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日报讯 (全媒体记者章程)用人单位在医疗期内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劳动者在已经获得赔偿金的情况下,还能主张医疗期内全部病假工资及医疗补助费吗?广东一名员工为此就将公司告上了法院讨说法。记者昨日获悉,本案经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后,改判支持了员工主张的病假工资及医疗补助费。
2015年6月29日,杨某某以膝盖疾病导致下肢瘫痪为由向龙某公司请假至7月20日;7月18日,因需住院治疗,杨某某请求继续请假,龙某公司确认收到短信;7月24日,龙某公司以杨某某“自离”为由解除劳动关系。双方确认杨某某上班至2015年6月28日。
杨某某因不服劳动仲裁诉至法院,请求判令龙某公司支付其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2015年6月29日至2016年5月30日期间的病假工资以及不低于九个月的医疗补助费和医疗费用等。
一、二审法院审理仅支持其病假工资至2015年7月24日。杨某某不服,向检察机关申请抗诉。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认为,结合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等有关病假工资、医疗补助费的规定,劳动合同合法终止时劳动者可获得病假工资,用人单位在无过错解除劳动关系以及劳动合同期满终止的情况下尚需支付医疗补助费,根据“举轻以明重”的原则,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亦不能免除其责任。
鉴于赔偿金与病假工资、医疗补助费的性质和功能不同,故明确用人单位应承担向劳动者支付医疗期内病假工资及医疗补助费的责任。
为此,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改判用人单位应支付劳动关系解除后剩余医疗期内病假工资及相当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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