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一男子抓蛤蟆惹乱子,“癞蛤蟆”放了,他们被抓了…_野生动物_猎捕_濒危

本以为狩猎河道内野生野长的“癞蛤蟆”应该能挣大钱,谁知道这些“癞蛤蟆”是国家保护动物,南乐县的几名狩猎者惹上了大麻烦,最终多人被判了刑。

2022年2月份以来,刘甲、刘乙、刘丙等人携带网兜、头灯等工具,使用夜间照明行猎的方式分别在南乐县梁村乡某村老卫河河道内、大名县龙王庙大桥河道内等地非法猎捕蟾蜍。刘甲将众人猎捕的蟾蜍统一销售给通过网络认识的被告人卜某,经核算,刘甲共向卜某销售了价值4万余元的蟾蜍。

经群众举报,刘甲等人在销售蟾蜍途中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案发后,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刘甲等人猎捕的蟾蜍属于中华蟾蜍,已被列入《国家保护的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保护动物名录》(简称“三有动物”)。

经南乐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县法院依法判决刘甲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刘乙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刘丙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卜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另几人的非法所得全部没收上缴国库。

法条连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非法狩猎罪】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非法狩猎罪的对象是指除珍贵、濒危的陆生野生动物和水生野生动物以外,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即“三有动物”)。行为人非法狩猎的对象如果涉及到属于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应按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论处。

检察官提醒:猎捕野生动物一定要先查明该动物是不是国家保护动物,否则就极有可能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猎捕了国家保护动物,这样就会惹上大“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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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自:南乐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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