吵架后妻子跳车自杀开车丈夫被判刑评析 认罪认罚就一定真的有罪?_过失_认罪_认罚

作者: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 胡瑾律师

吵架后妻子跳车自杀,开车丈夫被判刑案评析——认罪认罚的被告人不一定是真的有罪啊!无数冤假错案在认罪认罚中产生!

胡瑾律师主编的《刑事辩护类案检索指引》由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出版

近日,一则去年内蒙古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判的丈夫拒吃火锅,后排的妻子怒而跳车,丈夫被判过失致人死亡,获刑二年缓刑三年刑事案例,引来了不少的热议。

法院认定:被告人额某驾车载其妻朝某去看望女儿,夫妻俩在车上,因先去看望女儿,还是先是去吃火锅,发生了争吵争执。车辆行驶中,朝某突然自行打开车辆后车门后跳车,因严重颅脑损伤而死亡。

法院判决认为,额某是“过于自信的过失”致人死亡,因此需要承担过失致人死亡的法律责任。

法院认为,额某因过于自信的过失致一人死亡,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基于各种从宽情节,判决犯过失致人死亡罪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被告人额某没有上诉,该案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没想到,公开的判决结果,在网友中却引来的争议。对于这个判决结果,法律专家与普通老百姓的意见基本一致:本案是一起彻头彻尾的错案。行为人(额某)根本就没有“预见的可能性”,不构成“刑法意义上的过失”,额某妻子跳车死亡案件对额某来说是一起意外事件。额某不构成犯罪。

什么是过失?过失,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疏忽大意的过失,是指行为人主观上对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他人死亡的结果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过于自信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被害人死亡的结果已经预见,但却轻信能够避免这种结果的发生。

对于过于自信的过失,我举个例子。李某男,有多年摩托车驾驶经验,近日买了一新摩托车,早上出门,看见其好友王某在前面,就想炫一下车技和新摩托车,加大油门冲向王某,在王某面前急刹车,但是王某面前的地面潮湿,没有刹住车,将好友王某撞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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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位李某开车撞死好友王某就是过于自信的过失。首先李某知不知道自己的车子如果撞到王某身上会致其伤害或死亡呢?肯定会知道,但是他认为可以避免!他对自己的车技自信,其次,对自己新买的摩托车的车况自信。他认为自己肯定能刹住车,结果出现了撞死好友的后果。对于好友的死亡,其主观上是过失,且是过于自信的过失。

本案中额某对其妻子会不会预见到呢?不可能!因为判决书描述的很清楚其妻朝某“突然跳车”。谁会预见到仅仅因为生活琐事发生争议:是先看女儿还是先吃火锅就突然跳车!当然也有这种可能:其妻朝某曾多次在争吵过程中跳车。这种情况下,额某的确有过失了。但是从判决书载明的事实看,额某妻子并无多次跳车的经历。额某对其妻子的突然跳车应该是无法预见,其妻朝某跳车只能是意外事件。

这个案子案情不复杂,适用法律也比较简单。这么简单的案子,经过公安机关侦查、检察院检察官审查起诉,法官开庭审理,律师辩护。最终酿成了一起错案。原因在哪里?

公安机关侦查后将额某涉嫌犯罪的证据移交给检察院,同时提交公诉意见书,提出额某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的意见。检察院收到公安机关的材料后指定检察官负责审查起诉。在此期间律师可以查阅本案卷宗材料,提出嫌疑人无罪、罪轻的辩护意见。在检察院阶段还有一个事项:犯罪嫌疑人签订认罪认罚协议。

这个案子首先,检察院不应该公诉,出现死亡事件,检察院不公诉,压力太大。律师做了有罪轻辩护,没有做无罪辩护。对于这个同行,我就不做评论了。在各方都无作为的情况下,当事人就糊里糊涂的签了《认罪认罚协议》。什么叫过于自信的过失?我想额某是不明白的,由于有了受害人朝某父母的《谅解书》,案件在法院也就稀里糊涂判了。判二缓三,额某不需坐牢,这个结果额某也能接受!但是一个冤假错案就产生了!

我们现在梳理这起冤假错案的产生过程,就会发现造成这个结果的最大原因是额某的自愿认罪。因为额某认罪了,检察官的举证责任就大大减轻了,他就可以轻松的将这起错案移送到法院起诉了。有人会指责检察官为什么办错案!检察官会理直气壮地说:他自己都认罪了,我为什么不能移送!!!你要指责法官办错案,法官更是理直气壮:检察官移送过来的案子,被告人自己都认罪了,我为什么不能判!

认罪认罚制度是好制度,让检察官们大大减轻了举证责任,让检察官大大减轻了办错案的负罪感。认罪认罚制度是好制度,这个制度让法官撰写判决书的精力大大减少。被告人认罪了,判错了是你自己自愿的,法官不需要承担什么责任!

怎样让认罪认罚这个好制度真正好起来,让“软性”的冤假错案减少,让人民群众在个案上体现公正公平!很多认罪的被告人不是真的有罪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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