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家暴是国家、社会和每个家庭的共同责任。2016年创设的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适用情况如何?如何让这项制度更成熟、稳定地发挥作用?当前财产类型日益复杂,家庭财产分割如何做到精细合理?
日前,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陈宜芳接受新京报记者专访。陈宜芳表示,家暴不是私事,人民法院将加强人身安全保护令执行力度。在家事案件审理中,法官将更加注重实质正义、更加注重其他家庭成员的合理诉求、更加注重对弱势群体的差异性保护、更加注重家庭关系的修复。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陈宜芳。受访者供图
■谈人身安全保护令
签发量逐年上升,将构建反家暴整体防治网络
新京报:人身安全保护令作为反家暴利器,推出以来适用情况如何?
陈宜芳: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依法签发人身安全保护令,是人民法院贯彻实施反家庭暴力法的重要职责。人身安全保护令在施暴者和受害者之间设立了一道“隔离墙”,能够在很大程度上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发生或者再次发生。
自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创设以来,截至2022年底,全国法院共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14942份,数量逐年上升。其中,2022年人民法院签发人身安全保护令数比2021年上升了34%,人身安全保护令在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方面的制度效果得到进一步显现。
新京报:目前这项制度是否已经成熟稳定?
陈宜芳: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的实施对预防家庭暴力的发生或者再次发生起到了积极作用,但不可否认,任何一项新制度从设立到成熟稳定都需要不断实践磨合。从审判实践看,执行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在举证、执行等环节还存在一些堵点。
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在广泛深入调研的基础上,会同六部门出台《关于加强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贯彻实施的意见》(简称《意见》),对家庭暴力发现机制、证据收集机制、执行联动机制等方面作出进一步细化完善;制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简称《规定》),明确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不依附于离婚诉讼,对家庭暴力行为种类作出列举式扩充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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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和《规定》出台后,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宣传效果良好,震慑了家庭暴力违法犯罪行为,越来越多的家庭暴力受害人学会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例如,《规定》具体列举了家庭暴力的十种证据形式,降低了该类案件的证明标准。这不仅给当事人以行为指引,人民法院在审理该类案件时,对证明标准的把握也更加清晰,一定程度上解决了“举证难”问题。又如,对于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申请主体,除家庭成员以外,《规定》还对“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进行了列举规定。此外,《妇女权益保障法》还新增一条重要规定,即恋爱、交友过程中或者终止恋爱关系、离婚之后的妇女遭受侵害或者面临侵害现实危险时,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两项规定的合力大大拓展了人身安全保护令的适用范围。
我们将密切跟踪了解《意见》和《规定》的贯彻实施情况,做好督促检查,及时发现、解决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实施过程的难点和堵点,切实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在全社会营造“家庭暴力人人喊打”的良好氛围,让家庭暴力违法犯罪行为无所遁形。
新京报:如何进一步加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适用?
陈宜芳:加大对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宣传普及,加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执行力度,让更多的家庭暴力受害者了解、运用这项制度,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是当前人民法院一项重要工作。
对此,我们将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完善家事审判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积极构建司法、行政和社会力量相结合的新型家事纠纷综合协调解决模式。
完善反家暴联动机制,进一步解决家庭暴力事实取证、回访、临时庇护、人身安全保护令执行等问题,构建反家庭暴力的整体防治网络。
同时,通过发布典型案例,巡回审判,普法进社区、进乡村等方式,大力宣传和弘扬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树立“家庭暴力不是私事”的现代理念。
■谈家事审判
注重对弱势群体的差异性保护,注重修复家庭关系
新京报:财产问题是家事审判的焦点之一,夫妻共同债务问题受到社会广泛关注。当前家庭财产类型日益多元,如何合理分割财产?
陈宜芳:最高人民法院对夫妻共同债务问题高度重视,先后出台《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补充规定》和《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明确“共债共签”原则,加大债权人举证责任,充分保障妇女在婚姻家庭中的财产权益,受到社会各界广泛好评。目前,该司法解释已被民法典直接吸纳,上升为法律规定。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人们拥有的财产类型较之以前已经发生了重大变化,除了传统的存款、房产、汽车、家电等有形财产外,知识产权、股权、保险、虚拟财产等引发的争议也越来越多,涉案标的额越来越大,婚姻家庭与财产领域问题交织,财产分割成为新的焦点。
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中,对房产、企业出资、有价证券、养老金等财产分割问题作出了相应规定。同时,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人民法院通过加大调解力度,努力促成当事人协议分割,在协议不成时,根据财产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依法保护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和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新京报:婚姻家庭关系具有浓厚的伦理道德属性,家事审判纠纷中的财产法关系则有强烈经济理性特征,人民法院如何协调二者关系,做好家事审判?
陈宜芳: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通过推进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出台司法解释、司法政策等,妥善处理婚姻家庭伦理性和财产法经济理性的相互关系,取得了一定的工作成效。
首先是转变家事审判工作理念。树立人性化审判理念,更多关注当事人的人格利益、安全利益和情感利益。法官在家事案件审理中更加注重实质正义、更加注重其他家庭成员的合理诉求、更加注重对弱势群体的差异性保护、更加注重家庭关系的修复。
同时,完善家事纠纷多元化解机制。2017年,最高人民法院牵头建立包括15家单位共同参与的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联席会议制度。2019年,会同全国妇联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合作建立健全妇女儿童权益保护工作机制的通知》,在家事调查、心理疏导等方面进一步细化联动工作机制。
探索创设家事审判特别程序。近年来,各地法院积极探索,建立了夫妻共同财产申报、心理辅导干预、家事调查、诉前调解、社会关护、案后回访、离婚证明书等一系列制度机制。
提升家事审判专业化水平。各地法院通过集中管辖家事案件、设立家事审判团队、培养专门家事法官等方式,着力强化机构人员配置;注重选任热爱家事审判工作,具有一定经验阅历、掌握社会学心理学知识的法官,持续打造家事审判专业队伍,有效提升家事审判专业化能力和水平。
加快建设家事审判配套设施。很多地方法院建设了符合家事审判特点的“圆桌法庭”,配置了沙盘分析室、单面镜观察室等设施,充分彰显家事审判人性化特点。
下一步,人民法院将在制定司法解释、开展审判等工作中更加注重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大力宣传和弘扬“家和万事兴”的中华民族传统家庭美德和文明进步的婚姻家庭伦理观念,推动形成社会主义家庭文明新风尚。
新京报记者 沙雪良
编辑 白爽 校对 刘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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