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称网上买手机收到瓷砖,消费者证据不足致败诉_经营者_消费者_商品

北京日报客户端 | 记者 安然

杨某花费8088元从某手机品牌商的网站上买了手机,但自称收货开箱之后,拿到的是一块瓷砖。他索赔未成,向法院提起诉讼。北京二中院3月15日发布消息说,近三年里,二中院审结通过快递进行交付的买卖合同纠纷案共计86件,案件所涉及的标的物价值逐年攀升。

杨某向手机品牌商反映说,他收到的是一块与手机尺寸相同的黑色瓷砖,同时提供了一份他自行录制的开箱视频和瓷砖照片。但是手机公司认为,这份视频的第5秒和第15秒,杨某拆封快件外包装和手机盒的动作都是背对镜头,并未展示包装在拆封前的完整状况。在视频的第6秒至第13秒,他的左手一直按在货物上,这一动作会阻碍右手的拆封动作,不合常理。手机公司还提交聊天记录、快递寄送单和签收单,称是快递已经正常签收,而且寄出的物品重量为0.554千克,而杨某退回的瓷砖重量为0.605千克。在双方协商时,手机公司建议杨某报警。

杨某向法院起诉请求返还商品价款8088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手机公司向杨某交付的是手机还是与手机尺寸大小基本相同的瓷砖。依据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杨某虽然提供了一份开箱视频,但视频是他自行录制,且未展示整个包裹在开封前的完整状态,存在瑕疵,杨某对此也没有提交其他证据,因此,在无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况下,仅凭该视频不足以证明杨某主张的事实真实存在,故杨某要求该手机公司退还8088元货款的诉讼请求,依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北京二中院称,近年来,此类通过快递交付的案件所涉及的物品平均价值逐年上升,其中不乏珠宝首饰、高价酒水、大型家电、家具建材、手工定制产品等高价值商品,亦不乏各种品类的自用闲置物品。

经营者被告上法庭后,自行辩护时的理由通常集中三点:一是消费者主张的所签收商品并非经营者实际委托快递企业交付的商品,即消费者已将原商品调包;二是消费者未在签收快件后的合理期间内,就商品与约定不符向经营者提出异议,应视为无异议;三是消费者主张的所签收商品与约定不符系由快递企业造成,与经营者无关。

法院认为,在一些案件中,消费者“失察”给自己增加了维权难度。通过快递交付时,消费者在收到快递前难以全面掌握经营者拟交付的商品具体情况,在签收快件后一旦发现经营者交付的商品与约定不符,消费者主张自身无过错的举证难度显著增加。此外,部分快件寄件人与经营者不一致,也为消费者后期维权带来一定困扰。

二中院审理的相关案件中,8件案件的经营者辩称,其快递交付的商品被消费者在签收快件后调包;7件案件的经营者辩称,消费者在诉讼中主张的商品要求与双方约定不符;10件案件的经营者辩称,消费者未在合理期间内提出商品存在质量问题,故应视为消费者认可交付的商品符合合同约定。

法官表示,消费者往往只能在签收快递后,才能查验经营者是否完全履行了买卖合同项下的交货义务,这种被动位置,使得某些缺乏契约精神的经营者获得了可乘之机。在本次调研所涉案件中,34起案件因消费者主张经营者通过快递交付的商品与合同约定不符而引发;4件案件中的经营者在收取消费者支付的货款后一直未发货;5件案件中的经营者将寄递时既已存在的商品质量瑕疵问题归于快递企业运输所致,主张与经营者自身无关。

在全部纠纷中,法院发现共有55.8%的消费者通过社交APP、短视频APP 等获知经营者发布的商品信息,而后以微信、电子邮件、跟帖等方式,与经营者订立买卖合同。前述经营者中有79.3%为自然人。

与传统电商平台相比,部分社交APP、短视频APP没有对线上经营者的身份、地址、联系方式、行政许可等真实信息进行核验和登记,也缺乏保存通过平台发布的商品信息和交易信息、制定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等监管机制。

消费者在与经营者发生纠纷后,往往难以及时确认经营者真实身份。经营者亦因此存在违约成本低的侥幸心理,增加不诚信行为。此外,因部分社交APP、短视频APP没有对消费者与经营者纠纷的前置化解程序,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的矛盾易在短时内激化,不利于后续协商解决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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