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湖岸三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南京月韵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债权转让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_江苏_南京_有限公司

根据嘉兴湖岸三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南京月韵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达成的债权转让安排,嘉兴湖岸三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将其对公告清单所列借款人及其担保人享有的主债权、担保合同项下的全部权利及从权利转让给南京月韵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嘉兴湖岸三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特公告通知各借款人及担保人。

南京月韵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作为上述债权的受让方,现公告要求公告清单中所列债务人及其担保人(以及债务承继人),从公告之日起立即向南京月韵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履行主债权合同及担保合同约定的还本付息义务或相应的担保责任,以及嘉兴湖岸三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对涉诉债权所主张的权利。

嘉兴湖岸三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南京月韵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2023年3月21日

借款人本金(人民币)利息(人民币)保证人抵押人判决书案号江苏海浩农业发展有限公司39971537.19元以借款合同及判决书确定的计算方式计算至实际清偿日江苏天亿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江苏汇中戈特尔空调有限公司、江苏天亚投资有限公司、江苏国力铜业有限公司、江苏天亿投资有限公司、蒋国北、封浩、蒋亚亚江苏天亿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2016)苏0104民初92号民事判决书江苏海浩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原判决本金:10000000.00元, 现剩余本金:7048964.02元 (可能有计算偏差,具体以法院认定为准)以借款合同及判决书确定的计算方式计算至实际清偿日蒋国北、封浩、蒋亚亚南京百务工贸有限公司、江苏天亿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8)苏0106民初6863号民事判决书

联系人:张先生 联系电话:17512560007

注:1、本公告清单仅列示截至2023年3月10日的贷款本金余额,借款人和担保人应支付给南京月韵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利息按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及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计算。已经进入诉讼程序的,并已由贷款行垫付的应由借款人及担保人负担的诉讼费等费用以有关法律文书确定金额为准。2、若债务人、担保人因各种原因更名、改制、歇业、吊销营业执照或丧失民事主体资格的,请相关承债主体及(或)主管部门代为履行或履行清算责任。

特别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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