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3月某日,延安市红化区居民易某、赵某等人来到调解委员会寻求帮助,称其所居住小区内的广场上每天都有大妈跳广场舞,且经常跳到深夜,噪音已经严重影响居民的正常生活。易某、赵某等人多次和广场舞大妈们沟通协商无果,希望调委会能彻底解决此事。
经了解,发现小区附近确实有近百人在跳广场舞,在广场跳舞的有两个舞蹈队,跳舞的主要是附近的大妈们。这种情况已持续了一年多,广场舞一般9点之前会结束,但偶尔也会持续到10点。周边居民与大妈们多次沟通,甚至发生过口角争执。
调委会在详细了解情况后,组织居民代表易某、赵某和两支广场舞队代表姚大妈、陈大妈在社区调解室进行调解。当事人易某、赵某阐述诉求后,调解员向广场舞代表提出,大妈们对于丰富业余生活的追求不应影响他人的正常生活,在丰富业余生活的同时,应当考虑到跳舞的时间段是人们休息的时间,在行使自己权利的同时也要保障他人的权益,并劝导双方换位思考,互相理解体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一)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使用高音广播喇叭。其中“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是指医疗区、文教科研区和以机关或者居民住宅为主的区域。如果遇到噪音扰民行为,可以向当地的居民委员会、小区业主委员会、物业等组织投诉,拨打110报警,或者拨打环保举报热线12369向当地的环保部门举报,要求噪音制造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礼道歉,如果有充分证据能够证明造成物质或精神损害的,还可以依法要求赔偿。
两支广场舞队代表姚大妈、陈大妈认识到错误后,表示会听从调委会的调解方案。多方当事人终于达成一致意见,自愿达成如下协议:1、两支队伍分散开,陈大妈队伍到社区外的小广场活动,姚大妈舞蹈队继续在社区内广场跳舞,两支舞蹈队保证不超过40人。2、跳舞时间安排为每晚5点半至6点半。3、控制好音乐的音量,保证不扰民。
@有一说一o
有话要说:
近年来,因广场舞扰民、长时间侵占公共设施等原因引发的矛盾纠纷逐渐增多。我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在城市市区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娱乐、集会等活动,使用音响器材可能产生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过大音量的,必须遵守当地公安机关的规定。第六十一条规定,受到环境噪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加害人排除危害;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调解员在向纠纷双方释法明理的同时,帮助广场舞队寻找新的跳舞场所,用“疏”代替“堵”,从而保障了双方的合法权益,妥善化解了矛盾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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