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黄河河道管理条例(草案)》提请“二审” 看看有哪些变化?_黄河_草案_河道

《河南省黄河河道管理条例(草案)》提请“二审” 看看有哪些变化?

会议现场

大河网讯 3月27日,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召开,《河南省黄河河道管理条例(草案)》提请“二审”,看看有哪些变化?

363天 由“一审”到“二审”

去年3月,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对《河南省黄河河道管理条例(草案)》进行了第一次审议。

“制定条例体现了具体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指示和要求,是落实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重大国家战略的具体举措,为黄河河道管理提供了法治保障。”省人大法制委副主任委员沈庆怀表示。

“同时,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和建议。”沈庆怀说,一审后,法制委员会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会同省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省司法厅、省黄河河务局对《条例(草案)》进行了研究修改,将形成的《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发送各省辖市、沿黄河县(市、区)人大常委会、省直有关单位和基层立法联系点、立法基地等社会各方面广泛征求意见,并在河南人大网站公布,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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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考东坝头乡,从空中俯瞰黄河的最后一道弯,蔚为壮观

同时,征求了水利部黄河水利委员以及山东、山西、陕西等省黄河河务局的意见和建议;到新乡、濮阳、三门峡、济源等地沿黄河县(市、区)进行了实地调研,召开了多个征求意见座谈会。

“在此基础上,法制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各方面的意见对《条例(草案)》又进行了认真研究修改。”沈庆怀说。

3月9日,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对《条例 (草案)》进行了逐条审议,形成了《条例(草案)》(审议修改稿)。

沿黄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将把黄河保护治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一审中,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条例(草案)》法律责任一章中,罚则过多,不利于沿黄河行政区域内广大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法制委员会认为,从严管理黄河河道是必要的,同时应兼顾沿黄河行政区域的高质量发展。对法律责任一章,进行了大幅删减优化,使罚则由原来的15条删减至9条。

为了营造全社会保护好、建设好黄河、使黄河成为造福中华民族幸福河的良好氛围,《条例(草案)》增加了一条作为第八条,内容为“沿黄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黄河河道保护治理的宣传教育,普及相关知识,增强全民保护意识。新闻媒体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黄河河道保护治理的宣传报道,营造全社会保护黄河的良好氛围”。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通过后的有关要求,《条例(草案)》优化调整了部分条款。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各方面的意见,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通过后的有关要求,对 《条例 (草案)》部分条款做了优化调整。

增加了一条作为第十二条(同时将《条例(草案)》原第十三条并入其中),内容为 “沿黄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黄河保护治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组织编写本行政区域的国土空间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的编制,应当与黄河流域水资源条件和防洪要求相适应,并进行科学论证”。“沿黄河各级人民政府编制和审查涉及黄河河道的城镇、乡村规划,应当事先征求黄河河道主管机关的意见”。(贺志泉 席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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