白他们的意图之后叶女士也是匆匆回家紧闭大门。此外,她的监控已经装到了公共区域,居委会明确表示公共区域内不允许私自安装摄像头,叶女士对居委会的说法却是不装监控她的豪车不安全。
叶女士这鸠占鹊巢的行为不知道是早就有备而来还是租了四个月之后临时起意,但是如果一直不愿意搬离或者是交房租,一旦马先生进行
走
法律诉讼,叶女士要面临的就有可能不只是经济上的赔偿。尽管自己花了100万装修,但是只要装修没有得到允许,不管花了多少钱,叶女士都需要对马先生一家作出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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