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乐颂》中樊胜美、关关和邱莹莹三个不同职业,性格迥异女孩一起合租,相互理解,共渡难关,过上了“房子是租来的,生活是自己的”的理想生活,奠下了深厚的友谊。一时间让人羡慕不已。
对于在外打拼的人来说,租房是在所难免的。而大多单身女性会选择合租,不仅在一定程度上能保障安全,如果像《欢乐颂》中一样志趣相投,还能交到三两好友,何乐而不为。杭州女孩林某是一个初入社会的应届毕业生,一个人到宁波这座向往已久的城市来打拼,心里也憧憬着能遇上几个不错的合租室友。
工作确定了,那么最首要的就是找房子了。自己孤身一人找房子,有点艰难,于是就找了房产中介公司帮忙,对于房子她提出了几点诉求:一、合租的要是单身女性或是男性,不能是情侣。二、房子整洁明亮,价格合适。
很快房产中介就给她介绍一个三室一厅的房子,位置、环境这些方面都还比较满意,1000元一个月,押一付三,价格也在她能接受的范围内。她再次询问了室友的情况,中介人员和她说室友是两个单身的小姐姐,她没有犹豫就定下了。
但是住进去没多久后,却发现合租的不是两个漂亮小姐姐,而是两对情侣,这对单身狗来说,可是一万点暴击。她之所以要求不和情侣合租,不仅是因为看他们撒狗粮虐心,还有就是和情侣同住多有不便,毕竟情到浓时,难免动静大了点,容易打扰被人休息。
果不其然,房子隔音效果不好,一到晚上,两对情侣房间的声音就开始此起彼伏,林某尴尬不已,经常被吵得睡不好,第二天工作也打不起精神,如此恶性循环下去,肯定是不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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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让她难以接受的是,其中一个小姐姐的男朋友,经常在大早上只穿着裤衩,在房间的公共区域晃荡,实在有碍观瞻,于是她找到了当时给她办理租房的中介,要求退租。
热情友善的中介一听要退租,态度一百八十度反转,直言:“如果现在退租就是违约,需要赔偿两个月房租,如果换房就要多交一个月房租。”这两种结果林某都不能接受。中介见协商无果,态度就轻慢了,说:“那你也去找个男朋友呗。”
她认为是中介违约在先,自己明明要求的是单身室友,入住之前他们也强调了是两个单身小姐姐,结果变成了两对情侣,有隐瞒实情的嫌疑。
《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二条:中介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中介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在租赁房子时,为了避免欺诈、隐瞒的情况出现,可以依法附加一些条款,如担保条款、附期限条款、附条件条款等,以保证合同顺利履行。如果林某将不与情侣合租这一条写进合同和附加条款里,那么房产中的行为就违反了合同的规定,林某可以解除合同,房产中介还要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没有写进合同里,只是口头约定,只要林某拿出当初的沟通记录或举出其他相关证据,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不和情侣合租并不违法,也没有违反公序良俗,因此即便是口头约定,只要意思真实,也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可以算作合同内容之一。但如果林某没有任何证据,就只能吃了这个哑巴亏。
林某本就是只身在外,多次沟通无果后,为了尽快拜托这个尴尬的处境,她一边寻找合适和房子,一边将房子挂出去,希望能找到不介意情侣合租的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716条的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造成租赁物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其实这种未经过出租人同意的情况就出租房屋的情况,是不被提倡的,容易产生纠纷,因此林某挂了一个多月,都无人问津。
孤立无援的林某只能找来媒体帮忙,媒体介入后,房产中介公司也派了专人来解决这个问题。中介公司表示,他们并没有欺瞒租客,在林某入住之前,两个小姐姐的确是单身,可能是在那之后,就找到了男朋友。
这种说法能不能站住脚,只要稍稍问问就知道了。即便是两人后来找的男朋友,中介既然已经与林某约定了,也应当提前与其他两个租客知会,以免引发租客之间的纠纷,但中介并没这么做。
虽然中介后来提出将房租降到800一月,但这不能解决林某的根本问题。租房是大多数异地拼搏的人都会经历的事,遇上好的室友和房东,是一生之幸,但如果像林某这般遇上不太文明的室友,就是件闹心的事了。
在本案中,房产中介的做法也被不少租房人议论,在租客发生纠纷时,房产中介或是房东应该协助解决,而不是拿冷漠的合同条款当令箭,放任矛盾进一步扩大。如果房产中介能在租房前说清真实情况,这场纠纷就不会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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