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项目业绩要求不能这样设置!_业绩_政府采购_中标

问:供应商业绩是否能作为资格条件?

答:可以。

但不得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

《政府采购法》 第二十三条 采购人可以要求参加政府采购的供应商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根据本法规定的供应商条件和采购项目对供应商的特定要求,对供应商的资格进行审查。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将会受到相应的处罚。

问:特定金额的合同业绩可以作为评审因素吗?

答:不可以。

根据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六百五十九号认定,特定金额的合同业绩设置为评审因素,属于《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情形。

问:中标通知书发出来已签合同,发现地域性业绩作为评分项,怎么处理?

答:地域性业绩作为评分项,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规定,合同已签订但尚未履行的,撤销合同,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没有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的,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政府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给采购人、供应商造成损失的,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政府采购当事人有其他违反政府采购法或者本条例规定的行为,经改正后仍然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或者依法被认定为中标、成交无效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问:学校维修改造项目要求必须具有学校维修改造业绩,合理吗?

答:不合理。

一个学校维修改造项目,要求供应商提供的类似业绩必须是学校维修改造工程,这样的业绩要求不合理,属于限定特定行业业绩。

问:类似业绩作为评分项,时间截点怎么设置?

答:“提供近三年投标产品政府采购业绩进行评价,1份有效业绩(提供中标通知书、采购合同)得2分……”,招标文件这么设置同类业绩评分项会导致不同的理解,产生争议。

例如:若以2020 年6 月进行开评标为例,“近三年”的时间要求会出现至少两种不同理解,一种认为是指2017 年、2018 年、2019 年这整三年,并不包括2020 年1-6 月;第二种理解是指2017 年6 月开始到2020 年6 月共三年。显然,如果供应商提供的业绩恰好处于争议时间区域,对项目将产生负面影响。因此建议,采购文件对业绩要求的时间不应使用“近期、近几年”等模糊描述,而最好精确至某年、某月。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第三款 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且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指标有区间规定的,评审因素应当量化到相应区间,并设置各区间对应的不同分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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