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3日,合肥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发布关于延长《关于新建商品住房公证摇号公开销售有关事项的通知》有效期的通知,经研究,2021年4月14日施行的《关于新建商品住房公证摇号公开销售有关事项的通知》(合房〔2021〕17 号)需继续实施,其有效期延长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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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4月,合肥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合肥市司法局联合印发《关于新建商品住房公证摇号公开销售有关事项的通知》,对合肥新建商品住房公证摇号公开销售具体情况进行了规定。该《通知》标明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通知规定,自2021年4月6日起,合肥本市市区范围内当期登记购房人数与可售房源数之比大于(含等于)1.5的楼盘,房地产开发企业应采取委托公证机构公证摇号方式公开销售。
2022年11月,合肥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和合肥市司法局再次联合发布通知,对《新建商品住房公证摇号公开销售有关事项的通知》中部分内容进行调整。在调整摇号比例方面,将“本市市区范围内当期登记购房人数与可售房源数之比大于(含等于)1.5,房地产开发企业应采取委托公证机构公证摇号方式公开销售”调整为“本市市区范围内当期登记购房人数与可售房源数之比大于(含等于)1.2,房地产开发企业应采取委托公证机构公证摇号方式公开销售”。在优化摇号流程方面,达到公证摇号比例的楼盘,对登记购房人按照刚需、人才、职住平衡和普通购房资格,分类进行选房资格摇号,选房资格摇号完成后,即进行选房顺序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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