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深圳。吴女士花4800元买了一个重10.78克的金手镯送给外甥女女当礼物,这天家庭聚餐时吴女士发现手镯颜色发暗,扣眼开裂,她把金手镯拿回店里讨说法,店员称:这是假货,但不是我们卖出去的。
吴女士一年前送给姐姐女儿一个金手镯,在这次和姐姐一家进行家庭聚餐时发现手镯明显变色,而且还出现了损坏。按说不应该是出现这样的情况,吴女士不放心,就直接把金手镯带回了店里进行检测。
店员接过吴女士的金手镯,用火烤了烤就发现变黑了,这检测结果说明了它不是十足真金的,因此店员判定这是个假货。上秤一称重,发现重量也比发票上注明的轻0.5克。
店员再仔细辨认,发现手镯上没有该店的含金量钢印和徽标,手镯扣眼是断开的,像是人为造成的。
店员认为,不排除被调包了的可能性,由此判断,这不是从她们店卖出去的。
店家表示,整个饰品的金额不算大,她们同意给吴女士更换一个同等价值的,这已经是充分考虑到吴女士老顾客身份才申请到的特殊处理了。
但吴女士不认可这样的处理方式。吴女士认为,金手镯就是自己亲自从该店买的,而且要用一个和这个一模一样的重量仅相差0.6克的金手镯去掉包也几乎没有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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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女士认为,该店卖了假货,假的金手镯被孩子戴了一年都没摘下来过,说不清楚会不会对孩子带来什么不好的影响。吴女士要求该店除了退货外,还应给自己作出适当的赔偿。
1、吴女士索要赔偿有法律依据吗?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指出: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费用的三倍。
如果该店确实是知假卖假的话,就属于商业欺诈行为了,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就应该受到退一赔三的处罚。
但店方不能接受吴女士的赔偿要求。店方认为,她们所有产品都是经过权威检验合格确认符合标准才会卖。所以店方不存在欺诈行为。
店方认为吴女士当初买金手镯时可以现场验货,或在买的三天内不满意可以来店里无偿调换。但是吴女士的金手镯都已经佩戴了一年了,就很难核查实际情况的真伪了。
店家的说法似乎也不是没有道理。但作为一个普通消费者,吴女士又哪里有能力在买手镯时现场验真假呢。
虽说有有三天内不满意可以来店里无偿调换的规定,但三天内金手镯的问题还没表现出来,这样的规定对她又有什么意义呢?
至于说吴女士的手镯已经佩戴了一年了,就很难核查真伪的说法,作为专业经营金首饰的店,相信还是有能力有办法对该金手镯是否是出自她们的店作出鉴定的。
2、如果吴女士是用掉包货来索赔,属于什么行为?
如果吴女士是用掉包货来索赔,那就属于诈骗行为了。诈骗行为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私财物的行为,数额较大时构成诈骗罪。
诈骗行为从形式上包括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行为人需要有非法占有的故意;从实质上说是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进而导致被害人自愿转交财务。
《刑法》第266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
诈骗公私财物价值在3000至1万元以上,被定性为数额较大;3万元至10万元以上被定性为数额巨大。
价值4800元,退一赔三的总额不到2万元,仍然属于数额较大的范围。如果涉及诈骗罪,当事人会被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
3、既然店方认定金手镯不是出自该店,为什么该店又同意给吴女士更换一个同等价值的?
该店的解释是:这是充分考虑到吴女士老顾客身份才得到的特殊处理。可问题是,如果吴女士是拿的一个掉包的东西来店里进行索赔,这个性质可就属于诈骗行为了。
面对来自己店里进行诈骗的顾客,店里不仅没有追究,反而同意接受假冒手镯,让顾客重新选一个真货带走,这是很难解释得通的行为。
目前,双方已就此事已经达成了和解,具体的和解方式不详。
虽然事情已经得到了解决,但留给大家心中的问号却没有被拉直。
对于吴女士的这桩维权事件,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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