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第一帮帮团消息:泉州一男子阿宇在3月19号前往惠安参加同学阿亮的婚礼,宴席中阿宇与其他七位同学一桌,期间新郎阿亮的亲朋与阿宇等人敬酒划拳,随后阿宇与同学又回敬其亲朋,酒后阿宇身体不适,送医后抢救无效不幸离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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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发:小伙婚宴后身亡新郎成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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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宇的家人认为,作为婚宴主办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新郎阿亮一方认为,婚宴上阿宇喝酒是其个人行为,现场三十多桌宾客,确实没有留意到。调解小组认为,阿宇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就其饮酒引起死亡,承担主要责任,而阿亮一方作为婚礼主办方则应承担次要责任。
经过调解小组和惠安县螺阳镇司法所的调解,双方达成一致意见,新郎方一次性给予阿宇家属20万元的慰问补助金,纠纷就此了结。
这样的案例
在泉州还有很多
泉州23岁年轻小伙意外身亡!11个朋友赔7万元
23岁的丁某为晋江市陈埭镇西坂村人。2018年11月4日晚,丁某与许某、张某、王某等11位朋友一起,前往晋江某火锅店聚餐, 边喝酒边聊天,直至11月5日凌晨。令人没想到的是,就在聚会即将结束时,丁某突感身体不适。发现丁某身体出现异常情况后,一起喝酒的几个人有的连忙上前搀扶,有的第一时间拨打120急救电话求救。遗憾的是,丁某被送往医院经抢救无效,不幸死亡。
据西坂村村民丁女士等人介绍,死者丁某生前在帮一个亲戚照看“皮料店”,工资不高。其父丁某某年轻时在一起意外事件中受了伤,无法干活且还得不间断吃药。丁某的母亲在打短工,工资不高。 丁家经济非常困难,至今仍然向别人租借房子住。
与丁某一起吃饭喝酒的11名当事人主动提出 “愿意出于人道主义,给予丁某的家人一点‘慰问金’”。因此,在村委会的主持调解下,丁某的父亲丁某某于11月9日与上述许某、张某等11人达成和解,并在西坂村委会干部的主持、见证下,双方签订了《调解书》。
《调解书》内容为:经甲乙双方协商,乙方等人出于人道主义,关心慰问死者家属,分别出慰问金人民币:许某20000元、张某10000元、王某2500元、胡某2500元、林某12000元、王某某3000元、黄某15000元、李某3000元、宋某3000元、高某3000元、刘某3000元。此事经调解至此,甲乙双方不再有异议及其他要求,包括上诉法院、公安等。
此外, 还有一些案例也在警醒大家: 痛心!出事了!泉州17岁女孩酒后溺亡!同饮者和相关单位成被告!别让悲剧再发生!
这些 血淋林的案列
都在告诫我们
喝酒助兴虽好
但不可贪杯,更不要任性劝酒!
什么情况下一起喝酒要担责?
生活中,朋友聚会、工作应酬等场合,难免大家会喝上几杯。那么共同饮酒喝出事故,同饮者需要为意外担责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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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联冠律师事务所副主任游贻静律师表示,因饮酒引发身亡,共同饮酒者并非一定会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根据侵 权责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共同饮酒者对彼此的人身安全负有一定的注意义务。共同饮酒者有下列情形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一)故意灌酒或是恶意劝酒。故意对饮酒人进行灌酒或者是明知其不能喝酒或是喝酒后会引发不良反应而故意要求其喝酒。
(二)在饮酒人醉酒后不履行劝阻义务,在明知饮酒人不能喝酒而不进行劝阻,或是酒后要从事不宜酒后从事的事情如开车、高空作业而不进行劝阻。
(三)饮酒人出现危险的情况下而不履行救助、护送义务,这种情况只有在饮酒人因饮酒出现危险的情况需要他人照顾,其他共同饮酒人才需对其照顾,护送饮酒人到安全的地方。
上述是同饮者具有过错行为的情形,此外,还存在一种无过错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32条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比如一位酒友只劝另一位酒友饮用了少量的酒,结果却诱发了对方疾病甚至死亡后果的发生,而劝酒者先前不知其病情,被劝酒者也认为少量饮酒不会发生危险。此时也有可能酌情地承担少许的赔偿责任。
故此,饮酒者之间应当承担适当的互相提醒、劝阻、照顾、帮助义务,不能强制劝酒、灌酒。违反上述义务的,应当承担责任。
做到以下四点,酒友不需担责
第一,不强迫性劝酒
无论什么场合,什么情况,对方什么身体状况,均是不劝酒,随意最好;
第二,劝阻少饮,尽到提醒和照顾义务
明知对方不能喝酒,在明知对方身体有疾病或者对方已经明确表示身体不适的情况下,劝对方不饮酒或者如对方自愿要喝,要做到劝阻少饮,尽到提醒和照顾义务;
第三,将醉酒者安全送达
对于酒友醉酒的,清醒酒友应当预见到醉酒者已经失去或即将失去对自己的控制能力,在无人照顾的情况下存在危险的发生,因此,清醒酒友应当将醉酒者安全送达,避免担责;
第四,酒后驾车及时劝阻
对于醉酒的酒友要驾车驶离,其他人应当劝阻其不得驾车,如果未加劝阻则有可能承当相应责任,但是如果已尽到劝阻义务,而对方不听劝阻的情况下,酒友是可以免责的。
拿命换来的教训!
为了悲剧不再发生!
爱喝酒的,出门应酬的
爱劝酒拼酒的
赶紧都互相提醒吧!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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