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广州一起因醉酒引发的荒唐伦理闹剧_王某_黄某_两人

据传,酿酒始祖名为杜康,关于其人,发生过不少与酒相关的逸闻轶事。传闻他酿的酒“开坛香十里,隔壁醉三家”,刘伶却不信杜康的酒真有此效果。于是,杜康与其定下赌约:如果他的酒不能令刘伶醉三年就不要钱。

三年之后,杜康上门讨要酒钱,但被刘伶家人告知,他早已去世。可揭棺而看,大家才发现刘伶哪是死去,分明是醉得不省人事,直到三年后的今天才醒了过来。刘伶喝了杜康的酒,果真醉了3年,最后心悦诚服地给出了酒钱。

一酒醉三年,颇有夸大效果,但这个传闻也确确实实指出了酒的最大弊端:会醉。人一旦喝醉,意识不清晰,行为不受控制,极容易做出后悔之事。2013年,王某就因为醉了个酒,认错了丈夫,结果对方竟然将错就错,导致酿出一个刑事案件。

谈起这个糊涂事件,或者说是荒唐案件,需要回溯到2013年3月15日。这日,王某被邀请至亲戚家吃饭。她挡不住亲戚的热情,加上自己也有些贪杯,饭桌上一来二去,就喝得有点高。凌晨时分,酒桌散去,亲戚见王某醉得不轻,欲让她留宿。

王某摇摇头,还推开亲戚扶过来的手,非要逞强说自己没醉,可以独自一人回家。在王某的坚持下,亲戚没有再劝,并让她孤身离开。其实,根据现行法律而言,同饮者有着护送醉酒者回到其监护人身边的义务,若只是送到楼道口、小区口,出了任何意外,都不能免除同桌酒友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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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亲戚应当进行护送,但他们没有,这为接下来发生的事埋下了因子。王某脚步虚浮地走到小区门口,见到道路边有个摩的正在招客,就上了车。开车的人叫作黄某,他问了好几回王某要去的地址,但对方一上车就死死靠在他的后背,口齿不清。

黄某看王某醉得不轻,长得不错,遂起了歹念,开车直往自己的家。王某跌跌撞撞进了屋,以为到了家,一进门就习惯性地脱掉外套、裤子。黄某见状,心中大喜,抱起王某直冲卧室。王某的神志十分不清醒,错将对方认成了自己的丈夫,喊了两次“老公”。

黄某恬不知耻,居然一一应下,并哄着王某脱下所有衣物。二人行事间,王某以为是丈夫,所以全程没有反抗。第二日,她醒来发现自己不着一物躺在陌生的床上,身体还传来剧烈的不舒适感,这让王某立即意识到发生了什么。

她慌张套上衣服,想马上离开,却发现门被反锁。王某接着找起手机,想拨打电话求助,但发现哪里也找不着。百般焦急之下,她呆在房间里等了几个小时。不久,黄某回来,他竟还要求睡一觉。

王某一口拒绝,但话一出口,她就发现来者非善类,若一味抗拒,只怕会惹来杀身之祸。因此,王某选择无奈地再次脱下衣服。黄某心满意足地释放了欲望,居然食之入味,得寸进尺地提出让王某离婚,而后嫁给他。王某一一应承。

黄某看王某如此配合,心中欣喜不已,当即带上对方出门,说是去找她老公办理离婚证。而这,王某正求之不得。二人来到王某家中,正巧撞着王某丈夫,她立刻向丈夫大喊求助。黄某见情势不对,慌忙逃窜,于当天被公安机关逮捕归案。

从整个案件的过程来看,大家几乎都能看出黄某触犯的是什么罪。他胁迫王某与其发生关系,涉嫌触犯QJ罪。但这个罪名的认定实际上十分复杂,比如说此案中的王某醉了酒,错将黄某认成丈夫,有主动“献身”的行为,这算不算你情我愿之事?再者,第二天两人再一次发生关系,王某主动脱去衣物,这又算不算你情我愿?

认定为QJ罪,必要的一个因素是违背妇女意志,王某这些行为,应当看作主动自愿,还是被迫?除此之外,QJ行为还存在一个十分特殊的情况:半推半就。两人发生关系时,女子心中有点愿意,又不完全愿意,导致出现“半推半就”的情况。事后,女子后悔,说对方QJ自己,这该如何判?

如果是这种情形,不会单方面从女子事后的一句话就认定男子犯了罪,而是需要全面审查男女关系状况,X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环境等因素,查明“愿意”是主要,则不构成QJ罪;“不愿意”是主要,则构成罪行。

纵观黄某与王某这个案件,不存在半推半就这一行为。两人第一次发生关系,王某意识不清醒,行为主动,表面上看似自愿,但应当规定为违背其本意,因为王某内心想主动的对象是丈夫,而非黄某。所以即使她行为上表示出愿意,但实际是违背了她本身意志的,黄某的做法属于趁人之危。

两人第二次发生关系,王某也主动配合。但她配合的前提是:担心黄某迫害自己的生命。可见,这一次她的愿意掺杂了其他因素,不是完完全全的答应,应当视作违背其本身意志。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QJ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等待黄某的将是三年以上的徒刑。

有时候,女性口中、行为上的愿意并非真的表示可以,特别是对象为精神病患者时,即使她们坚定说出“自愿”二字,男方也会直接认定为QJ罪,毕竟精神患者根本对此毫无概念。其实,何必纠结于愿与不愿,洁身自好、守住欲望,就是最好规避刑责的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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