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拟出台地价测算规则 取消安居房、人才房
4月6日,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发布了《深圳市地价测算规则(修订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众征集意见。
《规则》是为配合推进深圳市保障性住房体系调整工作,建立与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性租赁住房、共有产权住房相适应的配套地价标准,推动深圳市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
《规则》提到,目前,深圳市住房建设局正在牵头制定我市保障性住房相关政策,取消了原来的安居型商品房、人才住房等住房类型,新增了保障性租赁住房(细分为政府组织配租和社会主体出租两种类型)、共有产权住房等住房类型,同时对保障性住房的租金、售价水平进行了调整。
观点新媒体查阅,此次修订的主要内容包括三项。
第一,建立新的保障性住房体系配套地价标准。
本次《规则(修订征求意见稿)》,根据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深圳市司法局组织起草的《深圳市保障性住房规划建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等政府规章,对我市保障性住房类型、租金及售价标准调整的规定,在充分考虑原公共租赁住房、安居型商品房和人才住房的地价水平的基础上,对即将施行的保障性住房地价标准进行了规定。调整后的公共租赁住房地价计收规则保持不变;保障性租赁住房区分政府组织配租和社会主体出租两种类型,根据不同的租金水平规定了不同的地价标准;共有产权住房则根据住房建设主管部门的销售定价情况与原《规则》中出售型公共住房的价格水平进行了规定。
第二,完善产业用地地价标准精准助力实体经济发展。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的通知》(深府函[2021]43号),在《规则(修订征求意见稿)》中统一规范优质产业空间供给试点项目地价标准。同时规范产业发展导向修正系数适用情形。
第三,进一步规范地价管理工作。
在原工业、住宅、办公、商业的基础上进一步细化土地价格类型,新增四种用地类型(新型产业、酒店、公共管理与服务设施、公用设施用途)土地的市场价格,对相关的修正系数作相应调整并优化相关表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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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政府资产处置补缴地价标准,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盘活存量资产扩大有效投资的意见》文件精神,促进我市政府闲置资产的盘活利用和良性循环。
提高土地使用年期测算精度,明确宗地地价测算中土地使用年期的计算从地价测算时点起至土地使用期满时点为止,不足1年的按实际天数计算。
同时,统一地上、地下连通空间地价规则,进一步与《深圳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办法》(作政策衔接,对不同政策中地上、地下连通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地价规则进行统一规范,明确全天候向公众开放的按照公共通道用途计收地价,不能全天候向公众开放的按照地上、地下连通空间的实际使用用途计收地价。
另外,完善留用土地利用条件变更情形、划拨方式供应土地利用条件变更情形、容积率小于1情形的地价测算规则。
广州黄埔区、开发区发布城市更新行动若干措施
4月7日,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政府、广州开发区管委会印发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关于实施城市更新行动推进城市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
据观点新媒体获悉,措施提到,将科学分片分类施策。深刻把握城市发展规律,把全周期管理理念贯穿城市更新工作全过程,坚持集约发展、统筹谋划和“拆治兴”并举,加强历史文化和自然生态保护,按照“保护优先、规划引领、因地制宜、分片施策、分类指导、分步推进”的原则有力有序实施城市更新行动。
其中,海丝城片区紧盯“综合更新、文化传承”,着重推进低端低效物业和城中村改造,大力推进老旧社区微改造,加快推动珠江岸线企业搬迁改造和港口码头转型升级,助推珠江黄金岸线黄埔段高质量发展;科学城片区紧抓“功能完善、补齐短板”,大力开展片区统筹、功能织补,补齐高端公共服务设施短板,提升科技创新配套、高端商业服务功能和居住空间承载力;知识城片区紧扣全域综合整备,重点运用储改结合、增存联动,保障产业园区、创新园区连片整体开发和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实现地区功能和结构优化调整,助力乡村振兴发展。
同时,措施强调,要强化方案并联审批、容缺受理信任审批、强基赋权提升效能。
措施还表示,要完善标准降低成本。首先,已被政府征地补偿的房屋,不得纳入改造范围;对已取得政府征拆回迁安置补偿,在改造范围内未有办理房产权证(或宅基地证)房屋的户,该户不得计入以“户”方式核定复建量的户数统计,也不得计入符合“一户一宅”的户数统计;村民在旧村改造范围内有未补偿的合法住宅(有房产证或宅基地证的除外),原政府征地回迁安置面积(含弃产面积)未达到旧村改造复建量计算标准的,可按旧村改造复建量补齐差额。
其次,旧村改造项目原则上按照4年时间临迁费核算改造成本。城市更新项目专项评估报告涉及改造成本核算的,应先行征求各行业主管部门意见后(审查必要性和建设标准),再委托第三方进行复核。
再者,专项评估报告涉及的改造成本对应融资面积按照不考虑旧改因素的融资地价进行折算,且对超出6亿/平方公里标准部分,仅能通过融资产业载体进行平衡。因用地或规划限制无法平衡改造成本的城市更新项目,经区城市更新领导小组专题会议审议,其改造范围内的市政道路、河涌整治、高压线迁改等公共性专项建设费用可不纳入改造成本,由区财政承担,具体工程由区相关部门负责实施。
同时,措施明确,要优化弃产处置方式。旧村改造项目如有超出回迁安置需要的弃产房屋面积,改造主体可参照我区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补偿指导意见有关房屋货币安置补偿标准,从纳入改造成本、转为新增融资住宅销售等方式平衡弃产货币安置费用,超出标准以外的费用由改造主体自行承担。原则上按以上两种方式计算后的项目总建筑面积不得高于项目原总建筑面积。
鼓励增加公共用地。城市更新项目需进行土地置换的,如相互置换的用地最短直线距离不超过2千米,且置换后实施方案中的公益用地面积不少于建新区总用地面积30%,对用地类型为绿地、道路等公益用地的城市用地,可按毛用地面积相等的方式与政府用地进行置换。
同时,拆迁资金保障方面,改造主体在旧村改造项目合作企业确认后6个月内须按照区城市更新工作领导小组专题会议审议通过的项目实施方案改造成本中的4年临迁费标准向属地街镇缴纳银行无条件履约保函作为拆迁保证金,拆迁保证金可根据临迁费发放进度逐期核销,但须确保留有不少于1年临迁费金额;在项目实施方案批复后,改造主体需在3个月内缴交复建安置资金,已缴纳的拆迁保证金可相应抵扣或转化为复建安置监管资金。
已批复的旧村改造项目实行分期建设的,当期安置地块的复建安置监管资金及项目拆迁费用须采用无条件银行履约保函加现金方式足额缴存,其中现金比例不低于30%。
同时,措施还从统筹解决规模缺口、退征用地供给、加快用地报批进程、提升资金使用效率等多个方面进行了明确。
贵州税务局出台28条措施支持民营经济发展 涉及中小微企业经营问题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出台《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助力新时代民营经济发展若干措施》。
据悉,该《措施》重点围绕中小微企业经营成本高、融资难、维权慢等突出问题,聚焦落实落细各项惠企政策,具体化、差别化、精准化制定12方面28条支持发展措施。
在助推产业转型升级方面,《措施》健全完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落实机制,对符合条件的行业、企业,继续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积极支持新经济、新业态、新模式发展。
在加强服务围绕“四新”主攻“四化”主战略方面,《措施》围绕落实惠企政策,提出加大对支持乡村振兴、实施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行动、服务绿色经济发展、推动文旅经济发展等相关税费优惠政策的宣传解读和执行落实。
在强化政策宣传辅导方面,《措施》打造民营企业线上税费业务学习平台,与省工商联等部门共同组建税收志愿者服务团队,推出分行业税宣产品。
郑州:承租公租房、保租房的家庭公积金提取金额最高可为3.6万元
4月7日,郑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了关于住房公积金租房提取和购房贷款有关事项的通知。
《通知》表示,支持通过租赁方式解决住房问题。承租郑州市公租房、人才公寓、保障性租赁住房或其他租赁住房的,年度内可通过“郑好办”线上平台或线下多次提取住房公积金,单缴存家庭年提取金额为18,000元,双缴存家庭年提取金额为36,000元。
加大对刚性及改善性住房需求的支持力度。针对刚性住房需求,购买家庭首套住房、首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夫妻双方均满足贷款条件的,最高贷款金额为100万元;仅购房人满足贷款条件、家庭第二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的,最高贷款金额为80万元。连续正常缴存6个月以上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贷款金额不再结合家庭缴存账户余额认定。
据悉,该通知未涉及的提取和贷款政策,继续按照原有关规定执行。通知自2023年4月10日起执行,在执行前已经签订购房合同(经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或已通过初审的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继续按原政策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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