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猪肉上涂牛血“指猪为牛” 四川井研一伙人制售假牛肉获刑_销售_井研县_被告人

封面新闻记者 杜卓滨

在母猪肉上涂抹牛血,配上虚假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转而将猪肉当作牛肉售卖,半年间,销售金额超百万元。

2月17日,封面新闻记者从四川乐山井研县法院获悉,该院于近日公开审理了一起销售假牛肉案,8名被告分别判处有期徒刑7年至1年不等的刑期,并处人民币60万元至8千元不等的罚金,承担惩罚性赔偿金一共287万余元。

案件回顾:8人制售假牛肉,半年销售上百万元

2021年5月,被告人李某甲、郭某某商定,由郭某某采用在母猪肉上涂抹牛血等方式制成假牛肉,并提供虚假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再由李某甲负责组织人员进行售卖。

2021年6月-2022年1月1日期间,李某甲先后邀约了蒙某某、周某某、邱某某、李某乙、冯某某、陈某某等一起驾车到重庆、四川乐山等地售卖假牛肉。

2022年1月1日井研县公安局某派出所将正在井研县某某镇销售假牛肉的被告人周某某挡获,现场查扣假牛肉27.75公斤,并从井研县某某镇一家饭店内查获自周某某处购买的假牛肉65.3公斤。

井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将所扣押的假牛肉进行检测,检测结果为检出猪成分,未检出水牛、黄牛、马源性成分。

案发时止,被告人郭某某、李某甲共计销售假牛肉金额102541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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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判决:8被告分别判处有期徒刑7年至1年不等的刑期

经依法审理,被告人郭某某的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被告人李某甲、蒙某某、李某乙、邱某某、冯某某、周某某、陈某某的行为均已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7年至1年不等的刑期,并处人民币60万元至8千元不等的罚金。

被告人郭某某终身禁止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销售工作,不得担任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被告人李某甲终身禁止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被告人蒙某某、李某乙、邱某某、冯某某、周某某、陈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禁止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就其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侵害消费者健康安全的行为在省级以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并承担三倍惩罚性赔偿金2876248元。对扣押在案的假牛肉、手机等物品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井研县公安局依法处置。

据介绍,本案中,被告人为谋取暴利,制造、售卖假牛肉,置食品安全于不顾,不但扰乱了市场秩序,也严重侵害了人民群众的利益与健康。井研法院依法对8名被告人予以严惩,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同时,井研县法院提醒广大消费者,要进一步提升食品安全防护意识,通过正规渠道购买食品,并仔细检查食品质量安全,谨防被不法商家以“打折促销”等手段迷惑,从而给不法分子可乘之机。

据《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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