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男子倒卖500个微信账号牟利 获刑一年六个月_账号_个人信息_公民

微信已成为当下使用最广泛的交流工具,一些不法分子遂打起了微信账号的主意——买卖微信账号。

2022年12月9日,新疆特克斯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案。被告人阿某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违法所得46617元予以没收。

2021年7月至今年3月案发前,阿某在网上看到高价收购微信账号的广告后,为谋取非法利益,大量收购微信账号再加价出售赚取差价,累计出售微信账号约500个,非法获利46617元。案发后,阿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并积极退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阿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非法获取、出售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

承办法官李加良表示,实名认证的微信账号包含公民姓名、身份证号码、手机号码等公民信息。出租、出售实名认证微信账号,可能被不法分子用于诈骗等违法犯罪行为,买卖微信账号极有可能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望广大群众不要贪图小利买卖微信账号,保管好个人信息,不给不法分子可乘之机。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来源:法治日报

监制:万 玮

编辑:王 颖 白 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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