钟惟东 复旦大学国际关系与公共事务学院
8月2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的决定》,并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此次修订《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既是对今年5月31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审议通过的《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中关于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目标和三孩生育政策在法律层面的确定,同时也反映了近些年来我国政治经济社会中的客观变化,为推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优化生育政策顺利落地提供了法律依据,体现了党和国家坚持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法治精神。
修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将为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带来积极影响。
首先,法律层面确定新时期人口政策目标。“控制人口数量”的人口政策将成为历史,“适度生育水平,优化人口结构,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将成为新时期的人口政策目标。政策目标转变,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的未来工作重点指明了方向,对营造想生育、能生育、敢生育的社会氛围提供了积极引导,将进一步对优化人口结构、应对日益严重的老龄化趋势发挥积极作用。
其次,从法律层面为生育二孩、三孩提供了全方位、全过程的配套支持措施,减轻家庭生育、养育和教育负担。如设立父母育儿假,为因生育影响就业的妇女提供就业服务,建立普惠性托育服务体系,在财政、税收、保险、教育、住房、就业等方面采取支持措施。这些措施抓住了影响年轻人生育意愿的关键因素,将有助于缓解生育多孩的顾虑,转变生育观念,既有利于直接激励家庭决定是否生育三孩,也能显著提升二孩生育水平。再者,长期来看,随着二孩和三孩生育水平的提升,对我国保持人口活力、改善人口结构、保持人力资源禀赋具有积极作用,为增加我国未来经济发展所需劳动力的供给以及保障经济、国防等国家安全方面提供坚实的人口基础。
最后,体现了对不同代际人口的人文关怀,有利于缓解代际人口矛盾、促进代际公平。如既为生育二孩和三孩的年轻夫妇提供配套性支持措施,同时为在国家实施一孩政策期间的独生子女老人或失去独生子女的孤寡老人提供奖励和社会保障。
当然,落实新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可能还将面临一系列挑战。
首先,从法律层面看,人口政策落实具有行政性分权性质,地方政府在制定配套支持措施上具有一定的裁量权,如何形成相对有效、有力的支持性配套措施,可能需要一些更为明确的评价标准。
其次,在政策理解层面,要对政策误解及时纠正,加强对政策的正面引导。如新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实际上扩大了家庭的生育自主权,是一种鼓励性生育政策,却被社会解读为强制性生育政策;取消社会抚养费被解读为可以生育四孩甚至更多,但政策本身并未规定生育三孩以上的夫妻可以享受国家积极生育支持政策的相关福利;更有甚者,将近期房地产、教育等一些其他领域的政策改革解读为直接服务于生育率提高,这是对生育政策解读泛化了。个人认为,这些解读都是对落实生育政策的一些误解。
再者,对女性而言,在落实多孩生育政策的过程中,女性的生育自主权可能会受到社会或家庭的一定程度侵害。如何保护女性生育自主权,为非自愿性生育提供法律保护和援助是未来可能需要重视的一个问题。此外,新政策下,可能会面临人口非均衡增长问题,需要及时观测城市、农村以及欠发达地区等不同区域的人口增长状况,并有一些相应的应对措施。(责任编辑:王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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