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岁男子侵犯11岁女孩,后用照片进行威胁,案件起因只是一个QQ号_父母_侵犯_带着

29岁的岳某虽然是大学文化,但在毕业后却一直没找工作,和父母住在一起,靠父母养活。

父母想管,但却无能为力。

到最后,岳某嫌他们唠叨,干脆从父母家搬出去,住进他们名下的另一套房子,每个月伤皮赖脸地讨要点儿生活费。

这天晚上7点多,岳某联系了心心念念的QQ好友,蕾蕾,说要请她吃饭。

蕾蕾是个11岁的小女孩,岳某自从加她为好友,知道她的年龄后,就有了非分之想。

在经过一个多月的聊天后,岳某觉得时机已到,蕾蕾对自己的防备已经降到最低,这才将她约出来。

果不其然,蕾蕾同意了。

当晚,岳某带着她吃饭、看电影,一直晚到十一点多,眼看时间太晚,于是试探性地问她要不要先跟自己回家。

蕾蕾又同意了。

岳某害怕蕾蕾的父母会找她,于是让她给父母发了消息,说住在同学家。

凌晨,岳某带着蕾蕾回到家后,立刻就要跟她发生联系。

蕾蕾不断求饶反抗,可事情都到了这个地步,岳某怎么会住手。

就这样,他侵犯了蕾蕾。

事后,岳某拍下了照片,威胁她不准告诉任何人,否则就将照片发给她的父母和同学。

早晨8时许,蕾蕾回到家,母亲问她吃没吃早饭,可她仿佛丢了魂儿一样,直接回了房间。

在女儿的事情上,母亲很是青春,她意识到不对,于是去询问她发生了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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蕾蕾先是闭口不言,然后开始不停地掉眼泪,最后一边哭,一边将被岳某侵犯的事说了出来。

母亲听完后,又愤怒又心痛,立刻带着她去了派出所报案。

蕾蕾的父亲在外地出差,得知这件事后也立刻赶了回来。

当天下午,岳某被传唤到派出所,他没有狡辩,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蕾蕾的父亲想找到让女儿受伤的始作俑者,也就是将女儿联系方式给岳某的那个人。

而岳某的回答,让所有人都愣住了。

原来,在一个月前,他路过一处工地,在工地的外墙上看到了一个QQ号。

当时,他以为是招嫖的QQ,觉得好玩,于是加了好友,结果却发现是个小女孩,然后便萌生歹意,发生了后面的事情。

对于岳某的回答,蕾蕾父母脑海中就闪过一个词:荒唐。

他们怀疑,岳某跟那个人联系很好,是故意帮他隐瞒。

为了验证岳某的说法,蕾蕾母亲驾车前往了那处工地,确实在外墙上看到了QQ号,蕾蕾也承认是自己写上去的。

只是因为写了个QQ号,就被盯上遭受到侵犯,蕾蕾的父母无法接受,但又不得不接受这个事实。

岳某的判决

岳某采取暴力手段,与不满12周岁的蕾蕾发生联系,其行为已经构成了侵犯罪。

①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侵犯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侵犯论,从重处罚。

② 根据《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奸淫幼女一人的,可以在4年至7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最终,岳某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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