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可染艺术基金会(李可染儿子是谁)_基金会_理事会_李可染

本文目录

  • 李可染儿子是谁
  • 李可染基金会艺术委员会具体地址是在哪
  • 邹佩珠的人物生平
  • 李可染之子艺术家李小可逝世,生前在业界的口碑如何
  • 李可染艺术基金会的组织章程

李可染儿子是谁

李庚 1950年生于北京。1986年在德国明斯克工业大学艺术学院主持东方艺术讲座。1986年至今在日本京都造型艺术大学学术部任艺术学教授。现任李可染画院执行院长,李可染艺术基金会学术委员,中国国家画院研究员,日本京都造型艺术大学教授、研究员。

 李小可  国家一级美术师,中央文史研究馆馆员,中国美术家协会理事,中国美术家协会中国画艺委会委员,中国摄影家协会会员,北京画院艺委会主任,李可染艺术基金会理事长,黄山书画院院长,中国西藏文化保护与发展协会理事,中国画学会理事,中国美术家协会河山画会副会长,黄宾虹艺术研究会会长。

  李小可自幼受家庭影响喜爱中国画,上世纪70年代开始协助父亲李可染创作、生活,并在父亲的指导之下系统研习中国山水画。80年代起先后三十余次深入西藏、青海、长江源头、黄河源头、甘肃等西部藏族地区进行写生及摄影创作,体验生活。近年来多次赴黄山、太行山、燕山等地写生。艺术创作在继承中国画传统和李可染艺术精神的同时,以开放的态度,注重吸取外来艺术的营养,深度地直面生活、时代,从对生活的强烈感受中寻找自己个性化的绘画语言,在重体验的基础上重表现,形成了特殊的水墨表现风格。古都北京、西藏、黄山成为艺术创作《水墨家园》系列的三个重要组成部分,其以鲜明的绘画语言、风格受到专业界的肯定和好评,同时得到海内外收藏界的关注和欢迎。2003年开始创作《藏迹》系列的版画作品,以对藏地特殊视角的人文关注和视觉表现的探索引起了美术和社会各界的强烈反响。多年来积极参与公共美术事业的推广普及,坚持中国山水画的教育,培育出一批中青年山水画画家、学生。策划了很多重要学术性的美术展览,并且特别关注西藏美术事业的发展。2005年以来赞助、策划了《雪域彩练》《大美西藏》西藏当代绘画展,为推动西藏当代绘画发展做出努力。2015年8月因纪念抗日战争胜利70周年阅兵仪式,特为天安门城楼主笔创作巨幅山水作品《众志成城》。
  水墨及版画作品被诸多美术馆、重要机构、海内外藏家等收藏。

李可染基金会艺术委员会具体地址是在哪

李可染艺术基金会
开放分类: 基金会
名称: 李可染艺术基金会
住所: 北京 (市)海淀区翠微中里 街道 12 号
类型: 公募 √ 非公募
公募基金会募捐地域: 全国 地方(具体地域)
宗旨:(20字以内)
发扬李可染爱国奉献精神,弘扬东方文化。
业务范围:(30字以内)
1.李可染艺术的研究;
2.国内外文化交流;
3.奖励资助美术家、理论家;
4.办学、研修班。
原始基金数额:(大写数字) 贰百壹拾万元(币种) 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姓名) 邹佩珠
(工作单位及职务)中央美术学院雕塑系讲师、雕塑
艺术创作研究所负责人、顾问、教授。
基金会登记时间:1998 年3月24日 批准文件/证书编号:基证字第1030号
业务主管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

邹佩珠的人物生平

邹佩珠创作了众多作品,其中最著名的有首都体育馆休息大厅的大型浮雕运动员像、北京工人体育馆掷铁饼运动员像、安徽宿县烈士陵园和河南革命纪念馆的彭雪枫烈士纪念碑雕像等。邹佩珠是世纪老人中多才多艺的女艺术家,不仅仅在雕刻艺术方面有着很高的成就,在水墨丹青方面更是有着很深的造诣。她给清华建校90周年题词“笔性墨情”,皆以其人性为本。尤其在给孙毅将军的题词中充分体现了自己对书法的独特审美感受和学术尺度。欣赏邹老的各类书法作品时完全感觉不到这是一位85岁的老人所作,其作品有古韵而又不失现代气息。绘画方面邹佩珠老人也有着独特的创意,1983年她创作的《虾》被李可染称赞比他本人画得还好。而1975年老人所作的《雨后的苏州洞庭东山农舍小景》,也受到美术界人士的好评。
邹佩珠老人现任李可染艺术基金会董事长、李可染旧居管理处名誉主任、中国书画函授大学和中央美术学院教授。作为李可染的亲密助手,邹佩珠老人为李可染的艺术创作贡献力量,她积极协助支持李可染 改革,发展中国山水画,陪同李可染写生,拍摄李可染教学电影片等工作。在李可染逝世后,为了把先生的艺术发扬光大、为了弘扬民族文化,邹佩珠老人怀着特殊情感,不知疲倦地主持出版了几十种李可染画集和书刊。为多次举办大型国内外展览、开展国内外文化交流活动及筹建李可染艺术基金会尽心尽力,作出了应有贡献。她将全部精力都献给了艺术事业。
2015年5月4日晚,著名雕塑家、已故画家李可染的夫人邹佩珠先生离世,享年95岁。她与李可染的儿子、艺术家李小可在朋友圈发出哀讯,证实了其母离世的消息。

李可染之子艺术家李小可逝世,生前在业界的口碑如何

近日,据有关媒体报道,李可染大师之子李小可大师,最近因为病痛折磨,最终于2021年4月20日11时在北京安静滴离开了人世,享年76岁,听到这个消息,我们不禁为之一颤,又一位世界大师离开了世界,这对于书画界无疑是一个巨大滴打击。

李小可大师滴一生可谓称得上是传奇滴一生,是著名艺术家、中央文史研究馆馆员、北京画院艺委会顾问、还担任着李可染艺术基金会名誉理事长。

李小可大师滴一生可圈可点,1944年出生在江苏徐州,这个美丽滴地方。1960年顺利滴考进了中央美术学院附中,已经算得上非常厉害了,1978年,则跟随父亲李可染去学习画山水画,这几经就算滴上有功底滴,因为1979年进入北京画院,2003年开始创作《藏迹》系列滴画作作品,但是李小可大师对自然有自己独特滴看法,并通过这种独特滴看法,用画画滴形式表达出来,让外界滴众多媒体对画面中表达滴情感和风景很感兴趣,导致了李小可大师滴画一下子就出名了,李小可大师一直还在推崇公共画画事业,坚持中国山水画的教育,培养出一批又一批滴卓越画师,并且很关注西藏方面滴画画事业,从2005年以来赞助、策划了《雪域彩练》《大美西藏》《藏缘》这些西藏当代绘画展,为推动西藏当代绘画发展做出巨大滴努力。2015年8月因为悼念抗日战争胜利70周年阅兵仪式,于是为城楼创作巨幅山水作品《众志成城》,这样优美滴作品,被世界各地滴画家所精美收藏。

李小可大师一生都在默默为国家滴画画事业做贡献,一生滴口碑自然不用多说,心知肚明。

李可染艺术基金会的组织章程

李可染艺术基金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基金会的名称是李可染艺术基金会。
第二条 本基金会属于非公募基金会。
第三条 本基金会的宗旨:发扬李可染爱国奉献精神,弘扬东方文化;研究李可染学术思想和艺术遗产;开展各项学术活动,加强国内外文化交流,推动当代美术运动,促进民族文化的发展。
第四条 本基金会的原始基金数额为人民币2000万元,来源于:
(一)境外社团、企业、商社及个人的捐赠;
(二)基金存入金融机构收取的利息;
(三) 购买债券和企业股票的收入;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第五条 本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民政部。业务主管单位是文化部。
第六条 本基金会的住所北京市朝阳区王四营观音堂文化大道21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基金会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一) 弘扬民族文化,促进中国文化艺术事业发展,为精神文明建设做出贡献;
(二) 进行李可染艺术创作和著作的研究、宣传、介绍、出版、展览及有关资料的收集、整理工作;
(三) 组织开展国内外文化艺术交流、学术研究等活动;
(四) 奖励资助美术家、美术理论家的创作、研究活动,建立李可染艺术奖;
(五) 开办李可染艺术学校、研修班等。
(六) 建立或协助有关部门建立李可染纪念馆、李可染美术馆。
第三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
第八条 本基金会由25名理事组成理事会。
本基金会理事每届任期为五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九条 理事的资格:
(一)国内知名的贤达;
(二)国内著名的画家和理论家;
(三)国内著名的企业家。
第十条 理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由业务主管单位、主要捐赠人、发起人分别提名并共同协商确定。
(二)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业务主管单位、理事会、主要捐赠人共同提名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领导小组,组织全部候选人共同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
(三)罢免
(四)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一条理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参加理事会议;
(二)对基金会重大议案表决;
(三)提出议案。
第十二条 本基金会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审定;
(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七)决定由秘书长提名的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九)决定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2次会议。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
有1/3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理事长不能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
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监事。
第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表决,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章程规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
(四)基金会的分立、合并;
第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基金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十六条 本基金会设监事 1 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第十七条 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财会人员不得任监事。
第十八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监事由主要捐赠人、业务主管单位分别选派;
(二)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
(三)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十九条 监事的权利和义务:
监事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二十条 在本基金会领取报酬的理事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监事和未在基金会担任专职工作的理事不得从基金会获取报酬。
第二十一条 本基金会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基金会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基金会理事、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第二十三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基金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
(二)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因特殊情况需超届连任的,须经理事会特殊程序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一)属于现职国家工作人员的;
(二)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四)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基金会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且对该基金会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 自该基金会被撤销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二十五条 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超届连任的,须经理事会特殊程序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为基金会法定代表人。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应当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基金会发生违反《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基金会发生违法行为或基金会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基金会签署重要文件;
本基金会副理事长、秘书长在理事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
(二)提议聘任或解聘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
(三)决定各机构专职工作人员聘用;
(四)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① 主持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
② 组织实施基金会年度公益活动计划;
③ 拟订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④ 拟订基金会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批;
⑤ 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⑥ 提议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以及财务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
⑦ 提议聘任或解聘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
⑧ 决定各机构专职工作人员聘用;
⑨ 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八条 本基金会为非公募基金会,本基金会的收入来源于:
(一)境内外社团、企业、商社及个人的捐赠;
(二)基金存入金融机构收取的利息;
(三)购买债券和企业股票的收入
(四)投资经办企业的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条 本基金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条 本基金会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使用财产;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捐赠,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
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用途时,基金会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本基金会财产主要用于:
(一)开展各种学术活动,与国内外艺术团体进行广泛交流,以推动民族文化发展;
(二)用于李可染创作活动资料的征集、整理、研究和出版、展览、媒体宣传及对外交流活动;
(三)资助国内优秀美术家、美术理论家的考察、展览、出版、研修访问活动;
(四)办学;
(五)资助和支持海内外与基金会宗旨有关的活动;
(六)建立与李可染相关的资料库、纪念馆、美术馆。。
第三十一条 本基金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三十二条 本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基金余额的8%。
本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
第三十三条 捐赠人有权向本基金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基金会应当及时如实答复。
本基金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基金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
第三十四条 本基金会可以与受助人签订协议,约定资助方式、资助数额以及资金用途和使用方式。本基金会有权对资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受助人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资助或者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本基金会有权解除资助协议。
第三十五条 本基金会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基金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三十六条 本基金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七条 本基金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三)财产清册〖当年度捐赠者名册及有关资料〗。
第三十八条 本基金会进行年检、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十九条 本基金会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四十条 本基金会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后,将年度工作报告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
第五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基金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基金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其他情形)。
第四十二条 本基金会终止,应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15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四十三条 本基金会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
本基金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在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基金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用于公益。由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捐赠给与本基金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社会公益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04年9月15日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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