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乐乐娱乐法日历丨一纸合约深似海,从此自由是路人?_合同_委托人_艺人

艺人解约遭遇天价“赎身费”,签的是合同还是“卖身契”?

艺人在解约时,如果不能和老东家们“和平分手”,基本都会被原公司要求赔付天价解约费。但由于目前大部分情况下,都是艺人与原公司私下协商,因而我们不知道具体最后的数额,但是从各个新闻上我们就可以看出原公司的要价之高。

·演艺经纪合同的性质

很多人在之前都认为演艺经纪合同仅是艺人与经纪公司之间的双务有偿委托合同,具备人身依附性质,艺人通过合约形式概括性地有偿委托经纪公司处理对外事务,经纪公司依据其行业资源、影响力及运作经验,接受艺人委托,代为处理相关演艺事务,因此双方是委托关系。

但随着娱乐行业的发展,从业人员与法律人员对此认识更为清晰,最终在最高法《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案件年度报告(2009)》第五部分“知识产权合同案件审判”中对演艺合同的性质和效力进行较为规范的规定,其认为:“演艺合同是一种综合性合同,关于演出安排的条款既非代理性质也非行纪性质,而是综合性合同的一部分。”而目前演艺经济合同中的法律关系主要包括了以下几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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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委托合同关系

委托合同是指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委托事务可以是确定的若干项,也可约定为概括处理一切事务。受托人应当依据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相应法律后果由委托人自行承担,双方均享有任意解除权。

(2)行纪合同关系

行纪合同是指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行纪人需为委托人的利益而为行纪行为,负有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处理事务的义务。

(3)居间合同关系

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4)劳动合同关系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除了财产关系,还存在人身依附关系,即为隶属关系,劳动者需服从用人单位的安排,接受各项劳动规章制度的管理,相应取得劳动报酬。

·“卖身契”类演艺经纪合同

目前这类协议在新人身上更为常见,而总结起来主要是下面几个方面的“卖身”——

(1)双方权利义务不平衡

(2)双方受益不公

在收益分配上,艺人的收入一般由经纪公司根据艺人的知名度而决定,对知名艺人,经纪公司的佣金比例一般比较低,而对于新艺人一般是“五五开”或更高,甚至有的新艺人为了拿到所谓的大公司的经济合同打开知名度,而与公司签订几年之内的义务行程,并且在这期间不拿任何劳动报酬。

(3)合约的期限长

(4)合约的违约金高

目前演艺公司怎么限制歌手出走呢?就是在合同期间,对艺人进行多重的活动限制,例如不能擅自对外演出,擅自去找经纪人,否则承担违约赔偿责任等,等到你要解除合同的时候,公司则会以此为由要求巨额的违约金。

·更惹人生气的——皮包公司

相较于上文所说的经纪公司来说,下一类公司更让人生气,那就是娱乐圈出现了一种奇怪的公司,不经营业务,单纯签约大量的渴望进入娱乐圈的人,在被签约人忍无可忍的情况下,向其提出几十万不等的违约金,而有些人为了不麻烦,就付出了这么多钱给这个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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