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规查询、倒卖客户个人财产信息,工行前员工被判2年6个月+3年禁业_银行业_莆田_莆田市

来源:移动支付网

银保监会3月10日发布的行政处罚信息显示,工商银行莆田涵江支行因存在“内控管理不到位”“未按规定报送案件信息”这两项主要违法违规事实,被银保监会莆田监管分局处以罚款45万元。

行政处罚依据为:

1.《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管理指引》第五条,《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内控管理有效防范柜面业务操作风险的通知》第十点、第十二点,《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指引的通知》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六条第(五)项;

2.《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处置三项制度》第九条,《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风险)信息报送及登记办法》第三条、第十一条、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六条第(五)项。

而被罚主因是其前员工倒卖客户财产信息。

银保监会同日发布的行政处罚信息显示,陈超翼因存在“违规查询、倒卖客户个人财产信息”这一主要违法违规事实,被禁止从事银行业工作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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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依据为:

《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管理指引》第五条,《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内控管理有效防范柜面业务操作风险的通知》第十点、第十二点,《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指引的通知》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八条第(三)项。

《银行科技研究社》查询到裁判文书网于2017年11月22日发布的一则《陈超翼侵犯公民个人信息一审刑事判决书》。

被告人陈超翼,女,1987年6月24日出生于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汉族,大学本科文化,原工商银行莆田涵江支行柜员,户籍地莆田市涵江区,经常居住地莆田市涵江区,因涉嫌犯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6年12月28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7年1月19日被逮捕,同日转取保候审。

据悉,被告人陈超翼自2008年12月至2016年7月间在工商银行莆田石庭支行任职,2016年7月调入工商银行莆田涵江支行上班。2016年6月至9月间,陈超翼将其在上述银行履行职责过程中获得的在该银行开户的客户银行账户名、账户余额、账户挂失状态等公民个人财产信息逾558条,以每条60元或70元不等的价格出售给同案人周众贺(另案处理),非法获利4万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超翼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同案人周众贺的供述、证人周某1的证言、工商银行劳动合同书、工商银行莆田涵江支行出具的关于陈超翼异常客户信息查询的情况说明、关于给予陈超翼行政开除处分的决定、信用卡交易明细、查询银行账户信息情况表、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福建省行政暂时扣留财物收据、指认笔录、到案经过说明、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判决:

一、被告人陈超翼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已缴纳);

二、被告人陈超翼向莆田市公安局涵江分局退交的违法所得款人民币4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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