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威观点 | 最高法:合同无效后,“管理费”这样处理!_管理费_转包_合同

在建设工程领域中,经常会出现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违法违规行为,在这些违法施工行为中,往往都会有关于“管理费”“挂靠费”等费用的约定,而我国目前的法律法规以及相关司法解释对所存在的“管理费”并无明文的规定。

那么,在合同已经被认定为无效的情况下,管理费该如何处理?本文中,建永工程款解决中心就以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专业法官会议对此的讨论结果为基础进行分析。

是否支持

转包合同、违法分包合同及借用资质合同均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属于无效合同,合同中关于实际施工人向承包人或者出借资质的企业支付管理费的约定,应为无效。

实践中,有的承包人、出借资质的企业会派出财务人员等个别工作人员从发包人处收取工程款,并向实际施工人支付工程款,但不实际参与工程施工,既不投入资金,也不承担风险。实际施工人自行组织施工,自负盈亏,自担风险。承包人、出借资质的企业只收取一定比例的管理费。

该管理费实质上并非承包人、出借资质的企业对建设工程施工进行管理的对价,而是一种通过转包、违法分包和出借资质违法套取利益的行为。此类管理费属于违法收益,不受司法保护。因此,合同无效,承包人或者出借资质的建筑企业请求实际施工人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管理费的,不予支持。

如何处理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因非法转包、违法分包或挂靠行为无效时,对于该合同中约定的由转包方收取“管理费”的处理,应结合个案情形根据合同目的等具体判断。

如该“管理费”属于工程价款的组成部分,而转包方也实际参与了施工组织管理协调的,可参照合同约定处理;对于转包方纯粹通过转包牟利,未实际参与施工组织管理协调,合同无效后主张“管理费”的,应不予支持。

合同当事人以作为合同价款的“管理费”应予收缴为由主张调整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

基于合同的相对性,非合同当事人不能以转包方与转承包方之间有关“管理费”的约定主张调整应支付的工程款。

结语

总而言之,关于管理费的问题,能否收取、收取多少都要看具体案情,检索司法实践案例,其处理方式也很多样,并无统一的意见和标准,法官的裁量权往往更加重要。

因此,在诉讼过程中,如果有这方面的纠纷,最好是聘请专业的工程款律师,凭借其经验,援引最高院或地方高院曾经做出过的判决,以其裁判观点为依据,尽可能为己方争取到有利的判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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