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花2元购买这种视频又转卖,触犯刑法!_恐怖主义_音视频_宣扬

“感谢国家又给了我一次机会,以后我再也不会犯糊涂了!”

犯罪嫌疑人孙某某3月30日在检察院举行的公开听证会上流下了悔恨的泪水

原来,在2022年2月24日,江苏省镇江市的孙某某出于好奇,在微信上以2元钱的价格,从他人处购买了10部暴恐视频,后又以2元的价格,将上述视频通过微信转卖给另一位福建网民江某某。而江某某在观看视频后,又将上述视频再次转卖给多位网民。

“孙某某买卖的10部视频内容画面残忍、血腥、暴力,其中的2部视频中出现境外恐怖组织旗标,属于典型的‘暴恐音视频’。”镇江市检察院第二检察部主任蒋安凌介绍,随着网络传播,网上充斥着不少涉及恐怖主义的音视频,有些年轻人出于猎奇心理,甚至“翻墙”在国外网站上观看,并进行大量传播。

什么是 “暴恐音视频”?蒋安凌告诉记者:

含有宣扬暴力恐怖、宗教极端、民族分裂等内容的音视频都在此范围内,包括含有煽动“圣战”等宗教极端思想的,主张以暴力手段危害他人生命和公私财产安全,破坏法律实施等内容的音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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含有传授制造使用炸药、爆炸装置、枪支、管制器具、危险物品实施暴力恐怖犯罪方法、技能等内容的音视频;

含有破坏民族团结、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等内容的音视频等。

记者了解到,孙某某的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一百二十条之三规定。“但在本案中,嫌疑人是出于好奇的目的点开了,然后转卖,和主观上故意宣扬恐怖主义、在社会上宣扬恐怖主义恐慌的嫌疑人恶行是不一样的。”

经闭门评议,听证员一致认为,孙某某已构成宣扬恐怖主义罪,但其无前科劣迹,且犯罪情节轻微,念在此次行为是初犯偶犯,加之自首并自愿认罪认罚,因此同意检察机关拟对孙某某作相对不起诉的处理意见。

检察官提醒:

暴恐音视频,不能触摸的禁区

近年来,随着信息化的发展, 网络已经成为恐怖主义、极端主义传播的主要途径,速度快、范围广、对象不特定、时空不受限的传播特点,叠加网络用户不断增加且用户低龄化的现象,会导致血腥、暴力、恐怖音视频图片迅速传播, 加剧了恐怖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的渗透与引诱,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社会稳定与国家安全。

恐怖主义是全世界共同的敌人,对待恐怖主义必须采取零容忍的态度。 传播暴力、血腥、恐怖的音视频,以及非法持有上述音视频均属违法犯罪行为,互联网不是法律“真空”,切莫为了寻求刺激、满足好奇心理而去搜索、观看、下载、转发暴力恐怖音视频,否则将受到法律的严惩。检察官提醒,要做到“四不一及时”: 不观看、不下载、不保存、不转发、及时向公安机关举报。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条之三规定:

以制作、散发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图书、音频视频资料或者其他物品,或者通过讲授、发布信息等方式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或者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的, 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条之六规定:

明知是载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内容的图书、报刊、文稿、图片、音频视频资料、服饰、标志或者其他物品而非法持有, 达到下列数量标准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条之六的规定,以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物品罪定罪处罚:

1、图书、刊物二十册以上,或者电子图书、刊物五册以上的。

2、报纸一百份( 张)以上,或者电子报纸二十份 (张)以上的。

3、文稿、图片一百篇( (张)以上,或者电子文稿、图片二十篇 (张)以上,或者电子文档五十万字符以上的。

4、录音带、录像带等音像制品二十个以上,或者电子音频视频资料五个以上,或者电子音频视频资料二十分钟以上的。

5、服饰、标志二十件以上的。

来源:江苏新闻

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责任编辑:邱雪

审核:张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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