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湖州,一女子花271万购买新房,装修时发现承重柱已被掏空_开发商_女士_地下室

浙江湖州,一女子花271万元买了一套带有地下室的房子。可在装修时才发现地下室承重柱内,居然有一个11公分乘以8公分大的孔洞。事后开发商只同意退款退房处理,至于女子已经投入的20万装修费用,开发商却不愿意承担。

胡女士通过自己的努力攒够271万元,买了一套199平米且还带有一个地下室的排屋。胡女士的父亲胡先生是干装修工程的,因此新房子的装修自然就由其来负责。

可在地下室装修的过程中,胡先生却发现地下室的承重柱,有一个很大的孔洞,用一根管子伸进去,测量深度足足有37公分,敲掉外表后发现这个孔洞,大概有11公分乘以8公分之大。

随后胡女士立即向主管部门反映情况。后经鉴定,确认安全性不符合相关规范,已经严重影响承载能力,必须及时采取措施。对于鉴定报告,包括开发商、施工方在内的各方,都表示认可。

事后开发商表示会采取相应措施加固,待加固完成后再重新检测。胡女士随即表示,如果重新检测合格,她希望能以8折217万与开发商交易。可开发商却表示这不可能!

后来在协商过程中,双方都同意退款退房。但胡女士同时还要求开发商赔偿其已经投入的20万元装修费,可开发商坚决不同意,并让胡女士去起诉!

1、太吓人!地下室的承重柱居然有这么大的一个孔洞,难怪胡女士质疑开发商是怎么通过竣工验收的,这要是出事,后果将不堪设想!

2、那么胡女士的诉求合理么?

首先,胡女士与开发商之间是属于民事纠纷,胡女士作为提出主张的一方,有义务提供证据证明。

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就自己的主张,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否则其主张不能成立。

胡女士手上有购房合同、付款记录等证据,足以证明其与开发商之间是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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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司法解释第9条规定,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主管部门经检测后,已经认定这套房子的安全性不符合相关规范,已经严重影响承载能力。

也就是说,这套房子的主体是不合格的,且开发商也认可这个结论。那么胡女士就自然有权利主张解除合同,及要求开发商赔偿其经济损失。

最后,如果开发商觉得上述司法解释,还不能证明其一方有赔偿胡女士装修费经济损失的责任。那我们还可以从民法典规定,来证明其属于违约行为。

民法典第57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具体而言,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交易合同中清楚写着,开发商所交付的房子是符合相关规定,且是安全性没有问题的。可事实上呢?

也就是说,由于开发商是履行了不符合合同约定义务的违约行为,因此从民法上讲,开发商也应当为此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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