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外处方回扣,多地严打!_处方_药店_院内

作者:赛柏蓝

来源 | 赛柏蓝

作者 | 陈芋

01

院外处方涉贿

最高可罚300万元

日前,上海市市监局公布一批商业贿赂典型案例,其中一起“上海复美东佳大药房商业贿赂案”涉及院外处方回扣、行贿等问题。

该药店为了提升硫辛酸、头孢克肟、特尔津、安胎益母、静丙、白蛋白、奥硝唑、阿奇霉素和头孢克肟10片装等药品的销量,在2022年3月至2022年7月期间,按照对应销量向上海某医院多名医生行贿。

上海市市监局表示,该案件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涉嫌犯罪。

按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九条要求: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七条规定贿赂他人的,由监督检查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处十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目前,上海徐汇区市场监管局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将该案移送公安部门办理。

药店通过向医生行贿来换取“处方外流”并非个例。

据浙江杭州萧山区市场监管局今年1月公布的消息,杭州为善堂大药房有限公司自2020年7月22日以来购入600盒某银离子抑菌剂于萧山某医院周边独家销售,该药店法人授意萧山某医院医生在打印给患者的院处方笺手写该品牌抑菌剂(含简称等)且备注涉事药店名称,使消费者以为购买的消毒产品是药品,造成消费者高价购买消毒产品(进价35元/盒,售价178元/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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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悉,至案发时涉事药店已售475盒上述消毒产品,其中363次系处方引流方式销售。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九条规定,该药店被处罚款10万元。

可以看到,除了医院与药企、医生与医药代表外,零售药店,尤其是院边店也在带金销售、处方回扣中“活跃”起来。

02

院外市场体量或将打平院内

合规成处方外流的“拦路虎”

此前,由于进院流程复杂,以及医院绩效考核、药占比等要求,院内自费药房成为医院自费药销售的重要窗口。

2020年2月,国家卫健委发布 《关于印发加强医疗机构药事管理促进合理用药的意见的通知》 ,明确提到禁止医院开设自费药房,广东、四川、湖北、江苏等多地都曾展开院内药房清理。

伴随院内监管持续高压,院内药房虽被清理,但需求并未消失,其中一部分处方则流向了院外。

米内网曾在《2021年医药终端格局和工业百强结构变化》报告中提出,2019年院内市场规模达到13000亿元左右,院外市场约9000亿元;而到2029年,院外市场将以16000亿的总体量,打平甚至超过院内市场。

此外,在常态化集采影响下,有原研药厂家“放弃”院内市场而转战院外市场。

同时,IQVIA数据显示,2020年在我国院外市场中,零售渠道处方药销售约占47.9%,且该比重在近年来呈增长态势。

院边店又是在院外承接处方最主要的载体。

对院边店来说,刚需和品牌产品是流量导入的关键,如辉瑞的阿托伐他汀钙片、拜耳的硝苯地平控释片等集采未中选原研药,在实体药店仍有较好销量;高毛利延伸产品优势是院边店盈利的重点。

考虑到医院、医生利益等因素,处方外流的道路注定不会是一马平川。有业内人士认为,鉴于处方管理的要求,合规是“拦路虎”之一,所以,院边店与互联网医院合作,通过互联网平台将处方进行合规处理完成处方外流承接,将是一个重要选项。

03

多地展开治理“院外回扣”专项行动

《医疗保障法》将带来最严监管

患者、处方向院外流动,带金销售、回扣等违法行为也随之走向院外,同时,各地也把更严格的监管推向了院外。

2022年10月,山西省药监局发布《关于做好在全省公立医院常态化开展治理院外购药吃“回扣”问题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明确将院外购药吃“回扣”问题专项整治工作同药品经营和使用专项检查工作相结合。

重点核查院边店的“票、证、账、货、款”等内容;坚决杜绝白条、便条等非正规处方销售处方药品的行为。

根据有关部门通报信息,对院外购药数量金额较大的药店进行约谈、提醒,对发现的违规“统方”等线索及时通报卫健部门,对多次违规、情节严重的企业在依法从重查处同时,列入“黑名单”,重点检查,重点监管。

不只山西,江苏、北京、广西等地的医保局、医管局或卫健委等也曾专门发布相关文件通知,明确禁止医务人员引导患者到指定药店、公司购买药品和耗材,重点查处在医疗机构内发生医务人员违规让患者到指定地点购买药品(耗材)的行为。

由于绝大多数院边店都为医保定点药店,医保部门也将成为监管的重要一环。

2021年6月,国家医保局发布《医疗保障法(征求意见稿)》,对院内院外定点医药机构均提出严格要求。

例如,定点医药机构发生医疗保障基金使用不规范行为,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责令退回,处造成损失金额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定点医药机构暂停相关责任部门6个月以上1年以下涉及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的医药服务。

如果有意为之,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责令定点医药机构暂停涉及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的医药服务,直至由医疗保障经办机构解除服务协议;有执业资格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吊销执业资格。

如果造成医疗保障基金重大损失或者其他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除罚款外,涉事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在5年内将被禁止从事定点医药机构管理活动。

院外合规是长远趋势。对药店而言,除严格按照GSP要求进销药品的基础要求外,对处方流转、处方药销售更需加倍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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