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港区政府公布三起行政处罚决定书:
对秦皇岛建一医院、秦皇岛市海港医院、秦皇岛市卫校医院等三家医院进行处罚
详情如下:
01
建一医院行政处罚决定书
秦皇岛市海港区医疗保障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姓名或名称):秦皇岛建一医院
主体资格证件名称及号码: 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住所或地址: 秦皇岛市海港区先锋路60号
2023 年 3月 10日,本机关对你(单位)涉嫌作业疗法/日常生活动作训练重复收费 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查明,你(单位)作业疗法/日常生活动作训练重复收费 。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的规定,具体有现场检查笔录、现场检查照片、责令整改情况复查照片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的规定,具体有现场检查笔录、现场检查照片、责令整改情况复查照片、笔录,该单位负责人询问笔录等证据为凭。
该单位对拟作出的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无异议,现依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责令经办机构追回损失基金陆万陆仟陆佰捌拾柒元叁角(¥66687.3元),处以罚款人民币陆万陆仟陆佰捌拾柒元叁角(¥66687.3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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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如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应按法律规定的期限确定)向海港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如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应按法律规定的期限确定)直接向 海港区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海港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依法律规定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可以写“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罚证字第07010025号
02
海港医院行政处罚决定书
秦皇岛市海港区医疗保障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姓名或名称):秦皇岛市海港医院
主体资格证件名称及号码: 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住所或地址:秦皇岛市海港区文化路131号
2023 年 3月 10日,本机关对你(单位)涉嫌作业疗法/日常生活动作训练重复收费 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查明,你(单位)作业疗法/日常生活动作训练重复收费 。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的规定,具体有现场检查笔录、现场检查照片、责令整改情况复查照片、笔录,该单位负责人询问笔录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的规定,具体有现场检查笔录、现场检查照片、责令整改情况复查照片、笔录,该单位负责人询问笔录等证据为凭。
该单位对拟作出的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无异议,现依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责令经办机构追回医疗保障基金人民币陆万贰仟贰佰叁拾肆元(¥62234元),处以罚款人民币陆万贰仟贰佰叁拾肆元(¥62234元)的行政处罚。
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如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应按法律规定的期限确定)向海港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如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应按法律规定的期限确定)直接向 海港区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海港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依法律规定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可以写“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罚证字第07010025号
03
卫校医院行政处罚决定书
秦皇岛市海港区医疗保障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姓名或名称):秦皇岛市卫校医院
主体资格证件名称及号码: 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住所或地址:秦皇岛市海港区燕山大街400号
2023 年 3月 10日,本机关对你(单位)涉嫌作业疗法/日常生活动作训练重复收费 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查明,你(单位)作业疗法/日常生活动作训练重复收费 。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的规定,具体有现场检查笔录、现场检查照片、责令整改情况复查照片、笔录,该单位负责人询问笔录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的规定,具体有现场检查笔录、现场检查照片、责令整改情况复查照片、笔录,该单位负责人询问笔录等证据为凭。
该单位对拟作出的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无异议,现依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责令经办机构追回损失基金贰万陆仟柒佰柒拾捌元陆角(¥26778.6元),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万陆仟柒佰柒拾捌元陆角(¥26778.6元)的行政处罚。
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如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应按法律规定的期限确定)向海港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如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应按法律规定的期限确定)直接向 海港区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海港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依法律规定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可以写“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罚证字第070100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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