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话说“日防夜防,家贼难防”,上海的金女士发现自己放在抽屉里的现金少了后,于2013年7月向普陀警方报了警,事实上,金女士早在2009年就发现了放在家中的现金不翼而飞的情况,但由于在当时,家中发生了不少事情,比如父亲的离世,工作压力较大等。
金女士是一名资深医师,开了一家私人诊所,收入不菲,考虑到自己的情况,所以金女士一开始察觉到此事时,就觉得可能是自己的压力大,记错了,或者是自己拿钱花在了其他地方。由于金女士的收入高,开销也不低,并且家里的房门、防盗窗等都完好无损,抽屉柜也是用锁锁着的,没有被撬过的痕迹,所以长达几年的时间里,金女士并没有选择报警。
一直到2013年,金女士发现自己放进抽屉里的现金少得越来越多,多达几万元,家里似乎有一个无形的人闯入,偷偷拿走了她的钱,金女士才肯定家中有贼,继而报警。
由于偷钱的人来无影去无踪,金女士没有其他可怀疑的人,便以为是自己的丈夫陈某某趁她星期四不在时,偷走了钱,原本夫妻俩的感情就不和睦,而且陈某某并没有工作,就待在家里面,还是老股民,一家人的生活开销,都靠着金女士诊所的收入。盗窃案发生后,更是夫妻之间信任的挑战,金女士与陈某某的感情越来越紧绷。
但陈某某始终表示自己并没有拿过金女士放在抽屉里的钱。不过如果陈某某真的拿了金女士的钱,是否构成盗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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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与金女士有着合法婚姻关系,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的规定,偷拿家庭成员或者近亲属的财物,获得谅解的,一般可不认为是犯罪;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酌情从宽。
如果警方经过调查后确认是陈某某拿走了钱,后续事情大概率就不属于公安机关管了,不过陈某某坚称自己没有拿钱,而且金女士曾表示要在家里面安装监控,陈某某也是十分同意,然而当两人去查看摄像头时,却发现摄像头没有运走,陈某某的嫌疑也就更大了。
陈某某觉得委屈至极,明明不是自己做的,怎么能落个盗钱的名声?于是陈某某决定在周四那天待在家里面,看看到底是谁潜入了他家,偷走了钱?原本在周四,金女士是全天在诊所坐诊,陈某某则是待在证券交易所。
2013年8月15日是一个周四,陈某某没有去往证券交易所,还真蹲到了贼,对方先是按了四次门铃,以确认家中无人,然后便拿着钥匙打开了房门,而陈某某通过猫眼,看到是一个上了年纪的女人。
陈某某连忙把情况告诉了警方,警方继而调取了监控,确认了女人的身份,即四十多岁的四川人鲜红梅。金女士吃惊不已,鲜红梅曾是她家的钟点工,在她家待了近4年,而金女士及其家人考虑到鲜红梅背井离乡来到上海,谋生不易,待她并不薄,没想到鲜红梅竟是那个无形的贼。
通过这条线索,警方对鲜红梅展开了调查,发现自2009年鲜红梅向金女士提出辞职后,她的银行账户便每隔一段时间就有一笔现金存入,总计有上百万元。
9月12日又是一个周四,鲜红梅再一次来到了金女士的家,又是按了四次门铃,确认金女士和陈某某都出去后便拿出了钥匙,打开了房门,然而这次等待她的却是警方的蹲守,鲜红梅落网了,而从其身上查获了大门钥匙一把、抽屉钥匙2把以及一张银行卡。
被捕后,鲜红梅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而她第一次实施盗窃的行为是在2008年5月15日起,至2013年9月,鲜红梅非法获得了人民币161.50万元。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法院审理该案后,依法判处了鲜红梅有期徒刑15年。
其实鲜红梅已经不差钱,在老家盖了新房,过上了富足的生活,穿金戴银,然而鲜红梅总是心存侥幸,以为自己的盗窃行为不会暴露,一偷再偷,最终把自己送进了监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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