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农村名胜风景区开发时,如果风景区内有坟墓该怎么办?
答:根据《殡葬管理条例》的规定,在风景名胜区内禁止建造坟墓,如果是在风景名胜区区域里,已有的坟墓,应当限期迁移或者深埋,不能留坟头。但是,如果是受国家保护的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坟头,可以予以保留。
值得一提的是,在农村名胜风景区开发时,对于革命烈士墓、知名人士墓和古墓葬等特殊坟墓另有规定。
根据《殡葬管理条例》,凡是被列入国家级、省级、市(县)级重点烈士建筑物保护单位和文物保护单位的,就地做好原墓地的保护和管理工作。未被列入重点而散葬的烈士墓,经报请当地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可将遗骨火化,将骨灰安放或安葬在当地的烈士陵园或公墓;未列入文物保护单位的知名人士墓迁入当地公墓;已普查登记的古墓葬应予保留并加以保护,平整墓地过程中,如发现文物应立即报告当地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家保护的有关法规妥善处理。
对于在规定区域内散葬的回民墓地,原则上迁入当地回民公墓。如果没有回民公墓,当地民政工作部门要协调建立回民公墓,在回民公墓未建立前,按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办理。
对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区域内现有的华侨和港澳台同胞墓地,原则上迁入当地的公墓(包括华侨公墓)。对一些重要的知名爱国人士、台湾重要上层人士的坟墓以重点侨务工作对象的祖墓,原则上予以保留,具体对象宜从严把握,必须由省侨办和主管港澳事务的部门(对华侨及港澳同胞)、省台办和统战部门(对台胞)提出名单,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二、遇到殡葬管理的机构或单位利用职权,实行强制销售指定殡葬用品时,该怎样处理?
答:这是不合法的行为,有关执法部门应当对强制销售的行为予以取缔,并处以罚款。我国《殡葬管理条例》规定,由民政部门负责全国的殡葬服务事业,各级民政部门要切实重视殡葬工作,解决当前殡葬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坚决制止违反国家殡葬管理法规政策的行为,使殡葬事业健康发展。强制销售行为违反了国家法规政策,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从事殡仪服务的人员违反了操作规程和职业道德,侵犯了人民的合法权益。
三、在交通便利、人口稠密的地区能否要求土葬?
答:一般而言,人口稠密、耕地较少、交通便利的地方为火葬区,积极推行火葬,建立火葬设施,在火葬区内,遗体一律实行火葬,有土葬习俗的少数民族除外,但自愿实行火葬的,他人不得干涉。火葬区内遗体非经当地民政部门批准,不得外运。山区及交通不方便的为土葬区。在火葬区内,将应火化的遗体土葬或者在公墓和农村公益性墓地以外的其他地方埋葬遗体、建造坟墓的,应当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依法申请强制执行。
四、埋葬骨灰或埋葬遗体的公墓墓穴占地面积和使用年限,具体是怎么样规定的?
答: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照节约土地、不占耕地的原则作出规定,严格限制公墓墓穴占地面积和使用年限。具体要求是:埋葬骨灰的单人、双人合葬墓占地面积不得超过1平方米,埋葬遗体的单人墓占地面积不得超过4平方米,双人合葬墓不得超过6平方米;墓穴(含骨灰堂骨灰存放格位)原则上以20年为一个使用周期。
五、哪个行政管理部门有权对因火葬而土葬的行为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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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公民有以下行为的,应当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依法申请强制执行:
1.在火葬区将应当火化的遗体进行土葬;
2.在火葬区的公墓和公益性墓地以外埋葬骨灰并修建坟墓的;
3.在土葬改革区公墓和公益性墓地以外埋葬遗体并修建坟墓的。
六、只经乡政府批准兴建的公墓合法吗?
答:不合法。乡政府可以申请建立公益性埋葬地,可以对已损坏的公墓进行整修。但不可以批准兴建公墓。这类事件引起的纠纷在农村也经常出现。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墓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8〕25号)》相关规定:未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批准兴建的公墓和未经民政部或国家计委批准立项的吸收外资(含香港及澳门、台湾)合资兴建的公墓,即为非法公墓。
七、对于在公墓内修建迷信设施的单位和个人,相关主管部门该怎样处理?
答: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墓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8〕25号)》相关规定:对在公墓内修建封建迷信设施和搞封建迷信活动的,要责令其停止封建迷信活动,限期拆除封建迷信设施;对于不听劝阻、扰乱社会秩序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
在公益性生态墓地内,在一般情况下,修建封建迷信设施、从事封建迷信活动、修建宗族墓地和修建活人墓等都是不允许的。人民群众一定要有正确的丧葬行为。
八、对于建在荒山瘠地的非法公墓,相关主管部门该怎样处理?
答: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墓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8〕25号)》相关规定:对于建在荒山瘠地、埋葬数量少的非法公墓,由当地政府责令兴建公墓的单位负责将已葬墓穴迁葬至合法公墓内;对埋葬数量较大,一时难以迁葬的,要责令其停止出售墓穴,兴建公墓的单位要在限期内搞好绿化美化,接受政府殡葬管理部门管理或提供公墓保护费及绿化费,移交殡葬管理部门管理。待墓穴使用周期满后,将墓穴迁出,恢复地貌。
对当地确实需要,又不违背公墓建设规划的非法公墓,兴建公墓的单位要按规定补办审批手续,接受政府殡葬管理部门的管理。
九、国家对公墓建设采取怎样的规划措施?
答:国家要严格控制公墓的发展,进一步加强对公墓的管理。要大力推行骨灰寄存、骨灰植树和撒骨灰等不占或少占土地的骨灰处理方式,骨灰寄存设施的建设要根据当地的人口数量及分布情况,合理规划;在暂不具备火葬条件的地区,遗体公墓必须科学规划,选址在荒山瘠地,严禁占用耕地、林地,同时要大力倡导深埋不留坟头的做法。火化区的公墓是现阶段处理骨灰的过渡形式,不是我国殡葬改革的方向。因此,要严格限制其发展。
公墓建设管理单位要严格控制墓穴占地面积,按照节约用地,保护环境,绿化美化的原则,合理规划,科学设计,使公墓建设朝着园林化、艺术化、立体化的方向发展。同时,还要加强公墓的内部管理。坚持为殡葬改革服务,为丧主服务,为两个文明建设服务的宗旨,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省级民政部门对各级公墓实行等级管理和许可制度、年检制度,对公墓管理人员实行持证上岗制度。
十、要运送异地死亡人的遗体,该怎么办?
答:凡属异地死亡者,其尸体原则上就地、就近尽快处理。如有特殊情况确需要运送到其他地方的,死者家属要向县级以上殡葬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同意并出具证明后,由殡仪专用车辆运送。运输遗体必须进行必要的技术处理,确保卫生,防止污染环境。严禁私自接运尸体。对患有烈性传染病者的尸体要进行检疫,并督促死者家属在24小时内报告殡葬管理部门处理。凡无医院死亡证明而将尸体运往异地的,铁路、交通和民政部门不予承运,公安部门有权禁止通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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