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名称核准规定(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_企业名称_核准_名称

本文目录

  •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
  • 哪些企业名称需要国家工商总局核准, 对企业名称有哪些核准要求呢
  • 公司名称注册有什么规定
  •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应注意哪些事项
  • 公司注册:工商总局核名的要求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企业名称管理,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国境内具备法人条件的企业及其他依法需要办理登记注册的企业。第三条 企业名称在企业申请登记时,由企业名称的登记主管机关核定。企业名称经核准登记注册后方可使用,在规定的范围内享有专用权。第四条 企业名称的登记主管机关(以下简称登记主管机关)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主管机关核准或者驳回企业名称登记申请,监督管理企业名称的使用,保护企业名称专用权。
  登记主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对企业名称实行分级登记管理。外商投资企业名称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定。第五条 登记主管机关有权纠正已登记注册的不适宜的企业名称,上级登记主管机关有权纠正下级登记主管机关已登记注册的不适宜的企业名称。
  对已登记注册的不适宜的企业名称,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要求主管机关予以纠正。第六条 企业只准许用一个名称,在登记主管机关辖区内不得与已登记注册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或者近似。
  确有特殊需要的,经省级以上登记主管机关核准,企业可以在规定的范围内使用一个从属名称。第七条 企业名称应当由以下部分依次组成:字号(或者商号,下同)、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组织形式。
  企业名称应当冠以企业所在地省(包括自治区、直辖市、下同)或者市(包括州,下同)或者县(包括市辖区,下同)行政区域名称。
  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下列企业的企业名称可以不冠以企业所在地行政区划名称:
  (一)本规定第十三条所列企业;
  (二)历史悠久、字号驰名的企业;
  (三)外商投资企业。第八条 企业名称应当使用汉字、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名称可以同时使用本民族自治地方通用的民族文字。
  企业使用外文名称的,其外文名称应当与中文名称相一致,并报登记主管机关登记注册。第九条 企业名称不得含有下列内容和文字:
  (一)有损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
  (二)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
  (三)外国国家(地区)名称、国际组织名称;
  (四)政党名称、党政军机关名称、群众组织名称、社会团体名称及部队番号;
  (五)汉语拼音字母(外文名称中使用的除外)、数字;
  (六)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第十条 企业可选择字号。字号应当由两个以上的字组成。
  企业有正当理由可以使用本地或者异地地名作字号,但不得使用县以上行政区划名称作字号。
  私营企业可以使用投资人姓名作字号。第十一条 企业应当根据其主管业务,依照国家行业分类标准划分的类别,在企业名称中标明所属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第十二条 企业应当根据其组织结构或者责任形式,在企业名称中标明组织形式。所标明的组织形式必须明确易懂。第十三条 下列企业,可以申请在企业名称中使用“中国”、“中华”或者冠以“国际”字词:
  (一)全国性公司;
  (二)国务院或其授权的机关批准的大型进出口企业;
  (三)国务院或其授权的机关批准的大型企业集团;
  (四)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的其他企业。第十四条 企业设立分支机构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企业名称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在企业名称中使用“总”字的,必须下设三个以上分支机构;
  (二)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分支机构,其企业名称应当冠以其所从属企业的名称,缀以“分公司”、“分厂”、“分店”等字词,并标明该分支机构的行业和所在地行政区划名称或者地名,但其行业与其所从属的企业一致的,可以从略;
  (三)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分支机构,应当使用独立的企业名称,并可以使用其所从属企业的企业名称中的字号;
  (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分支机构再设立分支机构的,所设立的分支机构不得在其企业名称中使用总机构的名称。第十五条 联营企业的企业名称可以使用联营成员的字号,但不得使用联营成员的企业名称。联营企业应当在其企业名称中标明“联营”或者“联合”字词。第十六条 企业有特殊原因的,可以在开业登记前预先单独申请企业名称登记注册。预先单独申请企业名称登记注册时,应当提交企业组建负责人签署的申请书、章程草案和主管部门或者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哪些企业名称需要国家工商总局核准, 对企业名称有哪些核准要求呢

一、需要国家工商总局核准名称的范围:1、不带行政区划的内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名称变更核准;2、中间带(中国)的外商投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名称变更核准二、不带行政区划及中间带(中国)企业名称的要求:1、不带行政区划的内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五千万人民币以上;2、中间带(中国)的外商投资企业:企业注册资本5000万人民币以上;外商独资企业或外方控股企业;使用外方出资企业字号3、不带行政区划不带行业特点的内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一亿人民币以上;三、国家工商总局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提交材料规范:(1)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投资人签字、盖章;内含指定委托书);文件范本请发邮箱索取;(2)投资人(股东)的资格证明(自然人为身份证复印件、企业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材料若为外文,应附加盖翻译公司公章的中文翻译件四、国家工商总局企业名称变更核准提交材料规范(1)企业名称变更核准意见书(注册地工商局出具、注册地工商局盖章);文件范本请发邮箱索取;(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委托企业盖章);(3)投资人(股东)的资格证明(自然人为身份证复印件、企业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4)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五、特别代理名称核准后的变更,如股东变更,注册地址变更,出资比例变更。

公司名称注册有什么规定

公司名称注册应符合下列规定:
1、设立公司应当申请名称预先核准,且由全体出资人、合伙人、合作者向有名称核准管辖权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2、申请注册的公司名称只能有一个,且不得与其他企业注册名称相同等其他规定。
法律依据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
设立公司应当申请名称预先核准。
第二十三条
申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应当由全体出资人、合伙人、合作者(以下统称投资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代理人,向有名称核准管辖权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交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应当载明企业的名称(可以载明备选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投资人名称或者姓名、投资额和投资比例、授权委托意见(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代理人姓名、权限和期限),并由全体投资人签名盖章。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上应当粘贴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应注意哪些事项

1、所需材料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提交材料规范(原件正本(收取)1份)。

2、窗口办理流程

窗口提交材料,窗口初审通过提交审批岗,审批岗通过后转打照岗、领照岗。申请人到窗口核准通知书。

3、网上办理流程

上传材料;审查;核准。

4、办理时限

法定期限:20个工作日承诺期限:1个工作日。

扩展资料

办理条件

1、企业名称一般应当由以下部分依次组成:深圳(市) + 字号(商号) + 行业(或者行业特点) + 组织形式;

2、所用商号不得与其它已核准或注册的相同行业或无标明行业的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商号)相同,但有投资关系的除外;

3、不得与其他企业变更名称未满1年的原名称相同;

4、不得与已注销登记或被吊销营业执照未满3年的企业名称相同;

5、名称冠“广东”的公司,须符合《广东省企业冠省名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

6、企业名称冠“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等字样的、或者在名称中间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的、或名称不含行政区划的,需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五条、第十条的规定,如深圳多有米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7、企业名称中不得含有另一个企业名称。企业分支机构名称应当冠以其所从属企业的名称;

8、企业名称应当使用符合国家规范的汉字,不得使用汉语拼音字母、阿拉伯数字等;

9、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应当由二个以上的字组成。行政区划不得用作字号,但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具有其他含义的除外;

10、企业名称不应当明示或暗示有超越其经营范围的业务。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企业名称预先核准

公司注册:工商总局核名的要求

对于工商总局的工商核名来说,要跟普通工商核名略有区别,会涉及到一些特殊名称的审核,包括以下要求:
1.名称核准基本要求
(1)不含行政区划的企业名称:
国家批准的;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登记注册的;
注册资本(或注册资金)不少于5000万元人民币的;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另有规定的。
(2)不使用国民经济行业类别用语表述企业所从事行业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企业经济活动性质分别属于国民经济行业5个以上大类;
企业注册资本(或注册资金)1亿元以上或者是企业集团的母公司;
与同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或者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中字号不相同。
(3)申请名称冠以“中国”、“中华”、“国家”、“全国”、“国际”字词的,提交国家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4)使用外国(地区)出资企业字号的外商独资企业、外方控股的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在名称中间使用“(中国)”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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