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目录
- 企业取名有哪些要求
- 我国法律对企业取名的规定是什么
- 企业取名要求是什么
企业取名有哪些要求
法律分析:企业名称应当使用符合国家规范的汉字,不得使用汉语拼音字母、阿拉伯数字。企业名称应当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除国务院决定设立的企业外,企业名称不得冠以“中国”、“中华”等字样。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第五十八条 法人应当依法成立。法人应当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住所、财产或者经费。法人成立的具体条件和程序,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设立法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有关机关批准的,依照其规定。
我国法律对企业取名的规定是什么
我国法律对企业名称的规定是:1。企业名称应当使用汉字,使用外文名称的,其外文名称应当与中文名称一致;2、企业名称不得包含可能欺骗或误解公众的内容;3、其他法律规定。《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八条 企业名称应当使用汉字,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名称可以同时使用本民族自治地方通用的民族文字。企业使用外文名称的,其外文名称应当与中文名称相一致,并报登记主管机关登记注册。 第九条 企业名称不得含有下列内容和文字: (一)有损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 (二)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 (三)外国国家(地区)名称、国际组织名称; (四)政党名称、党政军机关名称、群众组织名称、社会团体名称及部队番号; (五)汉语拼音字母(外文名称中使用的除外)、数字; (六)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
企业取名要求是什么
法律分析:根据规定,企业名称应当包含行政区划、字号、行业或经营特点、组织形式等成分,如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营的企业,名称中可以不包含行政区划。
法律依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
第六条 企业名称由行政区划名称、字号、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组织形式组成。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营的企业,其名称可以不含行政区划名称;跨行业综合经营的企业,其名称可以不含行业或者经营特点。
第七条 企业名称中的行政区划名称应当是企业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行政区划名称。市辖区名称在企业名称中使用时应当同时冠以其所属的设区的市的行政区划名称。开发区、垦区等区域名称在企业名称中使用时应当与行政区划名称连用,不得单独使用。
第八条 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应当由两个以上汉字组成。县级以上地方行政区划名称、行业或者经营特点不得作为字号,另有含义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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