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陕西命案:因在朋友圈炫富引来杀身之祸,凶手杀3人后分尸_行李箱_王某_客体

“不是我不放过他,而是在我杀他父母时,孩子不停地大喊大叫,我怕邻居或者外人听见,就顺便将他杀了。”

进入了互联网时代,微信是大家必不可以的一个软件。许多人都喜欢在朋友圈里晒生活,也乐于让人家来了解自己。过去没有朋友圈,许久不见的朋友想要了解对方的生活都没有办法,只能通过打电话的方式。微信让彼此的关系更进一步,可世界之大无奇不有,在西安就有一名男子死于发朋友圈过多。

2015年3月15日晚上,警察接到西安城北凤城一路南康新村的某村民李某的报警电话,称在晚上出去散步时看到一个行李箱,好奇打开一看,发现行李箱中装的全是被肢解的器官,李某被吓得不轻。

刚挂了李某的电话准备出警,电话铃声又再次响起,这次是居民王某打来的。王某称自己在家附近的居民楼也发现了装有人体器官的行李箱。经过推测,这两个行李箱是死者的抛尸点,凶手应该是行李箱被发现的前一天作的案。

当警方开始着手准备查明死者身份时,同日19时10分,这边刚发现行李箱不久,高陵马家湾派出所就接到了报警。检查结果出来后发现行李箱里面的尸体就是马家人。案发地点在离南康新村二十公里以外的高陵区泾渭镇水岸花城小区1号楼A座1002室。

展开全文

但是凶手为什么要无情的杀害这家人呢?和他们又有什么深仇大恨?特别是其中还有一个年幼的小男孩。

案件发生后,陕西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高陵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陕西省委副书记、省长娄勤俭,副省长、省公安厅厅长杜航伟对此案作出批示。西安市委常委、市公安局局长任军号赶赴现场坐镇指挥,省公安厅派员督导。西安市公安局迅速成立“3`15”专案组,全力侦破。

在成立专案组后,经过日复一日的勘察,查看小区录像以及缩小死者一家的社交圈来判断,李朴有重大犯罪嫌疑。但是李朴以及逃亡。3月18日,公安机关向社会公开发布悬赏公告,广大市民提供了两千多条线索,顺着线索在3月23日查到了宝鸡市。

24日上午9时50分,警方在宝鸡市将李朴抓获。通过审问,李朴承认自己杀害了马某一家。原因是因为自己想要发财,但是一般的工作来钱都太慢了,不够他急用。至于是什么事情非得用钱不可,李朴也坦诚交代

原来李朴在婚外包养了一个情人,他对她承诺自己一定会让她过上好日子,成为人人都羡慕的女人。李朴十分看重诺言,也特别喜欢这个情人。可是他又没有什么真本事,按照他这样的赚钱速度,赚个十年也给不了她好生活。

情急之下他萌生出杀人的想法。他的目标是情人的闺蜜的老公王某。因为情人总在自己旁边嘀咕闺蜜的老公多么有钱,闺蜜每天过得有多潇洒,自己也好羡慕那种生活。女人的攀比心总能激起男人的胜负欲。这些话听多了,李朴自然就比较上心。

经过多番踩点和谋划后,在3月14日,李朴购买好了作案工具,拿着情人的手机给王某发了信息让他开门。看到是妻子的闺中密友来访,王某没有防备心,直接给他开了门。结果门外站着的却是一个面露凶光,拿着匕首的男子。

王朴拿着匕首冲进去,步步紧逼,让他们交出银行卡和贵重物品。王某不从,于是李朴将他和他老婆杀害。隔壁房间的王某的三岁小儿子听到动静跑出来,被眼前的这一幕吓得哇哇大哭:父母双双倒在血泊中,家里乱糟糟的,还有个男人拿着滴血的刀望着自己。

小男孩的哭喊声让李朴心烦,他怕这哭喊声吸引来不知情的邻居,于是一刀把这个孩子也捅死了。当天死者的妈妈给女儿打电话没有接,便委托李朴的情人给她闺蜜打个电话。情人大闺蜜电话打不通,突然想起李朴说过要去杀人的事情。她吓哭了,该不会这两件事情是一件事情吧!在李朴拿着刀准备分尸前,情人疯狂给他打电话,但他没有接。

一家三口被杀害后,李朴蹲在地上一边抽烟一边大脑飞速运转:实在是得把他们分尸才行。倒不是因为什么变态的癖好,而是分尸了不容易被查到。

王某也许到死也不明白,为什么这个从未见过面的男子会跑到自己家里来行凶,他也不知道这个男子最终灭了他满门。而且李朴只从他家搜到1800元,为了这些钱就来杀了三个人吗?实在是可叹。

抛尸后李朴和别人拼黑车一起去了咸阳,在咸阳待了一晚上后去了宝鸡。他怕被警方追捕到,日日夜夜都待在网吧上网。在逃亡途中他还看到过自己的通缉令,并且逐字逐句的念了,可是出于害怕,他还是没有选择自首。

那天被逮捕,是因为正好他从网吧出来买吃的。李某说自己最对不起的就是父母和孩子,自己不是一个称职的父亲,希望孩子长大后不要走他的老路。

2016年6月14日,李朴被执行死刑。

抢劫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或者保管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所谓暴力,是指行为人对被害人的身体实行打击或者强制。

李某是抢劫后杀人,已经不是单纯的抢劫罪,可是他杀了人也不能按照故意杀人罪处置。

抢劫杀人罪与故意杀人罪的区别在哪里呢?

1、客体要件不同。前者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犯了公私财产所有权,又侵害了公民的人身权利;后者的客体是单一客体,即公民的生命权。

2、犯罪目的不同。前者是为了非法占有公私财物,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是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一种手段,二者之间存在目的与手段的内在联系;后者的犯罪目的,是非法剥夺他人的生命权利。由于这些区别的存在,在司法实践中,二者的界限一般是不会发生混淆的。

笔者常常告诉自己两句话“钱财不外露。”以及“内心越缺少什么越是炫耀什么。”用来告诉自己保持低调谦虚的作风。毕竟可以避免这种伤害的话,为什么不呢?

还有两句话是“钱财乃身外之物”以及“君子爱财取之有道。”第一句是不让自己变得世故,第二句话是为了出世故而不世故。

特别声明

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本站立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分享:

扫一扫在手机阅读、分享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